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通则
(法律法规)民商法律知识总结。本章去年内容变化较大。今年没有变化。题量、分值基本维持
在原有水平,估计今年仍是如此,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近五年本章考试按题型分数统计
单项选择题
年份
题量
6(法律法规)民商
法律知识总结。
7
多项选
择题
综合题合计
分值(法律法规)民题分题分题分
商法律知识总结。量值量值量值
6
比例
2006
2007(法律法规)民
商法律知识总结。
(法律法规)民商法
律知识总结。2008
2009
2010
612121812.9%
7249117.9%
6
3
4
6
3
4
369128.6%
487117.9%
367107.14%
可见,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法人、代理、诉讼时效、普通合伙。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只有06年考过1个单选题,命题可能性几乎没有。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2009为公民)【熟悉】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可以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或合同的效力综合命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民事
完全民事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行为
行为能力
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能力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
1
事行为能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力
无民事行
为能力
神病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人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注意二者混在一起进行表述。
(二)自然人的住所(新增)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监护(新增)
1.监护人的设立注意监护人的顺序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
委会、村委会同意的。——自愿监护人
④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
人民法院裁决。——必须先指定,后裁决
⑤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
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
外祖父母、兄弟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亲属是自愿监护人。
2.监护人的职责:
3.监护人的责任(结合188页侵权责任法中的监护人的责任掌握)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新增)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
②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宣告死亡的效力
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①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②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
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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