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前科劣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对策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有前科劣迹(包括被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日益增加,已
占总数的%。已经成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前科种类以劳教和刑事处罚为主。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受过刑事
处罚的占总数的%;被劳教的占总数的%;还有涉及其他处罚的个别人员。
(二)重新犯罪的罪名比较集中。犯盗窃罪的最多,往下依次是抢劫罪、
涉毒罪名、故意伤害罪,这四类犯罪占重新犯罪的%。类罪名占总数的%。
(三)涉毒案件成为重新犯罪的重要构成。涉毒案件在重新犯罪中比例偏
高,占总数的%,排在重新犯罪的第三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毒人员的屡教不
改、难于转化。
(四)“法”人员重新犯罪仍然存在。均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
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些人初次犯罪也多是触犯相同罪名,法
顽固分子的思想转化十分困难。
(五)重新犯罪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现象明显。在重新犯罪时,同时触犯
两个罪名的占总数的%;同时触犯三个或三个以上罪名的有占总数的%。触犯罪
名最多的竟达到6个。
(六)重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仅有个别案件
作撤案处理或是不予起诉,绝大多数都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七)犯罪嫌疑人以刑满释放或假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不论初次
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也无论刑期长短,%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是在获得自由之
后的三年内。说明刑满释放后的头三年是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关键时
期。
(八)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初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占总数的%。当这
部分人重新走向犯罪时,犯罪情节和后果均趋于严重。
二、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接纳度低。社会对有前科人员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在社会生活
中不愿与其接触,各单位不愿雇佣,怕给自己带来麻烦;或是在迫不得已的接触
中处处设防,生怕有前科人员再次犯罪。这种社会歧视现象和犯罪暗示,会刺激
有前科人员的心理,使其存在破罐破摔的想法,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伏笔。
(二)关押场所“二次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初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与一
些惯犯、“老手”关押在一起,受到精神上的种种折磨,在心里极端无助的情况
下,会听信惯犯们的言辞,逐步认同惯犯的思维方式,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方法。
(三)自身犯罪心理形成定势。一些犯罪嫌疑人初次受到刑事处罚时就已
经是以犯罪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仅仅是第一次被抓住而已。这类人员受到在受
到处罚后,不会改邪归正,反而会不断琢磨如何才能避免再次被抓到,对其进行
思想改造难度极大。
(四)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犯罪嫌疑人基本
都存在不良的生活习惯和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的朋友圈子,刑满释放后,在社会
的排斥和歧视下,犯罪嫌疑人会在原来的朋友中寻求认同,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
续,就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社区帮教工作效果有待加强。在现阶段,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引
导工作比较单一。到卓有实效的帮教方法是重中之重。
(六)缺少家庭关怀是一个重要原因。家庭关怀对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极为
重要。一般来说,来自父母、配偶的关心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而来自家庭的冷漠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无法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双方面的歧视
和压力,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出狱前的回归教育要更全面。对监管部门来说,应进一步做好犯人
出狱前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从心理上与社会接轨,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二)加强跟踪心理辅导。应有专门机构进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心理辅
导。这种辅导不同于假释人员的定期报告,而是心理咨询性质的辅导机构。通过
对出狱人员的跟踪辅导,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三)应鼓励出狱人员自主创业。由于社会接纳度低,劳教和刑满释放人
员很难寻到合适的工作。为扩大其谋生出路,应在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他们
进行自主创业,进行个体经营,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四)家庭关怀十分重要。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来自家庭的关怀能够帮助
他们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恢复自由的初期阶段,在他们感
到茫然和痛苦的时候,家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实现思想上的平
稳过渡。
(五)社会环境应予改善。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众减少对刑满释放
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正常与其交往,从而减轻这类人员的逆反心理和仇视社会的
思想,消除社会不因素,减少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武彬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13:06: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75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