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书
原告:XXX
住址:山东省XXXXXXXXXXXX春公馆
电话:
身份证号:
被告:XXXXXXXX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XXX市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12345
企业信用代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自20XX年10月31日至出具交房必备证明期间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万
分之二/日*总房价)。
2、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项目综合
验收相关证明、房屋实测面积证明。
3、判令被告立即按照《XXXXXXX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整改地暖设计缺陷,并承担整改
期间无法入住违约金。
4、判令被告赔偿供暖费用2445元。维修期间暖气无法供应,属于无法达到正常生活交房条
件,按照购房合同违约标准,按照房屋总价万分之二/日进行违约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误工费928元,因被告方过错导致出行不便,地砖后期彩差异,装修风格破坏等一次性费
用10000元。
5、判令被告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维修墙体裂缝、整改入户门。
6、判令被告承担因第3、4两项整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判令被告当庭道歉。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0月8日,我购买被告位于XXXXXXXXXXXX春公馆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XX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付
商品房。我在20XX年11月21日打压试水中发现地暖漏水情况,在XXX市房屋质量监督站
监督下,山东省XXX市XXX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发商委托下现场确认地暖漏水责任,
并保留现场录像,由被告开具证明,落实责任方为被告。
被告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未就地暖漏水问题进行处理,造成业主无法正常居住。
且在被告交房过程中未出示相关合格证明,通过地暖漏水及不合规范的地暖施工证明被告将
质量未验收合格房屋交付,存在严重法律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经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商
品房经“五方验收”后,仅是表明建筑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其后还需规划验收、消防验收、
环保验收等后期一系列验收,只有在所有验收合格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交付使
用,故“五方验收”并不代表商品房验收合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五方验收中的勘
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都是开发商聘请过来或者发包工程的,他们与开发商存在
利益关系,其验收合格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我在20XX年10月31日被告通知交房时,被告
方无法提供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项目综合验收相关证
明,违反以下法律强制规范:
(1)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
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
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规划验收:《城乡规划法》第45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
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环保验收: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项目综合验收:国务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XX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
单位进行验收。”
2、在开发商强行交房后长达400多天的时间里,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地暖管道漏水等现象,
与法律规定到达水电暖等配套设施正常使用条件相去甚远。由此可见,在20XX年10月31
日交房之日前,开发商并没有对所售房屋进行合理验收。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15:52: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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