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13 04:24: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马某)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

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

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

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

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

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

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

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

3、纠纷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

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

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

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4、纠纷登记。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

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

纷登记。

二、调解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

尽快确定一名纠纷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共

同参加调解。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

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确定调解主持人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即调解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

关系的纠纷不应承担调解任务,以维护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回避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调解人员自动回避;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调解人员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三

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四是有其他正当理

由的。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员调解,或由

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

2、调解核实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

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

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山林等的纠纷要

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

化。

3、拟定调解方案。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

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难易程

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

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实施调解

1、确定调解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在专门的

调解场所进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其他场所进行调解。

2、调解的主要步骤。

(1)告知权利义务。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

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

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

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

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

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

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

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

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

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

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1)直接调解。就是调解人员直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

间的纠纷。

(2)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

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众、本单位的领导和众旁听。但是,对于

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则

不宜公开进行。

(3)联合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主动联络、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

众团体、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对纠纷实行联合调解。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

跨地区、跨单位、跨行灶的纠纷,久调不决或者有可能激化的纠纷,以及某个调解

组织无力单独解决的纠纷。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调解结束

调解结束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在分清责

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纷争,或

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的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

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消除纷争的结果。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

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简单的纠纷也可达成口头协议。口

头协议,一般应当是即调即结,避免留下后遗症。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

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

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

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报乡镇(街道)

司法所备案一份。

2、达不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双方当事人没有

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久调不决,要在做好

工作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基层人

民政府申请处理,或者向人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帮助打不起官司的当

事人寻求法律援助。

五、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易复杂

激化纠纷,应当时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

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

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

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

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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