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更新时间:2024-11-06 13:44: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二手房营业税税率)

精选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逐条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

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

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

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

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

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

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

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

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

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

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

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

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

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精选文档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赞]益”的立场,故很.

精选文档

但本条“解决行政争议”和第61条的规定,是要行政法官兼做民事

法官和行政执法官的节奏,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很高甚至苛刻,似乎弄

巧成拙(如在解决行政裁决中的权属争议时,越俎代庖的行政法官往

往无能为力),有待高法作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解释。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款是所谓的【起诉的“认为”标准】。一个行政起诉是否被

法院受理,其实,起诉人的“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依照本法”。

所谓“依照本法”,主要是指以下四项:①所诉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

政行为;②起诉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③起诉未逾起诉期限;④诉

讼请求合乎规范的要求。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

行为。

解读:本条也即本法所称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事实行为二种。具体行政行为无确切的定义,亲们记住该行为与抽象

行政行为相对即可。另一个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行政行为,是行政

事实行为,如城管打人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打人的城管,构得上

刑事立案标准的,受刑事追诉;构不上刑事立案标准的,免受行政处

罚,但应受党纪和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作出的行政行为,可简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所作的受理或处①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或请求,值得一说的是:

精选文档

理行为或不作为,皆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②学会、协会等自治组

织的管理行为,是否已纳入本条“行政行为”的范围,有待高法解释。

但从信春鹰副主任在“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的讲课

内容看,似乎已纳入。故不妨一诉。(注:以下将某人在“全国法院

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的讲课,简称为某人讲课)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

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

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本条规定的【诉权保护】尽管是常识性的宣示,也很[赞]。

因为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却强词夺理不予受理或违法驳回起诉的现象,

以及不立案、不裁定、不收材料的“三不”政策愈演愈烈,侵犯诉权

早已成常态。根据赵大光庭长的讲课内容,“三不”政策在新法施行

后将存续,附条件执行。这有可能被法怪滥用。

在许多基层法院也即低院,还未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大脑壳早就视行政案件为“麻烦的制造者”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很[赞]。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精选文档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审判的任务】。根据本法第70-6项规定,行

政行为的【适当性】也即合理性,也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故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外,还应对行政

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新法施行后,实务工作者若还拘泥于本条的

字面意思,不把该条理解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就out了。

本法第70-6项规定的“明显不当”,是指明显且重大的不合理。实务

中应注意:一、“明显不当”,可以是第70-5项规定的“滥用职权”

的马甲。二、不重大的不合理不算“明显不当”。

李广宇副庭长讲课时称,行政审判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合约性审

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

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

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条司法调解的规定,建议行政法官在庭审程序60解读:根据本法第

精选文档

中加上“调解这个环节。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解读:赵大光讲课时称,本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

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

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法院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解读:诉【行政处罚】。本项将“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为明确为行

政处罚,平息了实务界的争议。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解读:诉【行政强制】。本项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纳入可诉行为,

与行政强制法进行了呼应。需要注意的是:①本项规定的“行政强制

措施”,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种。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即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②行政强制执行,包含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对其他具体行政行

为(如行政处罚)的执行。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本项规定有省略内容。现予补上:解读:诉【行政许可】.

精选文档

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的;

解读:诉【行政裁决】。如果行政复议法第30-1款或相关司法解释未

修改,则对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决定(也即行政裁决行为)的起

诉,仍需复议前置。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解读:诉【行政征收征用】。根据本款第11项规定,土地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系行政合同(注:高法称行政合同为“行政协议”,以示与民

事合同的区别),属于受案范围。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解读:诉【行政不作为】。注意: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行为,系作为

类行为。而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不作为类行为。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村土地经营权的;

解读:诉【侵犯经营权】。本项及下项规定只是将司法解释的有关内

容纳入而已,亦无新意。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解读:诉【侵犯竞争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精选文档

务的;

解读:诉【乱要】。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

解读:诉【不给】。所诉行政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解读:【行政合同之诉】。本项规定明确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纠

正了众多法怪认为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单方行为的错误看法,很

[赞];不过,行政合同是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并非新规定。行政

机关不依法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的行为,系可诉行政行为的

规定,属于【新规定】,很重要。

童卫东处长讲课时称,公民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可以走民事诉

讼的途径。但高法持何种态度不明。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解读:【兜底条款】。本项中“等合法权益”的规定,说明新法保护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意义非凡。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

行政案件。

解读:本款所称的“其他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是另类诉种,但与行诉法紧密相

虽使行诉法新法删除旧法第九章有关侵权赔偿责任的全部规定,连。.

