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法律治理的现状、困境及破解路
径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IC)在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
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用
户使用率为78.2%。[1]随着众多互联网企业投资于短视频,短视频的市场成熟度逐渐提高。
由于短视频内容丰富、制作便捷、发布门槛低且传播速度快,短视频成为网民获取知识、信
息交流与社交娱乐的主要手段之一。
与此同时,短视频的发展出现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于内容和版权方面。在内容方面,短视频
创作者与平台为吸引更多关注,故意或间接故意在视频制作中以“猎奇”内容为短视频创作
核心,包括“破坏国家安全”“淫秽情”等违反法律的内容,或虽然未违反法律法规,但
违背基本道德伦理和价值观的内容。针对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短视频,国家利用司法和
执法对其进行规制。但针对内容违背伦理道德、基本价值观的短视频,由于道德伦理与价值
观的定义较为抽象,国家监管有一定难度。在版权方面产生的问题包括短视频创作之中,创
作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如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等;平台经
营者未经授权擅自在平台内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短视频。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短视
频的良性发展成为亟须探讨的问题。
一短视频平台发展中存在的两大法律问题
(一)部分短视频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
短视频作为传播渠道之一,内容获取是大众对其的基本诉求。作为市场产物的短视频,违法
违规、有悖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基本价值观的内容成为部分短视频获得播放量的手段。
短视频平台“快手”中一用户多次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
月,是短视频创作内容违反法律的典型代表。除此之外,内容涉及宣扬、等的短视
频存在于各大短视频平台。同时,虽未触碰法律法规,但内容有悖伦理、道德和基本价值观
的短视频也不计其数,如以“抽烟以示炫酷”“炫耀开豪车住豪宅”为内容的短视频。
媒介在信息传播功能外,其承载的内容与信息传播方式对受众的思维方式、价值选择和社会
的整体风貌具有构建作用。包含违法违规、扭曲价值观的短视频在传播过程中对其受众的认
知能力和价值判断产生错误的引导,对青少年用户的负面效果尤甚。
(二)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频发
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其一是发生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创作者未经允许
擅自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作为创作的素材之一,包括他人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美术作品
或者电影作品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App未经授权,将版权归属中国音乐版权协会的音
乐作品[2]作为短视频创作元素提供给其用户,并向用户提供包含涉案音乐作品的短视频的行
为是此类侵权行为的典型。网络红人谷阿莫利用微博账号“x带你看电影”,向公众传播经
其压缩、裁剪和配音的他人享有版权的电影作品,是此类侵权行为的另一个典型。其二是发
生在短视频传播过程中,平台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在平台内向用户传播。比
如今日头条未经授权,将爱奇艺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老九门》《延禧宫
略》等片段提供给今日头条平台中的用户。[3]再如伙拍小视频未经授权允许,擅自将抖音短
视频平台上发布的,由抖音用户“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上传到伙
拍小视频平台上进行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4]
在短视频全民化的浪潮下,短视频创作者多为个体网络用户,相较于专业团队,个人用户法
律意识较淡薄,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更易发生。同时,由于纠纷当事人对我国“合理使
用”、“避风港”和“红旗原则”的模糊理解,错误引用上述原则作为抗辩的现象存在。
二短视频平台法律治理现状及成效
针对短视频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我国在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对短视频发展进行治
理。在国家引导下,短视频平台也积极开展自治措施。
(一)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短视频的规制
我国现行涉及短视频规制的法律法规除《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网络安全
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还包括《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专门针
对短视频内容与版权的文件。
短视频发展出现的版权问题主要由《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来规范。根据我国《著作权
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具有独创性作品要件的短视频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创作者基于作品
享有相应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未经授权他人擅自使用可能造成侵权。其中短视频作品创作是
在取得他人授权的基础上,对版权属于他人的长视频如电影等进行压缩、剪辑、配乐,可构
成著作权中的演绎或者汇编作品,创作人可享有著作权。
在短视频内容方面,除2017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2016年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
理规定》以及2008年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针对互联网整体发展的规
定外,2019年1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专门针对短视频内容治理的《网络短
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在对传统的“有损于国家、民
族团结稳定,宣传恐怖主义”等违反法律的内容做了禁止外,还具体到对“宣扬不良、消极
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和对“国家公务人
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恶意中伤内容的相关规定。此细则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但违背
社会伦理道德、基本价值观的短视频规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分析总结我国针对短视频治理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国家治理的重点及义务、责任的归属仍在
平台。比如2017年《网络安全法》总体上以对网络运营商义务规定为主,包括要求网络运
营商对网络运营状态的监测和网络日志的保存。全文只在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商在为用
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时要后台实名,否则不得对用户提供服务”中对用户使用权限间接设
限。与《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同时出台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同为针对
短视频平台的规范性文件,全文主要从用户管理、内容审核和技术升级三个层面对短视频平
台做出了要求。直接针对用户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如《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主要
聚焦在内容层面,对用户做出要求。
(二)司法裁判对短视频版权争议做出指导
短视频内容层面产生的法律问题,如内容涉及淫秽情、侵犯他人名誉、破坏国家安全内容
等问题,本质仍为传播淫秽情物品罪或侵犯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以及破坏国家安全罪,只
是行为实施渠道为短视频,现有的刑法、民法、国家安全法对相关行为的规范条款仍适用。
与短视频内容层面产生的问题不同,短视频版权相关纠纷由于涉及新型技术因素,现行法律
尚未直接对相关技术与名词做出规范,司法裁判在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中指导意义更大。
在短视频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讨论中,梁某等诉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案
[5]的判决书中,法院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
法摄制的作品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比较,强调涉案短
视频“每段视频的场景单一、内容简单、创作难度不高,属于普通人运用通常技能即可完成
的劳动成果”,而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短视频是录像制品。北京某科技
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判决书[6]中,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涉案视频虽仅
持续18秒,但其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
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将涉案短视
频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某在线网络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7]中,法院认为“涉案视频长度较短且场景
固定,但涉案视频节目主题明确,亦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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