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培训费事件的声明
各位A公司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公司已经仔细研读了关于贵公司与张老
师合作问题的报告,对于几点事实和法律问题,我方认为还是有澄清和明确的必
要。
首先,我公司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次事件中张老师的角,这同时也涵盖
了一些他本人的意见,希望贵公司予以重视:
1.张老师是广受尊敬的知名讲师,在业界有相当的口碑,他的敬业精神和道德人
品早已是行业共识。相信这一点,合作过程中贵公司也应该有所了解,故若不
是触犯原则性问题,张老师并不会斤斤计较;
2.张老师是我司对外推荐的讲师之一,B和A的协议并没有专门指定张老师,为
其设定权利义务条款,我司可以推荐其他优秀讲师履行培训任务,A有权拒绝
接受我司推荐的讲师,如此,该项目合作即可取消;
3.张老师并非A的签约老师,当然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拒绝A的课程邀约,
也可以在市场上自行承接课程,事实上A主动安排的课程仅占张老师全年承接
项目较小的份额;
4.张老师一贯秉持感恩之心对待合作伙伴,只要是新开发的客户,张老师都会主
动与合作伙伴分享后续培训的利益,这是最令人敬佩的人格操守。协议没有要
求张老师这样做,市场上绝大多数老师没有这样做,但是张老师做到了,望贵
公司扪心自问,自己是否是受益者之一?
5.张老师治学严谨,非常重视契约精神,坚信遵守协议是一切合作的基础,对于
违反协议的行为非常厌恶。该事件,让张老师特别寒心,表示以后对于分享后
续培训利益,将会因人而异,不再一视同仁
综上,希望贵公司可以考虑张老师的情绪,权衡得失。
其次,我方就本次事件的核心问题,进行几点必要的阐述:
1.其实大家内心都是确认的,讲师费只跟课程的内容和性质挂钩,课程名称只是
个形式而已,形式无法左右对价。在重庆南宁成都长沙四地启动会的培训,都
是开门红启动,贵公司已经承认成都每课时3000元,属于激励演讲的标准,
而上述四地的培训课程内容相同,劳动量相关,其它三地为何要区别处理?贵
公司既然与我方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的标准执行,贵公司事后拿出与
他方之间的协议标准作为为自己开脱的理由,没有任何意义。合同具有相对性,
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贵公司和第三方之间的标准对我们有何约束力?
2.张老师根据我司要求开发产说会、系统培训及激励课程,我司根据课程性质支
付讲师费。张老师在去年九月份就准备好了开门红期间的启动会激励课程,课
程大纲包括《宏观经济与寿险业前景》及《开发高端市场》两大板块。甚至自
费请专业公司设计了宣传彩页,这本是合同项下属于贵公司的义务,并且在第
一时间透过我司将信息传达给全国多家合作伙伴,包括A。
3.十八大三中全会成功召开之后,张老师出于对寿险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第一
时间认真研究、解读文件对寿险业的影响,连续一周不眠不休以三中全会的全
新内容替换原开门红课程大纲里面的经济学,开发了《三中全会之后的财富管
理》系列课程,包括启动激励培训、产说会及创业说明会等。
4.《三中全会》系列课程第一次讲授是在11/22的重庆top300启动会培训,
名称是《寿险业的钻石十年》,内容就是围绕三中全会。11/1814:46张老
师通知王玉总北京开门红培训课程名称改为:《三中全会之后的金融保险
业》。该系列第二次使用是在11/28的天津企业家峰会,名称是《三中全会
之后的财富管理策略》。第三次使用在11/30的北京开门红培训公开课。第
四次是在12/1-12/6在天津连续五场启动会培训,名称是《三中全会之后的
寿险业前景》。第五次使用是12月初到月中在福建举办的多场启动会、创说
会,名称都是《三中全会之后的寿险业前景》。这些事实有在场工作人员及全
体学员见证。贵公司所谓的“《三中全会之后的寿险业前景》是在11月30
日—12月1日北京公开班后,在谢总的建议下制定出的一套课程”,这一说
辞并非事实,我方表示愤怒。
5.12/1-12/6天津五场启动会培训《三中全会之后的金融保险业》是按照每课
时3000元标准支付培训费的,考虑到天津多次合作的关系,张老师主动让利
每场酌减1000元,所以是三课时是8000元。贵公司王总全程参与报价的过
程,清楚知道这是激励性质的培训。12/16青岛太平的启动会培训《三中全
会之后的寿险业前景》也是每课时3000元,潘总对此讲师费毫无异议。所以
A完全清楚开门红启动会培训是激励课程,有别于其它时期的系统培训,
11/22重庆《寿险业的钻石十年》、12/7成都《寿险业的钻石十年》、12/17
南宁《三中全会之后的寿险业前景》、12/19长沙《三中全会之后的寿险业
前景》都是开门红启动培训,内容和授课强度完全一样。张老师自始至终都是
用高强度投入这些激励课程,所以一律按照每课时3000元计收讲师费。出于
对A的信任,我们从来不过问A对外签约的细节,也没有每次都确认讲师费,
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情,到底是我们的工作疏失还是被有心人钻了空子、模糊焦
点,难免令人寒心。
6.贵公司反复强调的定价权的问题,可是希望贵公司再仔细看一下协议,协议明
确标注的是“市场定价权”,而非对老师授课费的定价权,否则协议中乙方权
利部分对授课的定价还有什么意义吗?根据合同整体性解释的一般原则,谁是
谁非,一目了然,贵公司坚持这样的文字游戏,最终只会徒增自己的成本而已。
按照贵公司的解释,假设若你方低价抢标,极端化举例,我司推荐的讲师尚有
免费授课的义务了。退一步说,如果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当时订立合同的基础
不存在了,需要变更授课费用,也不是没有商量的余地,前提是你方必须事先
知会老师。当然,老师有权拒绝接受,一旦发生老师拒绝的情况,可以由A
和老师协商分成比例,或由我司推荐其他老师,或由A自行安排老师。如果A
坐地起价而又不事先知会老师,甚至故意隐瞒,这是我方不能接受的。
7.贵公司11月份的讲师费拖到12月下旬仍不见支付,迟延履约行为已经构成
了违约,我方没有要求贵公司承担滞纳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催促支付才受
到A高层的重视,结果竟然还发生上述不按协议付款的事情,情何以堪。
8.2013年1月1日张老师通知贵公司工作人员,因为B与A对协议费用环节
的理解存在严重分歧,决定取消4、8、9、10、12、18等六场产说会。后
来在贵公司百般恳求并付清10号之前的讲师费的情况下,张老师才决定搁置
争议先救场,但这并不表示张老师同意按照以前的方式承接12、18两场会议。
当时贵公司与需求方仍有充裕时间更换老师,不料贵公司并没有及时将信息通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0:14: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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