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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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国际法:
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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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及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
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是二战后形成的一项
国际习惯法制度,并在《海洋法公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
[特别提示]大陆架不是《海洋法公约》创立的,是在《海洋法
公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的习惯法制度。
1.法律特征。法律教育网
(1)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
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其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
明文公告。
(4)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
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自由航行和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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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源于不懈的努力。
2.权利义务。
(1)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专属性权利,任何
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大陆架的活动。同专属
经济区。
(2)人工岛屿——拥有建造的专属权利和对其的管
辖权。同专属经济区。
(3)铺设电缆和管道——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需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
道,不得对之加以损害。同专属经济区。
(4)航行与飞越——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自
由航行和飞越。
(5)钻探——在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
须经沿海国同意,并遵守沿海国法律。
3.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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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8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制度与《海洋
法公约》基本一致。
[特别提示]了解《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难点辨析]专属经济区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区域,此区域是
《海洋法公约》确定的,不是自然形成的,所以对其拥有必须宣告,
这是它的主要特点。大陆架是海洋底土的自然延伸。沿海国为勘探大
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不决定于
其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
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自由航行和飞越。所有国
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
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需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
得对之加以损害。重点掌握这些区域的法律特征以及国家在该区域的
主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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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9:15: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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