精选文档

显得简洁,但不方便公众学习。这一修改使得一般人不能从本法获知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从国家赔偿法也难以具体获知;只能从司

法解释中获知了。该种诉讼分附带提起、单独提出二种。起诉期限前

者按新行诉法,后者按高法有关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

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解读:本条是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解读:本项及第24-1款规定【中院管辖】被告为政府(国务院和乡

镇政府除外)的行政案件,且不可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不错。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国务院和乡镇政府除外)作出的有关行政复议

的决定,亦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故其作

共同被告时,按理应由中院管辖。但赵大光等人讲课时称,复议机关.

精选文档

作共同被告时,管辖法院还应该是原处分决定的管辖法院。这限缩了

该项规定的内容,使【提级管辖】制度基本落空,故称之为【父随子

管辖】。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一般地域管辖】或【普通管辖】,也即“原告就被告”。

经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解读:本款规定的【跨区管辖】,又称【集中管辖】、或【行政案件相

对集中管辖】,就是高院经高法批准,将部分低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

件,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交由其他低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选择管辖】。需要注意的是: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的案件,

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二十

精选文档

解读:【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确切的表述应该是:

因被诉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间接

涉及不动产的,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

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共同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

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解读:【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读:【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

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款取消旧法“上级人民法院1。第【提级管辖】与【报请管辖】解读:

精选文档

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很[赞]。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解读:原告,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条所称的“利害

关系”,分作法律上利害关系与事实上利害关系二类,分别针对具体

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行为。

赵大光讲课时称,本条所称的“利害关系”,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而

非间接的利害关系;是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是特

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

解读:本款关于复议机关维持被复议行为也做【被告】的规定,对复

议机构无疑是一种鞭策,不错。复议机关真正依法履行起复议职责,

则行政法师们可能会很少去法院,行政庭似乎会门前冷落鞍马稀了。.

精选文档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

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读:根据赵大光的讲课内容,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以原行政

机关确定管辖。这也是【父随子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必要、普通共

同诉讼二种。本条将改旧规中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改为“同类行

政行为”,很贴切。但对普通共同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应“经当事人

同意”的规定,似是多余;该类案件是否进行合并审理,理应由法院

定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

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

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精选文档

解读:本条是关于【人数确定的体诉讼】的规定,基本是将民诉法

的规定引入。

新法对【人数不确定的体诉讼】未作规定,很遗憾。对该类诉讼,

应当根据民诉法第54条规定操作。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

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第三人的【重要规定】。

旧法规定“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者是【第三人】。本款将“同

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新增为【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就

变成了“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同案件处理结果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这给行政审判带来了麻烦和复杂。问题

来了,未通知第二类主体参加诉讼,是否会产生发回重审的后果?这

有待高法解释。

旧法里,原告的范围与第三人的范围相同。新法扩大了第三人的范围。

但扩大的这部分人员也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者,似乎没

有起诉权。

但赵大光讲课时称,第三人资格问题,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

利害关系的(类型)。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这似

乎限缩了该条规定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

依法提起上诉。.

