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本》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基本规定]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本质与特性
(二)掌握法律关系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理解法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理解经济法调节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本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反映着统治
阶级意志规范体系,这一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助于
统治阶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规
范性文献;而广义法律则是指法整体,即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明行各种行为规范总和。
(二)法本质与特性
1.法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体现。
2.法特性。
(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承认才得以形成规范,具备国家意志
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拟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具备利
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规范,具备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节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一种特殊社
会关系,即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节权
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
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拟定,可以产生法律后果,即可以直接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状况。普通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
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法定状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
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即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人们故意识活动。
依照:合同原则,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
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悲观行为(不作为)、表达行为与非表
达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
代理行为等。
四、法形式与分类
表一、法律关系
自然人
主体(双)
法人
国家
内容
客体
权利
义务
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特定主体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队、外国社会组织
积极、悲观
自然物、人造物、普通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
人身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行为
(意思表达)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加)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以人意志为转移
原则
不以人意志为转移
表三、法形式
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
法
规
规
地方性
法规
部门规
规
章
章
地方政
府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注意要点
国家主线大法,具备最高法律效力
名称规律
××法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关于问题作出规范性决
人大常委会——其她法律
国务院
策或者决定,与法律具备同等地位和效力
××条例
××地方
××条例
××办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市(1+3)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条例
实行细则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地方
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办法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公约也属于法形式
表四、法分类
划分原则
依照法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依照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依照法内容划分
依照法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效力划分
依照法主体、调节对象和渊源划分
依照法律运用目划分
法分类记忆口诀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法成不成
主线法和普通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普通法和特别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公法和私法
那(内)三小子主线太普通
内容很诚实
小三长特别普通
祖国
目是为了开公司
(一)法形式
国内法形式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
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分类
依照不同原则,可以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
成文法;主线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普通法和特别法;国际
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依照一定原则和原则所划定同类法律规范总称,又称
部门法。
一种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
门构成具备内在联系、互相协调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国内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如下七个重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
法有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
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
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节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调节对象重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运营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详细体
现为国家筹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
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也同步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市场
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详细体现为完善
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表五、经济仲裁
合用
合用范
畴
不合用《仲
裁法》
不能仲裁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从属关系
员会【注意】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
形式
内容
仲裁合
同
效力
必要书面!
祈求仲裁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一方祈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
定,另一方祈求法院作出裁定,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订立有效仲裁合同,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
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合同,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别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看法决办法
表六、民事诉讼
合用范
畴
审判制
度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普通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诉讼管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派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特殊管辖辖地区管辖
⑸运送合同纠纷——运送始发地、目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涉及侵权行为实行地、侵权成果发
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
专属管辖
⑴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备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多地法院起诉)
合同管辖合同纠纷(可以合同:合同订立地、原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
普通诉讼时效期
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
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
2年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诉讼时间
效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
间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是“胜诉权”
中断
中断
一审
二审
(客观因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她障碍”
(主观因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
准履行义务”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终审判决
判决
执行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办法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
事项
⑴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规定”(不涉及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
查”
复议
范畴
排除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事项⑵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⑶抽象行政行为
申请
自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种爹
俩爹
复议
没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
机关
【注意1】参加人不涉及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复议
程序
【注意3】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⑵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复议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除外
决定⑷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
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⑸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强制
决定维持: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执行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诉讼
受理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不受
范畴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终局裁决
理
普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
⑴确认创造专利权案件;⑵海关解决案件;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⑷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管辖
诉讼
管辖
地区
【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⑴取消;⑶调节为县级以上
“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
普通状况
行政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
管辖
告)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特殊状况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合用调解”(补偿诉讼除外)
判决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程序
生效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矛盾而引
起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途径和方式重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
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特性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
程序作出具备约束力裁决活动。
仲裁特性涉及: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本;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取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
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备约束力。
(二)仲裁合用范畴
