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更新时间:2024-11-15 14:03: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深圳西丽租房)

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______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

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3.再审审查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

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

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当事

送达地

邮编

电话

(手

机)

其他联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

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月日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页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选)

第一条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

(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

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

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

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

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

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

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

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

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

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

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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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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