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
义务,致使当事人未能及时缴纳或者有关税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费,有时加处或滞纳金的数额非常巨大,应 机关可以自法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
对这种情形加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
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加处和滞纳金 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机关向人
的比例已经分别作了规定,建议删去“按日加处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 理。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怎么办?应予明
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同时增加规 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五十八条
定:“加处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 中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
给付义务的数额。” 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五、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 出,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
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理的裁定。”
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规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应对行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作出规定。
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当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
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O09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强制法(草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案),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
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律委员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
重要法律。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开始
召开部分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参加的研讨会
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在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
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2007年1O月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一些全国人大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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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根据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工作
计划,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前两次审
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
面的意见,并于2009年6月11日、12日在京
召开座谈会,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
大和地方政府法制办、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草案
作了进一步修改。法律委员会于2009年8月10
日、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
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
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
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修改情
况汇报如下:
一
、草案二次审议稿的
主要内容
(一)制定行政强制法的基本考虑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
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
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
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
匦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
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
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
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
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
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
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因此,根
据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
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
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
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
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我国正处在
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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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
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程序是本法
需规范的主要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
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
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一
些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等两类行政强制
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
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
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还
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
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进行规范,是
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实
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法律没
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
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发现行
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法律法规根据的,可以
进行实质审查。有关部门尚有不同意见。对上述
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的
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设定行政强制的论证评估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
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
案应当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
评估程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
容:“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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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
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
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在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不得
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
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
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
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
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