1.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她财
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合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仲
裁范畴,而由别法律予以调节:
(1)劳动争议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三)仲裁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设立,
也可以依照需要在其她设区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
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
没有从属关系。
(五)仲裁合同
仲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她们之间也许发生或者已经发生
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书面商定。仲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到仲裁意思表达无效。
仲裁合同内容涉及:
(1)祈求仲裁意思表达;
(2)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合同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
当事人可以补充合同;达不成补充合同,仲裁合同无效。
3.仲裁合同效力。仲裁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
仲裁合同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结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合
同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合同不开庭,仲裁庭可以依照仲裁申
请书、答辩书以及其她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合同公开,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
秘密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合用范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她组织之间以及她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职权范畴和详细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
原则作各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惯用是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依照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畴,来拟定上、下
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2.地区管辖。
按照地区原则也即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从属关系,拟定同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称地区管辖。地区管辖又
分为普通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制
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祈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法定
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详细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
规定具备普遍意义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诉讼时效
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
或特别法规定,仅合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②出售质量不合
格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祈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暂时停止计算。
【例题·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商定6月30
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始终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12月1日,该地区发生洪水,危害直至1
月31日才消除,依照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
权利法定期间是()。
A.6月30日之前
B.7月31日之前
C.8月31日之前
D.7月30日之前
『对的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干中
断诉讼时效进行。题目中,法定事由持续期间是12.1-1.31,为期2个月,但只有1月1日至1
月31日“1个月”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此最后诉讼时效期间顺延1个月,是截至7
月31日。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于1月1日订立100万元借款合同,双方商定借款1年到期还钱,
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还钱且对乙避而不见,6月1日乙于同窗约会中与甲相遇,并进行催讨,
甲承诺在1个月内还清,至6月底甲仍未还钱,则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法定期
间是()。
A.1月1日至12月31日
B.7月1日至6月30日
C.1月1日至12月31日
D.7月1日至6月30日
『对的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祈求履行义务规定以及当事人一方批准履
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而使已通过时效期间全
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
基于某种合法理由规定法院依照详细状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
确认后来决定延长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
就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二审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也就是发生法
律效力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依照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回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她应
当履行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执行组织申请执行,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畴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
以自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
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涉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详细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
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
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似或者基本相似详细
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
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合用范畴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详细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创造专利权
案件、海关解决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作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案件。
2.地区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
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
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
另有规定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
陪审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
审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
状况需要延长,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
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以为事实清晰,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
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
殊状况需要延长,报经批准程序。
(五)侵权补偿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
人或者其她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负责补偿。行政机关补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某些或者所有补偿费用。
第三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背法定义务而应承受不利法律
后果。
狭义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违法行为是一切
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或超过现行法律容许范畴以外危害社会活动。广义
违法涉及普通违法和犯罪;狭义违法是不构成犯罪普通违法行为。法
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法律责任而实行强制
性惩罚办法。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
裁。
二、违法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构成。
三、法律责任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重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
1.行政惩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
成犯罪行为所予以法律制裁。
行政惩罚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行政惩罚。
2.行政处分是对违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
托执法人员所实行内部制裁办法。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免、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涉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经济法基本》考试大纲——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规定]
(一)掌握劳动合同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结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结时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劳动争议解决
(七)理解劳动合同特性和劳动合同法合用范畴
(八)理解违背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劳动合同特性与劳动合同法合用范畴
一、劳动合同特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书面合同。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主体具备特定性;劳动合同内容
具备较强法定性;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地位在发生变
化。
二、劳动合同法合用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
依法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
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结劳动合同,合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结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互相选取和平等协商,就
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五大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资格规定
劳动:耆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取
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
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规
定理解其她状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她证件,
不得规定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她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基本状况,劳动者
应当如实阐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四、劳动合同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毕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效力
(一)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及时生效,具备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
合同生效有特殊商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背了法律、行
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以为无效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某些无效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某些无
效,不影响其她某些效力,其她某些依然有效。
第三节劳动合同重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原则下,依照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
