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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逐条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
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
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
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
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
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
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
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
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
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
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
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
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
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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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赞]益”的立场,故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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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条“解决行政争议”和第61条的规定,是要行政法官兼做民事
法官和行政执法官的节奏,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很高甚至苛刻,似乎弄
巧成拙(如在解决行政裁决中的权属争议时,越俎代庖的行政法官往
往无能为力),有待高法作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解释。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款是所谓的【起诉的“认为”标准】。一个行政起诉是否被
法院受理,其实,起诉人的“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依照本法”。
所谓“依照本法”,主要是指以下四项:①所诉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
政行为;②起诉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③起诉未逾起诉期限;④诉
讼请求合乎规范的要求。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
行为。
解读:本条也即本法所称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事实行为二种。具体行政行为无确切的定义,亲们记住该行为与抽象
行政行为相对即可。另一个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行政行为,是行政
事实行为,如城管打人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打人的城管,构得上
刑事立案标准的,受刑事追诉;构不上刑事立案标准的,免受行政处
罚,但应受党纪和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作出的行政行为,可简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所作的受理或处①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或请求,值得一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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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行为或不作为,皆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②学会、协会等自治组
织的管理行为,是否已纳入本条“行政行为”的范围,有待高法解释。
但从信春鹰副主任在“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的讲课
内容看,似乎已纳入。故不妨一诉。(注:以下将某人在“全国法院
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的讲课,简称为某人讲课)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
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
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本条规定的【诉权保护】尽管是常识性的宣示,也很[赞]。
因为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却强词夺理不予受理或违法驳回起诉的现象,
以及不立案、不裁定、不收材料的“三不”政策愈演愈烈,侵犯诉权
早已成常态。根据赵大光庭长的讲课内容,“三不”政策在新法施行
后将存续,附条件执行。这有可能被法怪滥用。
在许多基层法院也即低院,还未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大脑壳早就视行政案件为“麻烦的制造者”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很[赞]。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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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审判的任务】。根据本法第70-6项规定,行
政行为的【适当性】也即合理性,也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故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外,还应对行政
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新法施行后,实务工作者若还拘泥于本条的
字面意思,不把该条理解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就out了。
本法第70-6项规定的“明显不当”,是指明显且重大的不合理。实务
中应注意:一、“明显不当”,可以是第70-5项规定的“滥用职权”
的马甲。二、不重大的不合理不算“明显不当”。
李广宇副庭长讲课时称,行政审判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合约性审
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
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
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条司法调解的规定,建议行政法官在庭审程序60解读:根据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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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上“调解这个环节。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解读:赵大光讲课时称,本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
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
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法院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解读:诉【行政处罚】。本项将“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为明确为行
政处罚,平息了实务界的争议。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解读:诉【行政强制】。本项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纳入可诉行为,
与行政强制法进行了呼应。需要注意的是:①本项规定的“行政强制
措施”,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种。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即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②行政强制执行,包含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对其他具体行政行
为(如行政处罚)的执行。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本项规定有省略内容。现予补上:解读:诉【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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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的;
解读:诉【行政裁决】。如果行政复议法第30-1款或相关司法解释未
修改,则对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决定(也即行政裁决行为)的起
诉,仍需复议前置。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解读:诉【行政征收征用】。根据本款第11项规定,土地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系行政合同(注:高法称行政合同为“行政协议”,以示与民
事合同的区别),属于受案范围。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解读:诉【行政不作为】。注意: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行为,系作为
类行为。而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不作为类行为。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村土地经营权的;
解读:诉【侵犯经营权】。本项及下项规定只是将司法解释的有关内
容纳入而已,亦无新意。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解读:诉【侵犯竞争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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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
解读:诉【乱要】。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
解读:诉【不给】。所诉行政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解读:【行政合同之诉】。本项规定明确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纠
正了众多法怪认为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单方行为的错误看法,很
[赞];不过,行政合同是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并非新规定。行政
机关不依法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的行为,系可诉行政行为的
规定,属于【新规定】,很重要。
童卫东处长讲课时称,公民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可以走民事诉
讼的途径。但高法持何种态度不明。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解读:【兜底条款】。本项中“等合法权益”的规定,说明新法保护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意义非凡。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
行政案件。
解读:本款所称的“其他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是另类诉种,但与行诉法紧密相
虽使行诉法新法删除旧法第九章有关侵权赔偿责任的全部规定,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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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得简洁,但不方便公众学习。这一修改使得一般人不能从本法获知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从国家赔偿法也难以具体获知;只能从司
法解释中获知了。该种诉讼分附带提起、单独提出二种。起诉期限前
者按新行诉法,后者按高法有关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
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解读:本条是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解读:本项及第24-1款规定【中院管辖】被告为政府(国务院和乡
镇政府除外)的行政案件,且不可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不错。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国务院和乡镇政府除外)作出的有关行政复议
的决定,亦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故其作
共同被告时,按理应由中院管辖。但赵大光等人讲课时称,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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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共同被告时,管辖法院还应该是原处分决定的管辖法院。这限缩了
该项规定的内容,使【提级管辖】制度基本落空,故称之为【父随子
管辖】。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一般地域管辖】或【普通管辖】,也即“原告就被告”。
经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解读:本款规定的【跨区管辖】,又称【集中管辖】、或【行政案件相
