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
用(最新)
当前,嫖娼行为普遍存在于我国现代城市及农村的角落,
嫖娼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及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婚
姻关系,传播性病,为社会公众所痛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
嫖娼行为只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对嫖娼人员仅
处以、拘留等处罚手段,并非犯罪行为。我国法律仅对组织、协
助组织及引诱、容量、介绍等促成嫖娼活动发生的行为规定为犯
罪并予以打击。建国以来,我国刑法典对这些犯罪的规定最早见于《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
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
12月11日)》的相关内容,我国刑法也对该类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予
以明确认定并规定了量刑档次。1997年刑法对组织罪和强迫卖
淫罪是配置有死刑的犯罪,在保障人权和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呼声
日益高涨的现时代背景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二条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废除了关于“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
且取消了关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将其列入罪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358条至第362条对类犯罪进行了规定,包括
组织罪、强迫罪、协助组织罪;引诱、容量、介绍
罪;传播性病罪等犯罪,见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所列条文当中,笔者主要通过其犯罪构成要件、选择性罪名之间比
较的方法,对与相关的几种犯罪进行了一定的探究,以期助益于司
法实践。
一、组织罪与强迫罪的区别
(一)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组织罪与强迫罪
的基本规定。
《刑法》第358条对组织罪与强迫罪规定了详细的量
刑情节,但仍不够明确。如该条第一项规定:组织他人,情节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何
为情节严重,没有统一的标准及尺度。为便于实际工作中运用,2017
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
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
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
根据该“解释”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组织他人的,人员在三
人以上的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人员在三人以下的可能构成容
量、介绍罪。二是“解释”将组织的形式更加全面细化为招募、
雇佣、纠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件形式多样,纷繁复杂,该
解释为办案人员对案情研判及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依据。
三是“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场
所、组织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行为的认定。
四是关于次数是否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问题。司法实践
中对次数的取证极其困难,尤其是次数与人数相比,多人比多次危害
要大得多。因此,《解释》未将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当然,
《解释》对次数问题也作出充分考虑:一是专门设置第十条,将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次数,作为在法定刑幅度内的量
刑情节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
我国刑法对强迫罪与组织罪归属在《刑法》第358条。
这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引诱、容留、介绍罪。尤其是
强迫行为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她人性自由权的行为特
点,社会危害性较大,该两类犯罪起点刑均为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笔者对组织罪与强迫罪的分析及理解。
我国刑法典对组织罪与强迫罪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只
要构成组织罪或强迫罪的,就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对具有加重情节的情形所规定的法定刑也是相同的,只是具
体的情节不同,当情节特别严重时,二罪应处的法定刑也是相同的。
笔者认为强迫罪与组织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
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两罪罪质的不同主
要体现在侵犯客体的差异上。相同的法定刑无法体现二罪罪质的不同,
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众所周知,在我国,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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