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资料法律本科《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
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
•
•
•
A.社会形式
B.物质形式
C.主体形式
D.客观形式
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
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这一论述出自()
•
•
•
•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摩尔根
D.孟德斯鸠
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
•
•
•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
•
•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
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
•A.劳役婚
•B.聘娶婚
•C.掠夺婚
•D.买卖婚
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妹关系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配偶继承权
•D.婚姻住所决定权
8、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A.自行恢复
)
•
•
•
B.由公安机关决定
C.由民政部门决定
D.由双方协商确定
10、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之规定,王斌与范华()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从习惯
1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12、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
•A.30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
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
•A.宪法和其他法律
•B.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C.的司法解释
)
)
•D.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2、亲属是基于下列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A.婚姻
•B.血缘
•C.同居生活
•D.法律拟制
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有(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父母离婚的儿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离婚时主持诉讼外调解的部门可以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居民或村民委员会
5、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弟、妹由兄、扶养长大
•B.弟、妹有负担能力
•C.弟、妹已成年
•D.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6、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
•A.自愿认领
)
)
•
•
•
B.被迫认领
C.司法认领
D.强制认领
7、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
•A.开除公职
•B.降职、降级
•C.警告
•D.记过、记大过
8、办理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A.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D.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
1、结婚
2、法定婚龄
3、拟制血亲
4、劳役婚
5、夫妻共同共同财产
6、婚生子女的推定
7、离婚
第四大题: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2、简述结婚的构成要件。
3、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4、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
)
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
1、
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
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
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
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
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
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
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
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
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
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3、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
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
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
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林几次到
王家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
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忠实
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
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3分)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4分)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3分)
4、正廉(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
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
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1989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
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
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1997车间李兰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1998年底,李终因同样措误且履教
不改被公司解雇。1999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
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
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
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
此外,李兰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
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3分)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分)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3分)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3分)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3分)
《婚姻家庭法》
(本菜单只显示题量80%的答案)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A
2:B
3:D
4:B
5:C
6:A
7:C
8:A
9:C
10:B
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D
4:A,C,D
5:A,C,D
6:A,D
7:A,B,C,D
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
1: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3:
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
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的依法
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
共同财产。
6: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
子女。
第四大题:简答题
1: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3:(1)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而使婚
姻关系终止。
(2)婚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
4:(1)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基本态度为当事人可
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
协议。
(2)处理婚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第二,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三,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婚约障碍
第四,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
第五,解除婚约引起的财务纠纷,应视情况,妥善处理。
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
1:(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指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据司法解释,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
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2)支持卢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卢艳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
属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因此,程君应当履行义务。
2:(1)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婚姻法规定,自然血亲只能因死亡而解除,不得协议解除。
(2)李强对其父李雪峰有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年老体衰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故李强对其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对其祖父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其一是李大海有赡养能力,其二是李强无赡养能
力或死亡。本案中,李强健在且具有赡养能力,故李大海无须履行赡养义务。
3:(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收养人和送养人达
成解除收养协议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陈林夫妇与被收养的生父母(送养人)王忠实
夫妇达成了解除收养的协议,可以解除。
(2)王忠实夫妇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不成立。收养法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
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
解除的除外。本案中,陈羽夫妇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王忠实夫妇(陈羽的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
关系,就应该给予补偿。因此,王忠实夫妇不予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3)陈林夫妇的要求可以支持。收养法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
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的除外。因
此,他们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4:(1)儿子王沅应当由其父王廉抚养为宜。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本案中,王沅与其祖父母生活,李芝有生活作风问题,并且王
廉的经济实力较强。因此,王沅随由王廉抚养为宜。
(2)一室一厅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李芝婚前购买,但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支付的,所
以为共同财产;
(3)李芝为购买房屋还欠的2万元属于共同债务。因为,所购买的房屋所付的债务为双方的共
同生活所负。
(4)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共同财产。知
识产权的收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男方
的著作已经完成,并且可以出版。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王廉婚前购买的,根据婚姻法及其
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后共同使用变为共同财产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07:12: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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