从事生产或工作时间,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时数或每周应工作天
数。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法定工作时间以
外,不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
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工资总额由六某些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状况下支付工资。工资应
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必要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毕劳动定额或规定
工作任务后,依照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原则工作时间以外工
作,应当按照国标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其她事项。
二、劳动合同商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
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
得商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似岗位
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地最低工资原则。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
当向劳动者阐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合同。商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提前终结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已
经履行某些服务期限,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某些所应分摊培训费用。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
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予以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
定,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依
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3个月到24
个月医疗期。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合同终
结,则合同必要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依然享有医疗期内待遇。
情形详细内容
(1)单位:20%
(2)个人:8%
(3)基数
基本养①过低
社会保
老
险费基
数和比
例
低于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②过高
高于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4)最
低: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
(1)单位:6%(其中30%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医(2)个人:2%
疗(3)基数:本人工资收入
(4)报销比例
起付线: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
封顶线: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左右
支付比例:可报销范畴内90%
(5)医疗期工资: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原则80%
(1)单位:2%
失业保(2)个人:1%
险(3)基数:本人工资
(4)发放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保险金≤最低工资原则
第四节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用人单位变改名称、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
前,因订立劳动合同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条
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某些条款修改、补充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细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第五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结
一、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
浮现法定情形,一方单方告知终结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
协商提前终结劳动关系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必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由劳动者积极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提前告知解除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用人
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2)可随时告知解除情形。涉及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制定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
者权益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情形。涉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
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提前告知解除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情形。
重要涉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根据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合同。
(2)可随时告知劳动者解除情形。
重要涉及: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劳动者严
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
导致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步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
单位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
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情形。
重要涉及: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
难;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节,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其她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重要涉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测期间;在本单位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某些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
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
持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5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其她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结
劳动合同终结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浮现某种法定事实,导致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
系继续履行成为不也许而不得不消灭情形。
劳动合同终结情形涉及: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结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结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
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结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状况下,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而依法应予以劳动者经济上补
贴,也称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
动合同;
2.劳动者符合随时告知解除和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
合同;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批准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毕而终结;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终结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而终结劳动合同;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其她情形。
(三)经济补偿支付原则
经济补偿,普通依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和工资原则来计
算详细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
工资原则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
6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结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本
地最低工资原则,按照本地最低工资原则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
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
发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原则按
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第六节劳动争议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办法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
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肯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达到和解合同后不履行,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肯调解、调解
不成或者达到调解合同后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
二、劳动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经调解达到合同后,调解合同书对双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商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补偿金事项达到调解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商定期限内不履
行,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合同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到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
得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到和解合同,可
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
前,一方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不超
过本地月最低工资原则12个月金额争议;
(2)因执行国家劳动原则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方面发生争议。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其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
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四、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第七节违背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订立、履行、解除和终结劳动合同
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违背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违背培训
合同或者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济法基本》考试大纲——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基本规定]
(一)掌握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营业税征税范畴、税目、税率、计税根据
(三)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
(四)熟悉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五)熟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六)熟悉都市维护建设税内容
(七)理解营业税特点
(八)理解教诲费附加
[考试内容]
第一节营业税特点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国内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
产所获得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一种货品劳务税。
二、营业税特点
1.以非货品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受让方或者购
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
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发包
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畴
一、营业税征税范畴普通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均为营业税征税范畴。
应税劳务涉及属于交通运送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
