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1: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上海证券开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

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

物,缴纳处理费用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

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

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

体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

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

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

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

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

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

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

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

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

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确定。

2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

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

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

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

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

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

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

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

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

税污染物种类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

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

数据计算;

3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

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

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依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

计算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

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

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

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

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

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

4

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三)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

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

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

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

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

5

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

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

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

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

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

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

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

为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

6

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

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

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

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

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

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

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

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

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

7

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

算的一种方法,原料消耗量为产品量与物料损失量之和。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

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投

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

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

行。

8

附表1: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

大气污

染物

水污染

每污染当量

税额

1.2元

每污染当量

1.4元

煤矸石

固体废

尾矿

危险废物

9

5元

15元

每1000

吨元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25元

态、液态废物)

超标1

—3分

超标4

—6分

超标7

噪声工业噪声

—9分

超标

10—

12分

超标

13—

15分

每月350

每月700

每月

1400元

每月

2800元

每月

5600元

10

超标

16分

每月

11200

贝以上元

噪声征税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

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

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

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

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11

附表2: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12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

10.总银

0.01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11.悬浮物(SS)

12.生化需氧量(BOD5)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4.总有机碳(TOC)

15.石油类

16.动植物油

17.挥发酚

18.总

19.硫化物

20.氨氮

21.氟化物

22.甲醛

13

污染当量值(千克)

4

0.5

1

0.49

0.1

0.16

0.08

0.05

0.125

0.8

0.5

0.125

23.苯胺类

24.硝基苯类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6.总铜

27.总锌

28.总锰

29.彩显影剂(CD-2)

30.总磷

31.单质磷(以P计)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3.乐果

34.甲基对硫磷

35.

36.对硫磷

37.五氯酚及(以五氯酚计)

38.

0.2

0.2

0.2

0.1

0.2

0.2

0.2

0.25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0.25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0.25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14

0.04

0.04

42.四氯乙烯

43.苯

44.甲苯

45.乙苯

46.邻-二甲苯

47.对-二甲苯

48.间-二甲苯

49.氯苯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53.2,4-二硝基氯苯

54.苯酚

55.间-甲酚

56.2,4-二氯酚

57.2,4,6-三氯酚

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60.丙烯腈

15

0.04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125

61.总硒

说明:

0.02

1.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

(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三、PH值、度、大肠菌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

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0-1,13-140.06吨污水

2.1-2,12-130.125吨污水

3.2-3,11-120.25吨污水

4.3-4,10-110.5吨污水

5.4-5,9-101吨污水

6.5-6

2.度

3.大肠菌数(超标)

5吨水·倍

5吨污水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3.3吨污水

说明:

1.大肠菌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16

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

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

量值

类型污染当量值

1.牛

禽畜养殖场2.猪

0.1头

1头

3.鸡、鸭等家禽30羽

4.小型企业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

0.14床

消毒

2.8吨污水

6.医院

不消毒

1.4吨污水

0.07床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

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

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

17

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1.二氧化硫

2.氮氧化物

3.一氧化碳

4.

5.氯化氢

6.氟化物

7.氰化氢

8.硫酸雾

9.铬酸雾

污染当量值(千克)

0.95

0.95

16.7

0.34

10.75

0.87

0.005

0.6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

11.一般性粉尘

12.石棉尘

13.玻璃棉尘

14.碳黑尘

4

0.53

2.13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0.02

18

16.镉及其化合物0.03

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0.13

19.锡及其化合物0.27

20.烟尘

21.苯

22.甲苯

23.二甲苯

24.苯并(a)芘

25.甲醛

26.乙醛

27.

28.甲醇

29.酚类

30.沥青烟

31.苯胺类

32.氯苯类

33.硝基苯

34.丙烯腈

2.18

0.05

0.18

0.27

0.000002

0.09

0.45

0.06

0.67

0.35

0.19

0.21

0.72

0.17

0.22

19

35.氯乙烯

36.光气

37.硫化氢

38.氨

39.三甲胺

40.甲硫醇

41.甲硫醚

42.二甲二硫

43.苯乙烯

44.二硫化碳

0.55

0.04

0.29

9.09

0.32

0.04

0.28

0.28

25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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