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______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
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3.再审审查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
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
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当事
人
送达地
址
邮编
告
知
事
项
送
达
地
址
电话
(手
机)
其他联
系
方
式
当
事
人
确
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
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月日
备
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页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选)
第一条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
(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
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
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
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
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
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
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
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
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
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
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23:02: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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