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畴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品,为混合销售行
为。从事货品生产、批发或零售公司、公司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混合
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品,不征收营业税;其她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品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
劳务营业额与货品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精确核
算,其应税劳务与货品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
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免费赠送其她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
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自建行为;(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她情形。
(四)特殊业务征税规定
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与否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
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税目
现行营业税税目按照行业、类别不同设立了9个税目。
(一)交通运送业
交通运送业是指使用运送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品或旅客送达
目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业务活动,涉及陆路运送、水路运送、
航空运送、管道运送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涉及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
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她工程作业等项内容。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是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业务,涉及贷款、融资租赁、
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她金融业务。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
人经济利益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专门办理信息传递业务活动总称,涉及邮政、电信
及与邮政、电信有关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指从事文化活动业务,涉及表演、播映、其她文化业。
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
合业务。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合和服务业务,涉及经营歌厅、舞
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
吧、游艺场等娱乐场合,以及娱乐场合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
业务。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运用设备、工具、场合、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
业务,涉及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
告业和其她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涉及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
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涉及销售建筑物或
构筑物和销售其她土地附着物。
二、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比例税率,详细规定为:
1.交通运送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
5%;
3.娱乐业执行5%~20%幅度税率,详细合用税率,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实际状况在税法规定幅度内决定。
第五节营业税计税根据
一、营业税计税根据普通规定
营业税计税根据又称营业税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营业税计税根据详细规定
(一)交通运送业
交通运送业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送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获得
所有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建筑业
建筑业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
饰工程和其她工程作业所获得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公司向建设单
位收取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营业额重要涉及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益、
融资租赁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务和其她金融业务手续费收入。其
应税营业额拟定有三种办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
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保险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所有收入。
(四)邮电通信业
1.邮政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
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她邮政业务所获得营业收入额。
2.电信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
电信物品销售或其她电信业务所获得营业收入额。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计税根据为从事文化体育业单位和个人所获得营业
额。涉及表演收入、播映收入、其她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合收入和
体育收入。
(六)娱乐业
娱乐业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涉及门票
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
营娱乐业其她各项收费。
(七)服务业
服务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各项服务业所获得营业收入全额。
1.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报
酬。
2.旅店业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各项收入。
3.饮食业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获得餐饮收入。
4.旅游业务以其获得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
其她单位或者个人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
她接团旅游公司旅游费后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获
得广告收人。
6.租赁业务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获得租金全额收入,不得
扣除任何费用。
7.仓储业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所有费用。
8.其她服务业营业额为发生其她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所
有费用和价外费用。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计税根据为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转让额,详细涉及
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所有货币、实物和其她经济利益。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
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六节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合用税率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
第七节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合用范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幅度:(1)按期纳税,为月营业额1000-5000
元;(2)按次纳税,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
婚姻简介,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她教诲机构提供教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有
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口、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
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宗教场合举办文化、
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品提供保险产品。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项目
1.金融保险类;
2.科技信息类;
3.文化教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她业务类。
第八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获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
据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其她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
季度。纳税人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大
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自期
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子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
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节都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诲费附加
一、都市维护建设税
(一)都市维护建设税
都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简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一种税。
都市维护建设税具备两个明显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
属于附加税。
(二)都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都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单位和个人,涉
及各类公司、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队及其她单位,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她个人。
(三)都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畴
都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畴从地区上看分布很广。详细涉及都市、
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其她地区。
(四)都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都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不
同,设立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税率为1%。
(五)都市维护建设税计税根据
都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根
据。
(六)都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合用税率
(七)都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都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
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都市维
护建设税。
(八)都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都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根据,分别
与“三税”同步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都市建设税地点。
由于都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同步缴纳。因此
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纳税期限一致。
二、教诲费附加
(一)教诲费附加
教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以其
实际缴纳税额为计算根据征收一种附加费。
(二)教诲费附加征收范畴与计征根据
1.教诲费附加征收范畴。
教诲费附加征收范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单
位和个人。
2.教诲费附加计征根据。
教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
为计征根据。
(三)教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诲费附加计算与缴纳
1.教诲费附加计算公式:
应纳教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征收比率
2.教诲费附加缴纳。
教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步缴纳。
(五)教诲费附加减免规定
教诲费附加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
税”减免。则教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
《经济法基本》考试大纲——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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