对集中管辖】,就是高院经高法批准,将部分低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
件,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交由其他低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选择管辖】。需要注意的是: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的案件,
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二十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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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确切的表述应该是:
因被诉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间接
涉及不动产的,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
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共同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
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解读:【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读:【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
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款取消旧法“上级人民法院1。第【提级管辖】与【报请管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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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很[赞]。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解读:原告,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条所称的“利害
关系”,分作法律上利害关系与事实上利害关系二类,分别针对具体
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行为。
赵大光讲课时称,本条所称的“利害关系”,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而
非间接的利害关系;是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是特
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
解读:本款关于复议机关维持被复议行为也做【被告】的规定,对复
议机构无疑是一种鞭策,不错。复议机关真正依法履行起复议职责,
则行政法师们可能会很少去法院,行政庭似乎会门前冷落鞍马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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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
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读:根据赵大光的讲课内容,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以原行政
机关确定管辖。这也是【父随子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必要、普通共
同诉讼二种。本条将改旧规中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改为“同类行
政行为”,很贴切。但对普通共同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应“经当事人
同意”的规定,似是多余;该类案件是否进行合并审理,理应由法院
定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
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
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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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关于【人数确定的体诉讼】的规定,基本是将民诉法
的规定引入。
新法对【人数不确定的体诉讼】未作规定,很遗憾。对该类诉讼,
应当根据民诉法第54条规定操作。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
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第三人的【重要规定】。
旧法规定“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者是【第三人】。本款将“同
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新增为【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就
变成了“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同案件处理结果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这给行政审判带来了麻烦和复杂。问题
来了,未通知第二类主体参加诉讼,是否会产生发回重审的后果?这
有待高法解释。
旧法里,原告的范围与第三人的范围相同。新法扩大了第三人的范围。
但扩大的这部分人员也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者,似乎没
有起诉权。
但赵大光讲课时称,第三人资格问题,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
利害关系的(类型)。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这似
乎限缩了该条规定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
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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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款【限制第三人上诉权】的规定是败笔。因为行政案件几乎
没有“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况何谓“减损第三人权益”到底是
神马东东,也难以明文规定。新法施行后,第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
竟然即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可叹!但该问题纯属二审法院
的问题,第三人不服判的就上诉,一审法院遇上诉则移交便是。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
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
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解读:本条【限制公民代理】的规定,是严重的退步!几乎每地都活
跃着几个民告官的“土讼师”,这些人无惧公权,“为民请命”,接地
气收费低,虽有“毛病”,但在许多地方就是这些人推动着行诉法落
到实处的。该条要限制的几乎就是这些死磕公权的“土讼师”。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
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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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未规定法官送达当事人证据依据的义务,很遗憾。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解读:王振宇副庭长上课时称:电子证据容易改变和删除,容易破坏,
不易恢复,一般把它定位成弱势证据,不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视
听资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则适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规则。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解读:第三人也可向法院申请调取。
王振宇上课时称:复议机关主要负责证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除了原
行为合法还包含复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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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解读:本条关于【被告方在诉讼中不得收集证据】的规定有对错。所
称的“证据”前应当加上定语。这么多专家学者未发现旧新规定之错,
可叹。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解读: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正当事由还有哪些,有待高法解释。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
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解读:本款、下条及第38-1款的规定,均是将司解内容纳入。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
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
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
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本款后半截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即“因被告的原因
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新规定】,对原告
条规定40很有利。法官调取的证据如有利于被诉行政行为,则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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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原告武器】攻之。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
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
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解读:本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基本是将证据规则有关内容
纳入。
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
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解读:本条【质证、认证、非法证据的排除】的规定也是将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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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容纳入,但其中的“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
由”的规定是【重要规定】。如一审对未采纳的证据未在裁判文书中
说明理由,则可强力攻之!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解读:赵大光讲课时称,起诉条件与旧法基本相同。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本款是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的规定,本款规定将起诉期限从旧法的3个月改为6个月(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很[赞]。
2条规定的“41根据赵大光、张广宇的讲课内容,高法行诉法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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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诉期限不变,很[赞]。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
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本款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的规定,是将高法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的内容纳入。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
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
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解读:根据讲课内容,本条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两个月”期限,
并非起诉期限,而是留给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期限。行政主体未告知
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应当是【高法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
的“2年”】,从上述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期限的终了之日起算。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
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
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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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关于【起诉期限的扣除】的规定,应该是针对第46-1
款规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的。也即,6个月的起诉期限是可变期间,
