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2016年志愿服务协议书
志愿律师:(以下简称甲方)
活动组织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处(乙方)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丙方)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是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同司
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司法部法律援助中
心、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按
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志愿律
师,到无律师县或律师资源短缺的县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根据丙方
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
选拔并经丙方审定确认,甲方入选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
动志愿律师。本协议签约期为1年,即2016年7月10日至2017
年7月10日。若甲方申请延长服务期,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
向乙方和丙方提出申请,丙方根据本项目下一年度服务岗位规划和
行动要求,可优先选拔。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
者行动的顺利实施,经“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主办单
位授权,甲、乙、丙三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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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方权利
1.甲方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服务,办公、差旅、通
讯和文印费补贴每人每月3800元;在其它地区服务的,办公、
差旅、通讯和文印费补贴每人每月3300元。同时,甲方享受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
的工作、生活条件。
2.甲方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服务,增加援藏、援疆及高
原费用补贴,分别为:西藏2万元/人,新疆、青海、甘肃1.5万元
/人。该补贴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甲方在执业机构所在省(市、区)内服务,不享受此项补贴。
3.甲方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到派遣服务地及服务期满返回执业机
构所在地,往返交通费由丙方承担。服务期间,甲方享受一次探亲
假(探亲假为10天,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的为15天),探亲
假的往返路费由丙方承担,以上交通费用均按火车硬卧标价报销。
4.服务期间,甲方享受项目主办单位联合下发的中法援基联发
[2009]2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
通知》和[2016]2号《关于印发<“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保
证本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
2
2.按丙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
事由拖延。
3.按丙方要求参加体检、面试和培训;服从岗位分配,按照统
一安排及时前往指定单位开展服务。甲方未通过体检或者考核,不
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之权利。
4.服务期间,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项目管理规定,爱
岗敬业,尽职尽责;如需提前终止协议,经向所在县司法局提出申
请,并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中心)和丙方批准同意,并做
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5.服务期间,甲方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向丙方报送办理案件
情况和每月工作小结。未经批准,连续两个月未报送上述材料的,
暂停发放生活费用补贴。
6.服务期间,甲方非因本项目工作原因离开服务县(区)辖地,
应当请假。假期自离开当天起算含路途时间,假期中遇有周末或节
假日的,应当连续计算。请假应当办理书面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
离开服务地者,一经查出,视情节给予至少扣除一个月生活补贴至
终止服务协议的处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县司法局审批,假条由司法局备
查;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服务县司法局签章同意后,
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中心)审批,并报丙方备案;
3
(3)请假7天以上的,由服务县司法局签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
援助处(中心)核准,报请丙方审批;
(4)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特
殊情况除外),逾期取消项目志愿者资格,终止本协议;
(5)因身体原因和其他原因,不能坚守在服务地工作岗位的,
时间超过一个月,丙方将暂停发放甲方生活费用补贴,其余各类补
贴按比例作相应扣减;不能坚守在服务地工作岗位,时间超过两个
月的,丙方将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协议;
(6)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
时间,并通知丙方。无特殊理由,甲方的探亲假应与春节假期连休。
未经批准,甲方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丙方有权取消
甲方在本项目的志愿服务资格;
7.服务期满,做好工作交接,按时离岗。
第三条乙方和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乙方和丙方要求的学习、考核或体检的,乙方
和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
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
的,乙方和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
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和丙方的义务
4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集中学习,统一安排甲方赴服务
省报到。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
3.对甲方报到前及服务期间的相关事项,尽量给予指导和帮助。
4.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乙方负责为甲方落实相关
政策待遇。
第五条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
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作出
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因乙方、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
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丙方的责任。
第七条丙方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
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甲方经报名、考查和体检合格后,与乙方、丙方签订
本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方三方
各持一份。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
满,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一条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5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丙方所在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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