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涉犯罪,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
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今天,、最高
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解释》)。《解释》共12条,自2019年2月1日起施
行。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
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
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
卖外汇等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刑事案
件不断增多。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和转移资金
的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
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
子和恐怖活动的“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
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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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涉犯罪相关
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
本《解释》。
《解释》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
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
二是非法经营罪、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
合处罚原则;
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
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
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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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
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
七是《解释》的时间效力。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方式发
生很大变化,由于刑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资金支付结算的具体
情形,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存在
争议。从近年查处的涉犯罪刑事案件看,非法从事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
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
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结合司法实际和有关案例,《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
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
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
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
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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