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
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
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
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
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襄城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
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
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
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主管部门撤换。
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1、受理和依法调解本辖区内:
(1)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干纠纷。
(2)企业改革中引起的下岗、待岗纠纷。
(3)城市因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噪音扰民、物业管
理纠纷。
(4)婚姻、继承、赡养、扶养、抚养纠纷。
(5)邻里因宅基、边界和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侵
权纠纷。
2、因各种因素引起的体性上访,静坐请愿、体性械斗纠纷。
3、“148”协调指挥中心分流的突出重大纠纷案(事)件纠纷。
4、上级党政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1、例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
(1)总结工作:分析各类纠纷发生、发展的趋势及调解预防工作形势;
(2)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制定工作措施;
(3)研究疑难调解纠纷方案。
2、学习制度
(1)每年组织2-3名人民调解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
六个学习日;
(2)各乡、办事处组织人民调解员每年不少于五个学习日。
3、岗位责任制度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乡、办事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目标管理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做到人民调
解员职责分工明确,有目标、有措施、有奖惩办法。
4、请示报告制度
(1)对各乡、办事处久调不决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以书面材料
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乡、办主要领导)汇报,商议采取其他程序解决;
(2)对周边相邻乡、办发生有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必须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任请示汇报,以便协调解决;
(3)对突发重大事件,人民调解员接到报案信息后,应立即告知调解委员会主
任,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
(4)对矛盾纠纷的解决结果,应向调解委会主任进行反馈。
5、纠纷排查制度
(1)乡、镇(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司法所、法庭、
派出所等)参与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
(2)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调处;
(3)摸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底子,落实纠纷包保单位和包保责任人,及时准
确、成功地进行调解处理。
6、登记、统计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各类纠纷的情况和防止各类纠纷激化等有关事项逐项
登记,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及时上报襄城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区司法局基层科);
(2)受理纠纷应填写清楚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
纠纷发生点、时间、现状、查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纠纷原因经过,当事人责任
及申诉材料等。
7、回访制度
对已调处的各类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定期进行回访,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
行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思想活动情况,防止和避免纠纷重复发生及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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