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大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1: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流动负债有哪些)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大法律风险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方式,是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推动的

结果,不能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

进行的干预或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不

动产登记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的不动产权利

的设定时间没有任何意义。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的时间起点应为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之

日。但不动产物权归属,登记簿证明力并非绝对。本文

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1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

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裁判要旨: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

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动产

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

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通常

只能是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合同行为或者合法建

造等事实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也就是说,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前因,

随之相应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及其登记是结果。因

此,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

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

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对物权变动登

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

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

决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

生的纠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

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

议。在基础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

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错误的

不动产物权登记。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8483号。

2

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物

权登记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法院执行裁定将不动产物权执行给当事人并

办理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土地房屋的

权属一直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当事人对该财产享有独立

请求权。尽管当事人取得该财产的执行裁定已被撤销,

但并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基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

当事人仍为相关房屋土地的权利人。因此,当事人属于

有权提起独立诉请的第三人,因而也具备提起第三人撤

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终570号。

3

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

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裁判要旨: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

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

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

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

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

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747号。

4

未经审批、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

裁判要旨:债务转移合同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让方未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因

出让方违法出让国有划拨土地行为,已经责成相关土地

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审批且无法对效力进行补正,

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1553号。

5

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的完成时间确定

裁判要旨: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

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抵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

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案件来源:邹城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省济宁丰泽圆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

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

字第97号]。

6

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

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

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裁判要旨:他物权包括抵押权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

度。但是判断房屋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要结合善

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和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

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的事实构成要素,则该善意取得亦

可以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抵押权因被担保

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认

定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是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抵

押权。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

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

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判决书

(2017)最高法行再95号。

7

登记机关仅对不动产抵押进行备案登记,未颁发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

效果

裁判要旨:备案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仅进行备案登

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设立抵押权。备案登记时登记机关

仅在涉案土地使用证及土地登记卡上进行了记载,未向

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不能认为完成抵押登记程

序。

案件来源:山东省博兴县发达物资有限公司、魏龙喜保

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

院(2015)民抗字第59号]。

8

经执行裁定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

户登记亦可对抗无过错的登记抵押权人

裁判要旨:执行裁定确认的房屋权利人,具有物权变动

和强制执行效力,房屋的所有权自该裁定生效时转移,

登记权利人在明知房屋实际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

又将其对外抵押担保的行为无效,即使在接受抵押担保

过程中没有过错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来源:《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

等诉贵州省振华电子工业进出口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诉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716号执行2014-10-

28]。

9

是否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转移登记的效力

裁判要旨:虽然房屋登记程序包括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

两个程序,但只要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

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便发生效力。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判决书

(2018)最高法行再165号。

10

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的,继续享有抵押权

裁判要旨: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

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

产初始登记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

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此种情况

下,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件来源: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支行与新疆

龙岭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61号]。

11

在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

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

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

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后,当事人未

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

状态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属状态不一致,该情形并

不影响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

在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所记

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

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

12

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

有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颁证

行为

裁判要旨:上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违

背房地一致原则。吕梁市政府根据张永杰申请对文水县

政府核发的文国用(2006)字第G号《国有

土地使用证》进行复议时,查明该颁证行为所依据的权

属来源资料有涂改,所盖印章也与当时使用的不符且颁

证程序违法,据此复议决定撤销该颁证行为,并责令文

水县政府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张永杰、韩作刚与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申诉行政裁定书,[(2014)行监字第356

号]。

13

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不影响成立在后的

抵押权的成立并实现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

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

财产,而非财产的物权凭证,故,即使作为抵押财产物

权凭证的灵国用(2013)第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

违法被撤销,亦不应影响中国邮政三门峡支行对涉案土

地所享有的抵押权。灵宝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办理涉

案土地相关权证后,对中国邮政三门峡支行取得的抵押

权登记依法进行相应变更。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判决书

(2018)最高法行再183号。

14

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

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被征

收房屋的产权归第三人所有,虽然第三人未于民事判决

生效后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出现房地产登记簿

显示的权属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属状态之间存

在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其依据生效的法律

文书对被征收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

15

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

效果

裁判要旨: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方式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权利。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设定登记,仅通过预登记申请获得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

用证,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确权证书,预登记

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案件来源: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

再97号。

综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

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

持。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

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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