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

更新时间:2024-11-09 00:09: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东京1 5分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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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

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

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等方式送

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

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

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

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送达

地址

及方

指定签收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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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邮编其他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

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

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

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以

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

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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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

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

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

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

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

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

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

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

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

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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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

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

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

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

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

记入笔录。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

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

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

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

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

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

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

不适用前款规定。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以及《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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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制

定,供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用。

2.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

书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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