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开篇立论,概念先行!审判,指审理案件并加以判
决。参考,指处理事情时借鉴或利用有关材料。判例,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
有法律效力,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是利大还
是弊大,判断的标准是,参考判例能否做到更公平,更公正,更有效率的解决案
子,以及是否更具警示作用。我方认为,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理由
有三,陈述如下:
一,从本质上看,参考判例能更好地完善诸多弊端的中国法律体系。首先,
立法者预知能力有限,法律存在盲点,所以成文法具有局限性这是不争的事实。
再者,对同类型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判案,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及在彭宇案
中,法官的素质偏低,引起了司法的不公,这些都让法律的权威在人们心中大打
折扣。最后,成文法特点是具有稳定性,但稳定性会带来滞后性,成文法不可能
朝令夕改,而且修订程序繁琐,过程漫长。其滞后性,使急待解决的“农村土地
所有权的“集体”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在陈旧的《土地管理法》颁发18年后的宪
法修订案中还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法律条文永远不可能概括变幻莫测的社会生
活,这是成文法的“先天缺陷”。成文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与社会变动的快速性的
是一组无法避免的矛盾,而利用判例的灵活性可以缓解这组矛盾,完善中国法律
体系。
二,从事实上看,国内已有地方法院开始探索实行“遵循先例”的做法,达
到了保证法律公平公正性的目标,而且更高效,更具警示作用。参考判例,能针
对同类型的案件,作出公平的判决;迅速灵活地反应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
了不同要求;以及提高法官素质。2007年10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
定了《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从而统一执法尺度和判决标准,达到有
效地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现在已经有不少地方法院,在审判时,参考
了判例,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果推广到全国,那么就能够更大范围公平,公
正,高效地判决案子,并警示后人。这说明参考判例具有可行性,也说明了利大
于弊。
三,从推动法律发展上看,成文法为主,参考判例,有助中国的法律走出
一条具有中国特的法制之路。美国,判例法是核心,但成文的宪法也起着重要
的作用。实践证明,参考判例和成文法并非不能相容,它们完全可以携手并进,
共同为审判案件服务。参考,并不意味着全盘肯定判例,或摒弃我们的成文法。
想必,大家在高考前一定做过不少历年高考题吧,单凭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
的,我们只有多去参考以前的试题,掌握解决同类型题目的方法,才能够系统地
答题,做到更快更好!书本上的知识相当于成文法,历年高考题就相当于判例,
有机结合,相辅相成。那参考判例,何乐而不为呢?
综上所述,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谢谢!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07:5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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