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大法律风险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方式,是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推动的
结果,不能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
进行的干预或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不
动产登记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的不动产权利
的设定时间没有任何意义。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的时间起点应为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之
日。但不动产物权归属,登记簿证明力并非绝对。本文
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1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
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裁判要旨: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
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动产
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
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通常
只能是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合同行为或者合法建
造等事实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也就是说,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前因,
随之相应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及其登记是结果。因
此,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
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
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对物权变动登
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
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
决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
生的纠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
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
议。在基础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
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错误的
不动产物权登记。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8483号。
2
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物
权登记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法院执行裁定将不动产物权执行给当事人并
办理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土地房屋的
权属一直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当事人对该财产享有独立
请求权。尽管当事人取得该财产的执行裁定已被撤销,
但并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基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
当事人仍为相关房屋土地的权利人。因此,当事人属于
有权提起独立诉请的第三人,因而也具备提起第三人撤
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终570号。
3
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
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裁判要旨: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
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
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
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
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
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747号。
4
未经审批、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
效
裁判要旨:债务转移合同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让方未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因
出让方违法出让国有划拨土地行为,已经责成相关土地
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审批且无法对效力进行补正,
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1553号。
5
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的完成时间确定
裁判要旨: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
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抵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
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案件来源:邹城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省济宁丰泽圆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
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
字第97号]。
6
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
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
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裁判要旨:他物权包括抵押权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
度。但是判断房屋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要结合善
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和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
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的事实构成要素,则该善意取得亦
可以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抵押权因被担保
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认
定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是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抵
押权。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
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
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判决书
(2017)最高法行再95号。
7
登记机关仅对不动产抵押进行备案登记,未颁发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
效果
裁判要旨:备案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仅进行备案登
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设立抵押权。备案登记时登记机关
仅在涉案土地使用证及土地登记卡上进行了记载,未向
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不能认为完成抵押登记程
序。
案件来源:山东省博兴县发达物资有限公司、魏龙喜保
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
院(2015)民抗字第59号]。
8
经执行裁定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
户登记亦可对抗无过错的登记抵押权人
裁判要旨:执行裁定确认的房屋权利人,具有物权变动
和强制执行效力,房屋的所有权自该裁定生效时转移,
登记权利人在明知房屋实际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
又将其对外抵押担保的行为无效,即使在接受抵押担保
过程中没有过错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来源:《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
等诉贵州省振华电子工业进出口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诉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716号执行2014-10-
28]。
9
是否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转移登记的效力
裁判要旨:虽然房屋登记程序包括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
两个程序,但只要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
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便发生效力。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判决书
(2018)最高法行再165号。
10
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的,继续享有抵押权
裁判要旨: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
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
产初始登记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
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此种情况
下,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件来源: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支行与新疆
龙岭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61号]。
11
在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
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
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
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后,当事人未
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
状态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属状态不一致,该情形并
不影响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
在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所记
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
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
12
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
有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颁证
行为
裁判要旨:上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违
背房地一致原则。吕梁市政府根据张永杰申请对文水县
政府核发的文国用(2006)字第G号《国有
土地使用证》进行复议时,查明该颁证行为所依据的权
属来源资料有涂改,所盖印章也与当时使用的不符且颁
证程序违法,据此复议决定撤销该颁证行为,并责令文
水县政府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张永杰、韩作刚与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申诉行政裁定书,[(2014)行监字第356
号]。
13
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不影响成立在后的
抵押权的成立并实现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
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
财产,而非财产的物权凭证,故,即使作为抵押财产物
权凭证的灵国用(2013)第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
违法被撤销,亦不应影响中国邮政三门峡支行对涉案土
地所享有的抵押权。灵宝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办理涉
案土地相关权证后,对中国邮政三门峡支行取得的抵押
权登记依法进行相应变更。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判决书
(2018)最高法行再183号。
14
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
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被征
收房屋的产权归第三人所有,虽然第三人未于民事判决
生效后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出现房地产登记簿
显示的权属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属状态之间存
在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其依据生效的法律
文书对被征收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
15
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
效果
裁判要旨: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方式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权利。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设定登记,仅通过预登记申请获得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
用证,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确权证书,预登记
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案件来源: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
再97号。
综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
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
持。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
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23:19: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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