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咨询工作,便于境内
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
法律咨询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由综合司归口管理。
第四条咨询法律问题可以采用约见、信函或约见和信函相
结合的方式,一般不答复电话咨询。如应咨询者要求答复电话咨
询的,答复者应明确告知咨询者,其答复仅代表本人意见,不代
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意见。
第五条涉及外汇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未进入诉讼或
仲裁程序以前,可以答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咨询;进入诉讼或仲
裁程序以后,可以答复相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咨询。
第六条接待或答复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外国律师事务
所、咨询公司法律咨询,须事先经总局综合司外事处统一安排,
不得私自接待。
第七条当事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提出外汇管理法律
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外汇管理法规解
释,应当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答复法律咨询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答复法律咨询须经综合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其他业
务司职责的,须会签有关业务司。咨询内容所涉事项重大的,还
须经综合司主管局领导批准。
书面答复法律咨询,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公文运转
程序。
第九条以约见形式答复法律咨询时,应由两名以上国家外
汇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待,验证、复印对方有效身份证件后,依照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据实对所询问题作出合理、合
法的答复。在答复咨询时,应要求咨询人提供所询问题的真实情
况和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应记录约见答复内容,填写《国家
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记录单》(见附),并由参加约见答复的国家
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签字后按规定存档。
第十条综合司在答复有关法律咨询时,可以请有关业务司
的工作人员协助或共同作出答复,有关业务司应予以协助和配
合。
第十一条依法有权查询外汇收付、结售汇等信息的中央国
家机关因办案查询相关信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综合司按
公文运转程序规定办理,有关业务司予以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
原则上不接待前述地方国家机关信息查询;确有需求的,该地方
国家机关应通过适当形式以前述中央国家机关名义提出。
综合司可按印章管理规定,协助前款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在查
询结果上加盖骑缝章。
综合司对外提供前述信息查询结果的,应当同时提示信息查
询结果存在的风险,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答复法律咨询,按照所属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关规定办理。所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规
定不明确的,参照本规定办理,并须征求所属人民银行法制机构
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答复法律咨询,超出其职责范围的,
应事先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后再对外答复。
第十三条从事法律咨询工作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
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
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
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
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
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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