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4: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澳门金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

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

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

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

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

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

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

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

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

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

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

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

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

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

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

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

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

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①在法的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

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

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

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德国当代法学家、

基尔大学法哲学与公法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Alexy)对此

曾做过比较细致的`分析。他指出:当法官可能基于某一原则P而欲

对某一规则R创设一个例外规则R‘时,对R’的论证就不仅是P与

在内容上支持R的原则R、p之间的衡量而已。

P也必须在形式层面与支持R的原则R、pf作衡量。而所谓有在

形式层面支持R之原则,最重要的就是“由权威机关所设立之规则

的确定性”。要为R创设例外规则R‘,不仅P要有强过R、p的强

度,P还必须强过R、pfo或者说,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

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

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

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②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

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

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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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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