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事件之法律解析

更新时间:2024-11-14 11:16: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溜后喝酒)

优衣库事件之法律解析-法律

优衣库事件之法律解析

优衣库事件真正的引爆点在于,性行为的发生地点——商店的试衣

间。

文/张异

2015年7月15日,各社交网络平台同时被优衣库的试衣间事件所引爆。

一段小视频被网发疯狂传播。视频中,一对男女在北京三里屯优衣库的试衣间中

进行性行为,而这一过程被男主角用手机录制下来。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法律责任

如果仅是情侣间进行性行为,事件不会得到如此关注。事件真正的引爆点

在于,性行为的发生地点——商店的试衣问。不少专业人士试图以在公共场所

裸露身体的规定要求对事件主角进行处罚,但笔者持不同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公共场所?商店试衣

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列举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其中,第2条第

6款第1项即为“商场(店)”。基于商店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属性,商店自然

属于公共场所。

既然商店属于公共场所,那么,试衣间呢?

众所周知,试衣间是具有私密属性的。因为这里是人们更换衣服的地方,

试衣人有可能在此地裸露身体。试衣间设立的初衷,是人们选择在其内部更换衣

物、裸露身体,而不被任意他人所观看。试衣间虽然设立于公共场所,却具有私

密属性。当人们位于其中时,不向不特定的他人开放。因此,试衣间不属于公共

场所。

从立法目的出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

所以,必须严格强调公共场所这一公歼属性。只有在具有公开属性的场所裸露身

体,才应纳入立法须处罚的范畴。

这次事件发生在试衣间中,不能为他人所察觉,故试衣间不属于公共场所。

囚此,不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追究事件主角的行政法律责任。

制作淫秽影片、传播淫秽信息的法律责任

假设一对情侣在家中为了增添情趣,对性行为进行录制,是否属于制作淫

秽影片?严格地从文义来看是属于,但需要被处罚吗?查阅相关案例后,人们会

发现,这种可笑的案例发生了不少。以“复制淫秽影片”为例,河南省南阳市市

民任某因为在“电脑上复制下载一部淫秽视频”,被网警1900元;重庆市

合川区太和镇居民唐某在渝中区大坪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

段黄录像,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唐某的手机,发现了这段黄录像,遂对

其200元;陕西延安一对夫妻看黄碟被处罚事件……这些行政处罚最终无一

例外地被撤销了。

在上述离奇处罚中,警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的规定。虽然该条文中没有明确指出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我国刑

法规定了有关淫秽物品的两个罪名:“制作、运输、复制、出版、贩秽物品

牟利罪”必须“以营利为同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有向不特定公众的传

播行为。

回到本案,7月19日晚,北京警方称:优农库事件中的视频摄于4月中

旬,由拍摄者的朋友——19岁的孙某上传至互联网。孙某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视频中的女主角系高校学生,男主角已经工作。据警方透露,

视频引爆网络后,两名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本次优衣库事件使人们对何谓自由有了进一步

的认识。性行为是自由的,但对象、场所、时间、目的、能否录制后随意传播,

又是不自由的。事件中的主角已经受到社会舆论的审判。而这种审判,可能会比

法律更加严苛和无情。(摘编自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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