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中期以来,突发公共事件种类日益复杂,发
生频率加快、规模扩大、国际化程度提高。据统计,1996年至2000年各
类灾害危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350亿美元,导致42.5万人死亡。为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主要国家纷纷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逐步形成了规
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涵盖危机管理各个阶段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实践证
明,将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保证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正当性
和有效性,从而做到既有效控制和克服危机,又能够将国家和社会应对危
机的代价降到最低。
我国历来是一个受突发事件危害较多的国家。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国
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非正
常死亡超过20万人,伤残超过200万人,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经济
损失约计6500亿人民币。尽管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
许多措施,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突发事件的应对责任不够明确,统
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
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
有力。三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些共同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某些
突发事件的应对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
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五
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
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上述问题在20XX年"非典"肆虐时集中凸显,
引起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在这种情形下,借鉴世界各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成功经验,制定一
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基本法律,既是适应当前日益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
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健
全完善我国公共应急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必然选择。
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将紧急状态
的决定、宣布载入了宪法。为了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最初拟制定《紧
急状态法》而非《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将紧急状态法列入立法计划,
由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着手研究和起草工作;20XX年2
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将紧急状态法正式列入本年度立法计
划。在起草过程中,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当
前应当抓紧制定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而不是《紧急状态法》。主要理
由是:(1)制定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法律,以解决我国在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当前应急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
完善应急法律体系、建设公共应急法治的首要目标。(2)制定一部统一
的紧急状态法还没有现实紧迫性。实行紧急状态只是在处置特别重大突发
事件时,才有可能采取的一种特别手段,实践中很少适用。即使出现需要
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也完全可以根据宪法和戒严法等法律作出决定。(3)
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作出规
定,有利于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防止一般的突发事件演变为需要实行紧急状态予以处置的特别严重事件。
因此,20XX年本法法名最终确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重要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
年8月30日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共7
章70条,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基本原则和预防与应急准备、
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的重要法律,对于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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