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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主要内容
一、导论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外国法人认可制)
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冲突(特点、产生的原因、解决办法)
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
解决规范
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A、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B、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
我国为特别认可制
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
间接解决方直接解决方式
式
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据法(特点、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
理解
国内冲二、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
避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关联词
连接点
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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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系属
系属的套
用格式
系属公式
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
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
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
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
法律范畴
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转致:
2、反致
(广义)
反致
(狭义)
甲乙丙
直接反致:甲
甲
丙
乙
乙间接反致: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
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
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
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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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
商事法
律适用
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
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
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
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基本原则及其例外
债权: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商事关系:票据、海事和民用航空法律关系
家庭关系:结婚、离婚、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关系: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
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第
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
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
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
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
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时效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3、物权
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旗国法;飞行器物权原则上适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和飞行器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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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时的物权适用原注册登记地法律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适用法人本国法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5)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
4、债权
(1)合同之债:有条件选择
A、国际条约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或中国保留的条款除外
B、意思自治原则:例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点的认定(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科技咨询或设
计合同)
D、国际惯例补缺
(2)侵权之债
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例外:
《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
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
旗国法律。”
《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
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商事关系
(1)票据
行为方式: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
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
失票时的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2)海事和民用航空关系
《海商法》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6、家庭关系
结婚:婚姻缔结地法,双方都是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也适用中国婚姻法
离婚:法院地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
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收养: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地法
监护: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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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继承关系
〈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
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外国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1)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执行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执行的,报高院审查
高院仍然裁定不执行的,报最高法审查
2、文书送达
(1)向外送达:依民诉法247条送达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
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3、集中管辖(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含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前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2)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
该规定。
四、区际法律问题:重点掌握区际司法协助方面的成果
1、文书送达:涉港和涉澳
(1)机构:涉港: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司法文书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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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涉澳: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
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
(2)期限;2个月
2、调查取证:涉澳
(1)机构:同上
(2)期限:3个月
3、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涉台
(1)期限:判决生效后1年内
(2)机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可以拒绝承认的情形:
A、效力未确定的;B、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C、系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D、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E、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
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F、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
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4、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涉港、澳、台;程序基本同《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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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6 09:5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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