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8 13:59: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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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咨询工作,便于境内

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

法律咨询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由综合司归口管理。

第四条咨询法律问题可以采用约见、信函或约见和信函相

结合的方式,一般不答复电话咨询。如应咨询者要求答复电话咨

询的,答复者应明确告知咨询者,其答复仅代表本人意见,不代

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意见。

第五条涉及外汇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未进入诉讼或

仲裁程序以前,可以答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咨询;进入诉讼或仲

裁程序以后,可以答复相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咨询。

第六条接待或答复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外国律师事务

所、咨询公司法律咨询,须事先经总局综合司外事处统一安排,

不得私自接待。

第七条当事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提出外汇管理法律

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外汇管理法规解

释,应当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答复法律咨询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答复法律咨询须经综合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其他业

务司职责的,须会签有关业务司。咨询内容所涉事项重大的,还

须经综合司主管局领导批准。

书面答复法律咨询,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公文运转

程序。

第九条以约见形式答复法律咨询时,应由两名以上国家外

汇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待,验证、复印对方有效身份证件后,依照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据实对所询问题作出合理、合

法的答复。在答复咨询时,应要求咨询人提供所询问题的真实情

况和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应记录约见答复内容,填写《国家

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记录单》(见附),并由参加约见答复的国家

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签字后按规定存档。

第十条综合司在答复有关法律咨询时,可以请有关业务司

的工作人员协助或共同作出答复,有关业务司应予以协助和配

合。

第十一条依法有权查询外汇收付、结售汇等信息的中央国

家机关因办案查询相关信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综合司按

公文运转程序规定办理,有关业务司予以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

原则上不接待前述地方国家机关信息查询;确有需求的,该地方

国家机关应通过适当形式以前述中央国家机关名义提出。

综合司可按印章管理规定,协助前款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在查

询结果上加盖骑缝章。

综合司对外提供前述信息查询结果的,应当同时提示信息查

询结果存在的风险,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答复法律咨询,按照所属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关规定办理。所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规

定不明确的,参照本规定办理,并须征求所属人民银行法制机构

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答复法律咨询,超出其职责范围的,

应事先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后再对外答复。

第十三条从事法律咨询工作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

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

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

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

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

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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