精选文档

解读:本款【限制第三人上诉权】的规定是败笔。因为行政案件几乎

没有“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况何谓“减损第三人权益”到底是

神马东东,也难以明文规定。新法施行后,第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

竟然即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可叹!但该问题纯属二审法院

的问题,第三人不服判的就上诉,一审法院遇上诉则移交便是。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

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

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解读:本条【限制公民代理】的规定,是严重的退步!几乎每地都活

跃着几个民告官的“土讼师”,这些人无惧公权,“为民请命”,接地

气收费低,虽有“毛病”,但在许多地方就是这些人推动着行诉法落

到实处的。该条要限制的几乎就是这些死磕公权的“土讼师”。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

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精选文档

解读:本条未规定法官送达当事人证据依据的义务,很遗憾。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解读:王振宇副庭长上课时称:电子证据容易改变和删除,容易破坏,

不易恢复,一般把它定位成弱势证据,不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视

听资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则适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规则。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解读:第三人也可向法院申请调取。

王振宇上课时称:复议机关主要负责证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除了原

行为合法还包含复议程序合法。.

精选文档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解读:本条关于【被告方在诉讼中不得收集证据】的规定有对错。所

称的“证据”前应当加上定语。这么多专家学者未发现旧新规定之错,

可叹。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解读: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正当事由还有哪些,有待高法解释。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

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解读:本款、下条及第38-1款的规定,均是将司解内容纳入。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

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

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

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本款后半截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即“因被告的原因

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新规定】,对原告

条规定40很有利。法官调取的证据如有利于被诉行政行为,则以第

精选文档

作【原告武器】攻之。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

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

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解读:本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基本是将证据规则有关内容

纳入。

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

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解读:本条【质证、认证、非法证据的排除】的规定也是将证据规则.

精选文档

有关内容纳入,但其中的“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

由”的规定是【重要规定】。如一审对未采纳的证据未在裁判文书中

说明理由,则可强力攻之!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解读:赵大光讲课时称,起诉条件与旧法基本相同。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本款是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的规定,本款规定将起诉期限从旧法的3个月改为6个月(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很[赞]。

2条规定的“41根据赵大光、张广宇的讲课内容,高法行诉法解释第

精选文档

年”起诉期限不变,很[赞]。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

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本款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的规定,是将高法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的内容纳入。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

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

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解读:根据讲课内容,本条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两个月”期限,

并非起诉期限,而是留给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期限。行政主体未告知

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应当是【高法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

的“2年”】,从上述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期限的终了之日起算。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

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

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决定。.

精选文档

解读:本条是关于【起诉期限的扣除】的规定,应该是针对第46-1

款规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的。也即,6个月的起诉期限是可变期间,

而5、20年的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

第1款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有待高法进行列举式规定。第

2款“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应在起诉

同时提出。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解读:王振宇上课时称:本项事实根据,是指的诉权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

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读:第1款关于“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

数提出副本”的规定,说明【起诉时无需列出第三人】。你在起诉时

开列第三人是多事哦。

第2款的“口头起诉”规定,是让立案庭工作人员做土律师的节奏,

抢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活,使法院失去中立立场。法院如将诉状写

错,该担何责?

精选文档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

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

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本条规定的【登记立案】制度,是破解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三

不政策”(不受理、不裁定、不收材料)的利器,很[赞]。不过,

因未建立立案环节的责任人制度,故第4款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

定将一如既往地落空。

权利靠争取。行政起诉人及代理人如何用好第51条规定的、破解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三不政策”的【登记立案】这个利器?①当面起诉

的,要索取“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书信寄交的,写清材料清

单保留好回执。②投诉并依第52条越级起诉。③对投诉事项进行死

磕。.

精选文档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解读:本条是【越级起诉】或【异地管辖】的规定。高法的《关于行

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会作如何修改,拭目以待。如无大的修

改,起诉人又想异地管辖的,则建议起诉人选择高法规定的【越级起

诉】。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

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

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解读:本条是【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是否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规定,意义非凡,且非常有利于保护

原告的合法权益,是【重大规定】。审查结论将会在本院认为处发表,

对行政法官的法律素养、行政法的熟悉程度、应用法律能力的要求很

高。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第五十五条

精选文档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解读:本款的“审判人员”当然包括司改后的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应

当在书记员之上署名。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

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

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读:本条是【停止行政行为执行】(也称【权利保全】、【临时保护

项新增了“利害关系2)的规定,有依申请、依职权二种。第权利】.

