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案例:“债务加入”要担责
近日,阎良法院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对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案情简介
该案中,李某于2012年从张某处借款10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
了借条。李某系某公司的股东,随后其将该借款用于该公司的经营运
转。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未能还款。
2018年,该公司在该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愿意与李某共同
偿还借款,但一直未偿还。
2020年,张某将李某及该公司诉至阎良法院,要求其承担共同
还款责任。李某对借款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还款。
公司认为其仅在借条上盖章,其并未实际从张某处收到借款,故
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未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
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
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该条规定即并存的债务承担,学理上又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债务
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加入情形下,原债务人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担债务
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不仅对债权
人没有风险,反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已经废止的《合同法》
中并无此规定。
该案中,某公司在该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可认定其愿意
加入债务,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
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张某借款100万及相应的利息。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10:0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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