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8: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三八节放假规定)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2016年志愿服务协议书

志愿律师:(以下简称甲方)

活动组织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处(乙方)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丙方)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是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同司

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司法部法律援助中

心、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按

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志愿律

师,到无律师县或律师资源短缺的县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根据丙方

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

选拔并经丙方审定确认,甲方入选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

动志愿律师。本协议签约期为1年,即2016年7月10日至2017

年7月10日。若甲方申请延长服务期,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

向乙方和丙方提出申请,丙方根据本项目下一年度服务岗位规划和

行动要求,可优先选拔。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

者行动的顺利实施,经“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主办单

位授权,甲、乙、丙三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

第一条甲方权利

1.甲方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服务,办公、差旅、通

讯和文印费补贴每人每月3800元;在其它地区服务的,办公、

差旅、通讯和文印费补贴每人每月3300元。同时,甲方享受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

的工作、生活条件。

2.甲方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服务,增加援藏、援疆及高

原费用补贴,分别为:西藏2万元/人,新疆、青海、甘肃1.5万元

/人。该补贴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甲方在执业机构所在省(市、区)内服务,不享受此项补贴。

3.甲方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到派遣服务地及服务期满返回执业机

构所在地,往返交通费由丙方承担。服务期间,甲方享受一次探亲

假(探亲假为10天,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的为15天),探亲

假的往返路费由丙方承担,以上交通费用均按火车硬卧标价报销。

4.服务期间,甲方享受项目主办单位联合下发的中法援基联发

[2009]2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

通知》和[2016]2号《关于印发<“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保

证本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

2

2.按丙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

事由拖延。

3.按丙方要求参加体检、面试和培训;服从岗位分配,按照统

一安排及时前往指定单位开展服务。甲方未通过体检或者考核,不

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之权利。

4.服务期间,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项目管理规定,爱

岗敬业,尽职尽责;如需提前终止协议,经向所在县司法局提出申

请,并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中心)和丙方批准同意,并做

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5.服务期间,甲方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向丙方报送办理案件

情况和每月工作小结。未经批准,连续两个月未报送上述材料的,

暂停发放生活费用补贴。

6.服务期间,甲方非因本项目工作原因离开服务县(区)辖地,

应当请假。假期自离开当天起算含路途时间,假期中遇有周末或节

假日的,应当连续计算。请假应当办理书面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

离开服务地者,一经查出,视情节给予至少扣除一个月生活补贴至

终止服务协议的处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县司法局审批,假条由司法局备

查;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服务县司法局签章同意后,

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中心)审批,并报丙方备案;

3

(3)请假7天以上的,由服务县司法局签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

援助处(中心)核准,报请丙方审批;

(4)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特

殊情况除外),逾期取消项目志愿者资格,终止本协议;

(5)因身体原因和其他原因,不能坚守在服务地工作岗位的,

时间超过一个月,丙方将暂停发放甲方生活费用补贴,其余各类补

贴按比例作相应扣减;不能坚守在服务地工作岗位,时间超过两个

月的,丙方将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协议;

(6)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

时间,并通知丙方。无特殊理由,甲方的探亲假应与春节假期连休。

未经批准,甲方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丙方有权取消

甲方在本项目的志愿服务资格;

7.服务期满,做好工作交接,按时离岗。

第三条乙方和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乙方和丙方要求的学习、考核或体检的,乙方

和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

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

的,乙方和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

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和丙方的义务

4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集中学习,统一安排甲方赴服务

省报到。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

3.对甲方报到前及服务期间的相关事项,尽量给予指导和帮助。

4.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乙方负责为甲方落实相关

政策待遇。

第五条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

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作出

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因乙方、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

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丙方的责任。

第七条丙方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

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甲方经报名、考查和体检合格后,与乙方、丙方签订

本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方三方

各持一份。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

满,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一条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5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丙方所在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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