精选文档

人”也即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第3项新增了依职权。第2款则新增

了当事人的申请复议权。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

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

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解读:本条是对行政给付类“三金”案件的【先予执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解读:本条将旧规“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中的“两次”,改为【一次即可】,省却了法

官及其他当事人的麻烦。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

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精选文档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

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

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解读:本条【司法处罚】新增了“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

诉的”情形,及“单位处罚”。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

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司法调解】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

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是新规定。因为“行政机关行使

故法官审案时为防疏忽,很多,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法律、.

精选文档

宜在庭审中加上“调解一环。

李广宇讲课时称,调解结案的要制作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相当于在

法院主持下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达成的行政契约。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

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解读:本款规定要求行政法官【兼做民事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因为

该款要求法官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含原先由民事法官审理的民事争

议,和一直由行政执法官审理的民事争议二种。审理前者是兼做民事

法官,审理后者是兼做行政执法官。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

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解读:本款是【先民后行】的规定。适用的前提应该是:须以民事诉

讼的裁判为依据。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

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精选文档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

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解读:第53条是【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并合

理、适当的规定;而本条则是规定了【不合法文件的后果及处理(司

法建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

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解读:本条建立了【法律文书公开】制度。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

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

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

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解读:第1款是关于【移送监察】的规定,是休眠条款。之所以休眠,

是因为一方面官官相护,另方面无人死磕。第2款严打【被告蔑视法

庭】行为,很[赞]。

江必新副院长所讲的以下三方面内容很重要,很[赞]:

如果相第一、㈠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发现行政行为有问题的审查标准:

精选文档

关联的行政行为没有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有争

议可以起诉后中止其他案件审理,等行政诉讼结束后恢复审理。第二、

如果已经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看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存在无效可

以做出无效认定。㈡与被诉的行政行为相关的先前的行政行为没有过

起诉期限的,可以让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超过起诉期限的要审查是

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㈢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承继性:有些情况相

关的先前行政行为不合法,后面被诉的行政行为当然不合法;有些情

况先前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后面被诉的行政行为并非一定不合法。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

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

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

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本条将【被告的举证期限】从原来的“十日内”改为“十五日

内”,放宽了对被告的要求,是退步。被告不提交据以作出行政行为

的法律依据,不影响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

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

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精选文档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本条将原来作为类案件的维持判决改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并将不作为类案件的驳回诉请的内容融入,很[赞]。本条属于【被

告辩称条款】,以下几条基本上是【原告诉称条款】。

原来的第54条判决法条被拆分成新法的10个判决条款,令人目不暇

接。再见,旧法第54条[哭]!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解读:王振宇讲课时称,正当程序是对法定程序是重要补充,尤其在

法律不健全的时候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可以发挥的空间。

(四)超越职权的;

解读:王振宇讲课时称,超越职权的审查,包括对授权规范可用性的

审查,很[赞]。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撤销、撤销并重作判决】。撤销判决,又分全部、

部分撤销判决二种,适用于作为类案件。亮点是新增了“明显不当的”

情形。这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也即合理性,也被有条,

与行政复议法件地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因为此处的“明显不当”

精选文档

第28-1-3-5目规定中的“明显不当”应该是一致的。后者是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适当性】、也即合理性的审查,故前者也应如此。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

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解读:当然,原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解读:本条规定了【履责判决】。第73条规定了【给付判决】。这二

种判决均适用于不作为类案件。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

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

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两款判决的区别在于,前款的解读:本条规定了【确认违法判决】.

