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8月2

更新时间:2024-11-09 06:23: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重庆涉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 

义务,致使当事人未能及时缴纳或者有关税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费,有时加处或滞纳金的数额非常巨大,应 机关可以自法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 

对这种情形加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 

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加处和滞纳金 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机关向人 

的比例已经分别作了规定,建议删去“按日加处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 理。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怎么办?应予明 

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同时增加规 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五十八条 

定:“加处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 中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 

给付义务的数额。” 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五、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 出,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 

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理的裁定。” 

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规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应对行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作出规定。 

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当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 

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O09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强制法(草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案),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 

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律委员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 

重要法律。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开始 

召开部分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参加的研讨会 

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在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 

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2007年1O月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一些全国人大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草 

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 

案。根据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工作 

计划,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前两次审 

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 

面的意见,并于2009年6月11日、12日在京 

召开座谈会,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 

大和地方政府法制办、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草案 

作了进一步修改。法律委员会于2009年8月10 

日、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 

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 

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 

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修改情 

况汇报如下: 

、草案二次审议稿的 

主要内容 

(一)制定行政强制法的基本考虑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 

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 

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 

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 

匦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 

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 

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 

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 

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 

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 

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因此,根 

据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 

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 

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 

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 

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我国正处在 

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 

482 

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 

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程序是本法 

需规范的主要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 

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 

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一 

些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等两类行政强制 

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 

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 

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还 

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 

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进行规范,是 

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实 

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法律没 

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 

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发现行 

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法律法规根据的,可以 

进行实质审查。有关部门尚有不同意见。对上述 

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的 

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设定行政强制的论证评估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 

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 

案应当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 

评估程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 

容:“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 

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 

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 

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在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不得 

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 

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 

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 

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 

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 

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 

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 

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 

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 

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实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 

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 

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 

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 

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 

象。因此,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 

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 

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 

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 

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 

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 

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 

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 

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四)关于执行协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 

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 

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 

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草案二次审议稿只对执行和解作了原则规定,但 

对具体方式没有规定,不利于这一原则的落实。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 

条第二款移至第四章,并增加规定:“执行协议 

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以减免加处的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 

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 

当恢复强制执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 

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 

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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