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
防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黄震何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本文已发表于《金融电子化》杂志2013年第2期,在当前P2P网贷行业危
机、事件频发之际,贴出供大家思考)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繁盛,
一种依托于网络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运而生。作为新型民间金融表现形式之一
的网络贷款平台,为调节信贷市场的供需失衡提供了新的途径。然而,在其发展过
程中也存在着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退出机制不完善
等法律风险,本文着重分析以上问题,并提出了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完善监管体系等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法律风险风险防范监管
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
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衷于向
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
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久借贷
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网站,并自
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
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近
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
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
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
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络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
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序进行。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
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
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作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作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对征信产业
进行系统规划。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
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用评级始终
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
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
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
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
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类为“因
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
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了网站比较大的自由运行空间,
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于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
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网络贷款平台哈哈
贷的关停促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
题。
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
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
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
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时,网络贷款
平台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
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要。
(一)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
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
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
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
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2]
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
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接触客户
资金,将其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为合适,也更有利
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
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
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
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3];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
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
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
客户隐私权保护。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
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
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我国
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
地方化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4]对其
监管权应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业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
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
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
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
用。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现自我
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
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其独特的
作用。[5]
3、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
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
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
国际上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对于不吸收存款、外部效应放大较小的
机构,一般都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其目标是降低
风险,然而,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P2P网站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
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造成客户的流失,阻碍其发展。所以,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
的平衡点。
1、市场准入监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
者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6]作为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
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
需要的范围内。
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对于P2P
小额贷款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各个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
行注册、在工信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于对
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
2、持续经营监管
(1)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
规范
由于P2P网站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其操作过程完全无纸化,且一般网站提供格
式化协议书及合同范本,并不利于借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对于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7]
(2)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往来,这一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在
途资金,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制
度。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
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切实保护
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与银行合作,脱离第三方支付,直接通过银行将借贷
资金打入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中,以减少第三方支付给高龄人带来的不便,并降
低因第三方支付的迟延支付产生的预期违约率。
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不经
手客户资金,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双方的个人
信息,且将信息于网站公开。因此,对公布于网站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职业等
自然人身份信息,网站可以通过会员身份认证等措施,只对通过严格身份验证的会
员提供查询,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性较强的信息则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利用借
款人的个人隐私进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3、市场退出监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由
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借贷双方
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
(1)市场退出机制中的处置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市场退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影响较大,启动市场退出机制的主
动权大多被赋予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
应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
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
(2)市场退出中放贷人利益保护
如何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至关重要。首先,清算组
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
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
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建立贷款
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
失。
(五)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
心)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顺利完成登记注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
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
资对接服务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
效防范风险。在温州,若经民间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贷款出现纠纷,可以走金
融法庭的程序,登记的信息将成为证据,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为借贷双方提供
保障,也将更加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结语
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风险与挑战,但此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大势所趋。规
范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应该利用“草根金融”的亲民优势,大力引导P2P网络借
贷平台的专业化、规范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
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将P2P网络贷款平台纳入监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的
阳光化,采取非审慎的监管措施,以防范信用、技术、法律等风险,同时,加强与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民间借贷服务机构的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便利的配
套服务,营造良好的民间融资环境,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运行。
注释: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
(13):812.
[2]何一峰,江翔宇.准金融机构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J].上海保险[J],
2011(6):8-10.
[3]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州大学学报,2011(6):
107-113.
[4]郭田勇.民间借贷应双线多头监管[J].高层视点,2011.11:7.
[5]吴弘,陈岱松,贾希凌.金融法[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161.
[6]张素华.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12:84.
[7]张素华.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12:211.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14:3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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