精选文档

被诉行政行为仍有效,后款的被诉行政行为原来就没有效力、早已失

去效力或不存在效力的问题。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

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

判决确认无效。

解读:本条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确认无效

的情形有三:①越权。②违禁——违反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③其

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

包含:在诉请中要求确认、或诉中判前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这二种

情形。

王振宇讲课时称,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起诉期限,条件是重大且明显。

确认无效不受当事人请求的约束,如果原告起诉撤销,法院认为无效

可以判决无效。原告起诉无效,法院认为有效的但有可能撤销的要看

是否过起诉期限。很[赞]。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

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在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后,视情一并作出的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或【行政赔偿判决】的判决。王振宇

讲课时称,这种补救措施近似于弥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措施。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高法对此如不作出解释则仍是【空头判

决】。该种判决与行政赔偿判决是并行的二种判决,木有交集。“给原

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中的判决,须以原告附.

精选文档

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前提。原告可以在起诉时、或诉后庭审结束前

附带提出该诉请。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

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

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解读:第1款规定了【变更判决】。新增了“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

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适用范围。第2款“但利害关系人同为

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规定中的“同为原告”,系指第三人。

王振宇讲课时称,变更并不是独立诉讼类型,有些是撤销判决的转化

形式,有些是给付诉讼的转化形式。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

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

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合同案件中的【被告违约责任判决】,也即【给

付判决】。被告违约行为也分违法、合法二种,违法的承担该条第1

款责任,合法的承担第2款责任。合同法应为司法审查和实体判决依

据。该条的“赔偿损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合同责任,而非国家赔偿

法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赔偿、补偿数额相当。.

精选文档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

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解读:本条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并裁判】。维持有风

险,复议机关须谨慎。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

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

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解读:本条将【一审审限】从“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精选文档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解读:本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1款系法定的简易程序,第2款

属约定的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解读:本条规定【简易程序审限】为“四十五日”(即1.5个月)。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解读:本条规定了【简易转普通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

效力。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

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解读:本条关于二审【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使二审司法恢复

到2000年3月10日高法行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前的状态,是严重的退,

与“主审法官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步。.

精选文档

理”并无二致。

【上诉人破解二审不开庭的对策】是:尽量“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

者理由”。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解读:本条规定了二审法院的【双重审查】、也即【全面审查】职责。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

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解读:本条将【二审审限】从“两个月”延长至“三个月”。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

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解读:本项规定了【维持裁判】。对原审判决适用该项规定的另个条

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原审判决均未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称该项

规定的疏漏。(该项规定的本意是,如被诉行政行为、或原审判决有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的,则适用第㈣项)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

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解读:本项规定了【改变裁判】。【改判】,仅针对原审判决;改判的,

针对的应是原审裁定;。而【撤销】本身就包含了“撤销或者变更”

精选文档

该项规定显然遗漏了撤销原审裁定后“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内

容。【变更】适用于原审裁判,可变更的范围包括法律适用等,这是

很大的进步。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解读:本项规定了【发改判决】。适用条件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基本事实】主要是指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事实。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读:本项规定了必须【发回判决】。适用条件是“遗漏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读:本款规定了【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

行为作出判决。

解读:本款与第87条呼应,体现了二审法院【双重审查】、也即【全

面审查】的职责。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精选文档

解读: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革除

了既有的劳民伤财的二次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但不限于该期限(详见民诉法第205条)。对新法施行前生效行政裁

判申请再审的期限,高法将会作出解释。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

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

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为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8类【应予再审的情形】,乃申请再审指南。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

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

精选文档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

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

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解读:本条规定了【院长提议再审】和【提审、指令再审】。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

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读:第1、2款规定了【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照

搬民诉法而已。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在制度层面上,没有进步。没有进

步,就意味着退步。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解读:本款规定了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

【无权提出检察建议】。

执行第八章

精选文档

解读:新法对执行的规定是一如既往、不可思议的简单。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

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解读:【诉讼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按司法解释。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

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

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

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

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

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抗拒执行的【执行、处罚等措施】,对告官

之民无疑是利好。.

精选文档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

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强制执行。

解读:【非诉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按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的3个

月内。

江必新副院长讲课时称,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基

本接近于重大明显违法无效的标准。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

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

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

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

师。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

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精选文档

解读:本条是对法检两家【适用民诉法】进行审理、监督作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

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23:22: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70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人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