而5、20年的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
第1款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有待高法进行列举式规定。第
2款“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应在起诉
同时提出。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解读:王振宇上课时称:本项事实根据,是指的诉权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
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读:第1款关于“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
数提出副本”的规定,说明【起诉时无需列出第三人】。你在起诉时
开列第三人是多事哦。
第2款的“口头起诉”规定,是让立案庭工作人员做土律师的节奏,
抢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活,使法院失去中立立场。法院如将诉状写
错,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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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
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
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本条规定的【登记立案】制度,是破解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三
不政策”(不受理、不裁定、不收材料)的利器,很[赞]。不过,
因未建立立案环节的责任人制度,故第4款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
定将一如既往地落空。
权利靠争取。行政起诉人及代理人如何用好第51条规定的、破解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三不政策”的【登记立案】这个利器?①当面起诉
的,要索取“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书信寄交的,写清材料清
单保留好回执。②投诉并依第52条越级起诉。③对投诉事项进行死
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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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解读:本条是【越级起诉】或【异地管辖】的规定。高法的《关于行
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会作如何修改,拭目以待。如无大的修
改,起诉人又想异地管辖的,则建议起诉人选择高法规定的【越级起
诉】。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
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
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解读:本条是【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是否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规定,意义非凡,且非常有利于保护
原告的合法权益,是【重大规定】。审查结论将会在本院认为处发表,
对行政法官的法律素养、行政法的熟悉程度、应用法律能力的要求很
高。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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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解读:本款的“审判人员”当然包括司改后的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应
当在书记员之上署名。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
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
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读:本条是【停止行政行为执行】(也称【权利保全】、【临时保护
项新增了“利害关系2)的规定,有依申请、依职权二种。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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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即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第3项新增了依职权。第2款则新增
了当事人的申请复议权。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
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
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解读:本条是对行政给付类“三金”案件的【先予执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解读:本条将旧规“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中的“两次”,改为【一次即可】,省却了法
官及其他当事人的麻烦。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
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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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
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
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解读:本条【司法处罚】新增了“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
诉的”情形,及“单位处罚”。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
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司法调解】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
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是新规定。因为“行政机关行使
故法官审案时为防疏忽,很多,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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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在庭审中加上“调解一环。
李广宇讲课时称,调解结案的要制作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相当于在
法院主持下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达成的行政契约。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
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解读:本款规定要求行政法官【兼做民事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因为
该款要求法官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含原先由民事法官审理的民事争
议,和一直由行政执法官审理的民事争议二种。审理前者是兼做民事
法官,审理后者是兼做行政执法官。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
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解读:本款是【先民后行】的规定。适用的前提应该是:须以民事诉
讼的裁判为依据。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
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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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
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解读:第53条是【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并合
理、适当的规定;而本条则是规定了【不合法文件的后果及处理(司
法建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
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解读:本条建立了【法律文书公开】制度。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
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
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
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解读:第1款是关于【移送监察】的规定,是休眠条款。之所以休眠,
是因为一方面官官相护,另方面无人死磕。第2款严打【被告蔑视法
庭】行为,很[赞]。
江必新副院长所讲的以下三方面内容很重要,很[赞]:
如果相第一、㈠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发现行政行为有问题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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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的行政行为没有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有争
议可以起诉后中止其他案件审理,等行政诉讼结束后恢复审理。第二、
如果已经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看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存在无效可
以做出无效认定。㈡与被诉的行政行为相关的先前的行政行为没有过
起诉期限的,可以让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超过起诉期限的要审查是
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㈢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承继性:有些情况相
关的先前行政行为不合法,后面被诉的行政行为当然不合法;有些情
况先前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后面被诉的行政行为并非一定不合法。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
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
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
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本条将【被告的举证期限】从原来的“十日内”改为“十五日
内”,放宽了对被告的要求,是退步。被告不提交据以作出行政行为
的法律依据,不影响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
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
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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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本条将原来作为类案件的维持判决改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并将不作为类案件的驳回诉请的内容融入,很[赞]。本条属于【被
告辩称条款】,以下几条基本上是【原告诉称条款】。
原来的第54条判决法条被拆分成新法的10个判决条款,令人目不暇
接。再见,旧法第54条[哭]!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解读:王振宇讲课时称,正当程序是对法定程序是重要补充,尤其在
法律不健全的时候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可以发挥的空间。
(四)超越职权的;
解读:王振宇讲课时称,超越职权的审查,包括对授权规范可用性的
审查,很[赞]。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撤销、撤销并重作判决】。撤销判决,又分全部、
部分撤销判决二种,适用于作为类案件。亮点是新增了“明显不当的”
情形。这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也即合理性,也被有条,
与行政复议法件地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因为此处的“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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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3-5目规定中的“明显不当”应该是一致的。后者是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适当性】、也即合理性的审查,故前者也应如此。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
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解读:当然,原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解读:本条规定了【履责判决】。第73条规定了【给付判决】。这二
种判决均适用于不作为类案件。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
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
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两款判决的区别在于,前款的解读:本条规定了【确认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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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行为仍有效,后款的被诉行政行为原来就没有效力、早已失
