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资料法律本科《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2: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各城市娶妻成本)

省考资料法律本科《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

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A.社会形式

B.物质形式

C.主体形式

D.客观形式

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

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这一论述出自()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摩尔根

D.孟德斯鸠

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

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

•A.劳役婚

•B.聘娶婚

•C.掠夺婚

•D.买卖婚

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妹关系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配偶继承权

•D.婚姻住所决定权

8、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公安机关决定

C.由民政部门决定

D.由双方协商确定

10、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之规定,王斌与范华()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从习惯

1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12、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

•A.30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

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

•A.宪法和其他法律

•B.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C.的司法解释

)

•D.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2、亲属是基于下列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A.婚姻

•B.血缘

•C.同居生活

•D.法律拟制

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有(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父母离婚的儿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离婚时主持诉讼外调解的部门可以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居民或村民委员会

5、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弟、妹由兄、扶养长大

•B.弟、妹有负担能力

•C.弟、妹已成年

•D.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6、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

•A.自愿认领

B.被迫认领

C.司法认领

D.强制认领

7、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

•A.开除公职

•B.降职、降级

•C.警告

•D.记过、记大过

8、办理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A.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D.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

1、结婚

2、法定婚龄

3、拟制血亲

4、劳役婚

5、夫妻共同共同财产

6、婚生子女的推定

7、离婚

第四大题: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2、简述结婚的构成要件。

3、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4、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

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

1、

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

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

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

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

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

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

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

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

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

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3、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

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

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

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林几次到

王家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

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忠实

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

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3分)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4分)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3分)

4、正廉(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

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

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1989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

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

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1997车间李兰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1998年底,李终因同样措误且履教

不改被公司解雇。1999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

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

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

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

此外,李兰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

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3分)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分)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3分)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3分)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3分)

《婚姻家庭法》

(本菜单只显示题量80%的答案)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A

2:B

3:D

4:B

5:C

6:A

7:C

8:A

9:C

10:B

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D

4:A,C,D

5:A,C,D

6:A,D

7:A,B,C,D

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

1: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3:

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

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的依法

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

共同财产。

6: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

子女。

第四大题:简答题

1: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3:(1)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而使婚

姻关系终止。

(2)婚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

4:(1)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基本态度为当事人可

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

协议。

(2)处理婚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第二,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三,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婚约障碍

第四,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

第五,解除婚约引起的财务纠纷,应视情况,妥善处理。

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

1:(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指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据司法解释,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

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2)支持卢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卢艳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

属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因此,程君应当履行义务。

2:(1)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婚姻法规定,自然血亲只能因死亡而解除,不得协议解除。

(2)李强对其父李雪峰有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年老体衰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故李强对其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对其祖父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其一是李大海有赡养能力,其二是李强无赡养能

力或死亡。本案中,李强健在且具有赡养能力,故李大海无须履行赡养义务。

3:(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收养人和送养人达

成解除收养协议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陈林夫妇与被收养的生父母(送养人)王忠实

夫妇达成了解除收养的协议,可以解除。

(2)王忠实夫妇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不成立。收养法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

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

解除的除外。本案中,陈羽夫妇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王忠实夫妇(陈羽的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

关系,就应该给予补偿。因此,王忠实夫妇不予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3)陈林夫妇的要求可以支持。收养法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

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的除外。因

此,他们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4:(1)儿子王沅应当由其父王廉抚养为宜。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本案中,王沅与其祖父母生活,李芝有生活作风问题,并且王

廉的经济实力较强。因此,王沅随由王廉抚养为宜。

(2)一室一厅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李芝婚前购买,但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支付的,所

以为共同财产;

(3)李芝为购买房屋还欠的2万元属于共同债务。因为,所购买的房屋所付的债务为双方的共

同生活所负。

(4)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共同财产。知

识产权的收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男方

的著作已经完成,并且可以出版。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王廉婚前购买的,根据婚姻法及其

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后共同使用变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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