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本质谢晓琴摘要法律是一种概括性规范,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的共识,而法律所调整的行为却是多姿多态的,有时会出现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即个案不正义。这时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尤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正义,尤其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正义,使民众对权力和审批给予信任。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本质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7-035-01“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这句法言警句告诉我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仅要实现法的形式正义,更应注重法的实质正义。然而由于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法律具有漏洞性、滞后性、僵硬性等特征。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对法律进行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法的秩序、自由和正义价值。一、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概念法律解释:从法律规范的探寻即法开始,直到可以Subsumtion进行三段论推演之前的整个活动过程,属于广义法律解释。而确定法律规范内容的作业,则属于狭义法律解释。换言之,广义法律解释包括狭义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判决大前提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因此可知,法律解释乃是法律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得到妥当的法的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关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我国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凡法律均需解释,盖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生活,须加阐明;不确定之法律概念,须加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需加调和。因此,法律之解释乃成文法律适用之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①法律适用:法律人适用法律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法律适用的步骤: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地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二、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本质的原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法律条文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1.法律解释由有待处理的案件引起;2.法律解释需要将条
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3.法律解释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适用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索的法律意旨,在法律结实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整体的理解有赖于部分,部分的理解也有赖于整体。如: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二奶遗产继承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黄某因患肝癌立下遗嘱,决定将其“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购买的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4万元),进行了公正。黄某死后,其妻蒋某实际控制财产拒不交付于张某。为此,尽管《继承法》有明确规定,遗嘱也是真实的,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对该份遗嘱不予采信。以上案件就涉及到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需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必须将特别法与普通法、法律分则与法律总则、法律条文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效结合起来。并且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有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基础。本案认为该遗嘱的内容和目的违法,进而认定该遗嘱行为无效,就体现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灵活运用法律,进而印证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现了维护秩序、正义的价值要求,以及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社会价值观。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进行法律解释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变动不居的客观物质世界是无限的。法官必须学会依据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则、精神,如秩序、自由、正义、人权等行使裁判权。“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法的原理不仅指引立法,也因指引司法。如果单纯的依法办事,不能省思法律背后潜在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那么案件的判决一定会有失正义,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是一种以语言为工具和载体的规范体系,语言表达力的局限也是法律的作用的局限所在。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会有分歧,法官必须有能力依据法的原理、原则推求立法者的意图。当好法官光有法律知识还不够,必须了解主流意识形态和通行的价值观念,必须睿智、通达、能够感悟生活,感悟法律真意。四、结语综上所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运用法律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法律的适用,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法的
旨意,使人们真正领悟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的确切含义。进而体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存在。使民众对权力和审批的态度给予信任。因此笔者认为法律适用的本质是法律解释。注释:①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192页.作者简介:谢晓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专业。·法学研究·x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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