去效力或不存在效力的问题。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
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
判决确认无效。
解读:本条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确认无效
的情形有三:①越权。②违禁——违反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③其
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
包含:在诉请中要求确认、或诉中判前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这二种
情形。
王振宇讲课时称,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起诉期限,条件是重大且明显。
确认无效不受当事人请求的约束,如果原告起诉撤销,法院认为无效
可以判决无效。原告起诉无效,法院认为有效的但有可能撤销的要看
是否过起诉期限。很[赞]。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
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在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后,视情一并作出的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或【行政赔偿判决】的判决。王振宇
讲课时称,这种补救措施近似于弥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措施。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高法对此如不作出解释则仍是【空头判
决】。该种判决与行政赔偿判决是并行的二种判决,木有交集。“给原
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中的判决,须以原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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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前提。原告可以在起诉时、或诉后庭审结束前
附带提出该诉请。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
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
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解读:第1款规定了【变更判决】。新增了“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
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适用范围。第2款“但利害关系人同为
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规定中的“同为原告”,系指第三人。
王振宇讲课时称,变更并不是独立诉讼类型,有些是撤销判决的转化
形式,有些是给付诉讼的转化形式。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
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
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合同案件中的【被告违约责任判决】,也即【给
付判决】。被告违约行为也分违法、合法二种,违法的承担该条第1
款责任,合法的承担第2款责任。合同法应为司法审查和实体判决依
据。该条的“赔偿损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合同责任,而非国家赔偿
法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赔偿、补偿数额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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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
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解读:本条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并裁判】。维持有风
险,复议机关须谨慎。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
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
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解读:本条将【一审审限】从“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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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解读:本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1款系法定的简易程序,第2款
属约定的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解读:本条规定【简易程序审限】为“四十五日”(即1.5个月)。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解读:本条规定了【简易转普通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
效力。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
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解读:本条关于二审【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使二审司法恢复
到2000年3月10日高法行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前的状态,是严重的退,
与“主审法官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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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并无二致。
【上诉人破解二审不开庭的对策】是:尽量“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
者理由”。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解读:本条规定了二审法院的【双重审查】、也即【全面审查】职责。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
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解读:本条将【二审审限】从“两个月”延长至“三个月”。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
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解读:本项规定了【维持裁判】。对原审判决适用该项规定的另个条
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原审判决均未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称该项
规定的疏漏。(该项规定的本意是,如被诉行政行为、或原审判决有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的,则适用第㈣项)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
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解读:本项规定了【改变裁判】。【改判】,仅针对原审判决;改判的,
针对的应是原审裁定;。而【撤销】本身就包含了“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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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规定显然遗漏了撤销原审裁定后“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内
容。【变更】适用于原审裁判,可变更的范围包括法律适用等,这是
很大的进步。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解读:本项规定了【发改判决】。适用条件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基本事实】主要是指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事实。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读:本项规定了必须【发回判决】。适用条件是“遗漏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读:本款规定了【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
行为作出判决。
解读:本款与第87条呼应,体现了二审法院【双重审查】、也即【全
面审查】的职责。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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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革除
了既有的劳民伤财的二次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但不限于该期限(详见民诉法第205条)。对新法施行前生效行政裁
判申请再审的期限,高法将会作出解释。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
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
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为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8类【应予再审的情形】,乃申请再审指南。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
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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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
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
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解读:本条规定了【院长提议再审】和【提审、指令再审】。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
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读:第1、2款规定了【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照
搬民诉法而已。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在制度层面上,没有进步。没有进
步,就意味着退步。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解读:本款规定了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
【无权提出检察建议】。
执行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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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法对执行的规定是一如既往、不可思议的简单。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
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解读:【诉讼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按司法解释。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
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
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
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
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
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抗拒执行的【执行、处罚等措施】,对告官
之民无疑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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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
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强制执行。
解读:【非诉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按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的3个
月内。
江必新副院长讲课时称,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基
本接近于重大明显违法无效的标准。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
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
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
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
师。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
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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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对法检两家【适用民诉法】进行审理、监督作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
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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