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行政处罚可合并适用分析
在我国公法责任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组
成部分。对于某一违法行为而言,选择何种制裁方式是由违法的严重
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决定的。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限并
非泾渭分明,刑罚与行政处罚也难以无缝衔接。从司法实践看,某一
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此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分为定罪
免刑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与行政处罚并合适用两种情况。为厘清这
一问题,特作小文一析。
一、定罪免刑时行政处罚的适用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
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
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处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某些行政犯罪而言,
免予刑事处罚往往要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主要有
哪些区别?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刑事处罚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罪过,
而行政违法行为并不过多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例如,治安管理处
罚法并未就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区分故意和过失。第二,制裁内容不
同。行政处罚除了人身罚、财产罚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和许可证等能力罚;而刑罚的种类除了自由刑、财产刑外,还有剥夺
政治权利和职业禁止能力罚,与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不同。第三,制
裁权的归属不同。行政处罚权归属于行政主体,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如依法行政原则、信赖原则、效率原则等;刑罚权归属于司法权
范畴,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的基本原则。
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来看,由于被害人过错、犯罪人人身危险性
较低等原因,国家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处以行政处罚。就刑罚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来看,由于行政拘留的期限较短,二者衔接一般不
涉及死刑、无期徒刑的问题,而行政处罚中的警告与非刑罚方法中的
训诫比较接近,可能成为非刑罚处罚的替代措施。刑法修正案(九)
增设职业禁止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与行政处罚中的吊销许可证、营
业执照有相似之处。职业禁止是对行为人将来从事某类职业的禁止,
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对行为人已从事的某一具体工作的剥夺,二
者性质不同、规制范围不同,可以同时适用。如果行为人已被行政机
关处以资格罚,法院更应当将该情节作为是否适用职业禁止的重要参
考因素。
二、刑罚与行政处罚并合适用
刑罚与行政处罚的部分内容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功能,如罚金与
,拘役、有期徒刑与行政拘留。当某一行为同时违反刑法和行政
法律规范,应如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能否对行为人同时处以行
政处罚和刑罚?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替代主义,
认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中选择一种,不能并施;
二是并合适用,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既可适用刑法又可适用行政处罚
法;三是免除代替,附条件的并科执行。即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并科,
但任何一个“罚”执行后,没有必要再执行另外一个“罚”时,可以
免除执行。从我国现实情况考虑,免除替代容易造成以法代刑、处罚
不公的弊端,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并合主义是实践中的
可行之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
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事处罚。可见,对违反行政秩序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判处刑罚,即
使已经给予行政处罚时也不例外,这是并合适用的法律依据。如果某
行为既触犯行政法,又触犯刑法,理论上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追究行
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触犯法律的双重性,决定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
责任也具有双重性,这样才能全面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有效惩
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相差迥异,并
合适用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对刑罚的弥补功能。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类型对某些违法行为具有显著效果,如果
不并合适用行政处罚,就无法有效打击和预防此类违法行为。例如,
对于偷税、抗税的行为人,仅适用刑事处罚并不能挽回犯罪人给国家
造成的损失及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吊销营业执照才是预防此类犯
罪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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