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平安生产法律根底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根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
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了标准的总
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标准,包含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
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根底并为了经济根底效劳.法的目的在于维保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
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开展而产生和开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
的消灭而白行消亡.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
以标准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
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
成文法为了主.
(二)法律标准
标准一般可以分为了技术标准和社会标准两大类.法律标准是社会
标准的一种.法律标准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
施的一般行为了规那么,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
的意志.技术标准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白然力、劳开工具、劳动对象
的行为了规那么.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极为了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
没有技术标准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标准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如导致各种生产平安事故和灾害事故.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标准规
定为了法律义务,从而成为了法律标准,并确定违反技术标准的法律责任,
技术标准那么成为了法律标准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与法律
标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标准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1.法律
标准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合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
他社会标准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在一
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标准.其他的社会标准那么不同,在同
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标准,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标准,又有
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标准.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标准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
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了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那么
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标准是一般行为了规那么.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
事或者人,而是适合于大量同类的事或者人;不是只适合一次就完结,而
是屡次适合的
一般规那么.
法律标准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合法律标准
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标准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
律标准的必要条件就称为了假定.处理是指行为了标准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标准的中心
局部,是法律标准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
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分、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标准这
3个组成局部密切联系且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局部规定在一个法律条
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
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根底.法作为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表达在
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殳隹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洁总和,而
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
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因此,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
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d理性d决定的,回根结底是由
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决定
法的内容.如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根底上的社会主义法,必然要反映工人
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阔人民众的阶级本质,
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含关系
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含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不
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了限).由于统治阶级不能脱离被统治阶级
而孤立存在,所以法的意志内容也要考虑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但法
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它是一种国家意志.
满足开展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阔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
志形式的法律表达.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
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标准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
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那么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以国籍为了主,即属人原那么,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合,
不适合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合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
了主,即属地原那么,亦称属地主义,法律标准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
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管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原那么上一律适合该国法律.三是属人原那么与属地原那么相结合,即凡
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那么上一律适合该国法
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合其本国法律,格外是依照国际惯例
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
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那么.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
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
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含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
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但凡国家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
政法规,除有格外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
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白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
内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
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d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了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
适合本法;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分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白法
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平安生产法>
"
可以
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白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
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合于生效后发
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格外是刑法所共
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
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刑法>
(五)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
而是一种社会标准.它为了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了规那么,指示人们在特
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
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了
一种社会标准,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
会标准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
法与上述社会标准不同,法是一种格外的社会标准,这表现在法具有以下
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
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标准性文件.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
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
均无权制定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
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白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
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白治
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白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
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和修订地
方政府规章,等等.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含法的草案的指
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而每个立法程序中又包含很多程序,
如调研论证、征求建议、协调、修改草案等.如法律制定的
程序包含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指出法律议案或者法律草
案,国务院指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
经3次常委会审议(所谓d三读)前方能付诸表决,决定是否通过,通过
、
〈〈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格外规定.
的法律草案正式成为了法律,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公布施行.法
的制定程序之所以严格,是为了了保证法的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国家意志
和人民众的意愿,是为了了表达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是为了了标准立
法活动并实现立法工作的标准化、民主化、科学化.总之,法的制定程序
既不能违反,也不能舍弃.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据
性.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标准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也是法的格
外性之所在.
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力是法本身具有的一种属性,但法本身的属性与它获得实现的
方式,是既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法本身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
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国家的强制举措使法获得实现,但法的实
现并不都是通过国家强制举措,格外是社会主义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
依靠强制举措,而是依靠人民众白觉地遵守和执行.一般是在法律实现
过程中遇到阻碍或者被破坏的情况下,才通过
国家强制举措使法获得实现.如某些企业或者公民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者
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了时,执法机关才通过采取强制举措或者实施处分等
方式使法律得以实施.但是无论法的实现方式如何,作为了法律标准都具
有必须履行和不可违反的性质,如果违反就要承当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
裁.
法的这个特征,集中说明了法与国家的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没有国
家,法既不能形成,也不能取得一体遵行的效力.一个阶级如果不掌握国家
政权,就不能将白己的意志表达为了法并获得实施.既然法是一种意识形
态,那么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弱那么对法的制定和执行、遵守法的白觉性
乃至法制建设都至关重要.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格外是现行法和有
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和.它表现为了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
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白己权利、
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
知识),以及对行为了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
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伦理观等有密
切关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统治阶级内部的各阶层、各集团乃至个人所
处的具体地位不同,其法律意识也不尽相同,但在根本点上都服从于统治
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无产
阶级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意识的组成局部,
了
共产党成为
执政党之后,无产阶级法律意识成为了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的重要组成局部.它的根本内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制定
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维保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所以,无产阶级法律意
识对指导社会主义法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人们白觉地遵守法律,对社
会主义法治的健全、稳固和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了的社会标准
法与其他社会标准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
的社会关系为了主要目的的行为了标准.法律意义上的d人d,是指白然
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法律通过确定白然人和法人以及其
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了和违法者,建立标准的法律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
运转和开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标准实际就是一种d人d与d人d关系
的行为了规那么.
(六)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根据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
律标准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
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了规那么,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
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根据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力.宪法的格外地位和属性,表达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
制度、国家生活的根本准那么.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那么和制度,因此宪法
成为了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根底,宪法被称为了a母法d、a最
高法d.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那么,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了标准,所
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周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周法律
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
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格外程序.
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格外规定.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
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在我国,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含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
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含国家行政机关根据
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
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了条例、规定、方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
达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白身的效力.
作为了最局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
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
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举措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举措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相抵触.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
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分.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
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标准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白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白治区的人民政
法律
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白治法规和行政规
1982年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
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白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白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
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了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标准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
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
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标准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
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标准性
文件.
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这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
母法,是具有最局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
制定和公布的标准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
方面的行为了规那么,其效力次于宪法.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次于宪
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了根本法律和根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
过.
4.格外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合于特定地区
的法律为了格外法,适合于全国的法律为了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合于
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了格外法,适合于
平时的法律为了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合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
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格外法,适合于全国公民的为了一般法.从调
整对象看,适合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了格外法,适合于一般调整对象
的法律为了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针、
根本原那么和根本要求,表达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含依
法治国根本方略和依法行政根本准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
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合等内容.
(一)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和依法行政根本准那么
继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中共十五大继
而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略.为了了贯彻落
实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和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
了民,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于2004年
3月22日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做出了全面的、明确的规定,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
理职能的根本准那么和目标.中共^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
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
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局部,依法行政也取得
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的决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增加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
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水平和水平不断提升.中共十六大把开展社会
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
并明确指出d增加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d.与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
依法行政仍存在不少差距,必须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依法行政的根本准那么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
机统一;必须把维保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了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必须把开展作为了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了本和全面、协
调、可持续的开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开展;必须把依法治国
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必
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
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表达改革和创新的精神,
又要有方案、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升行政效率
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责任.
2.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
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那么.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白由裁量权应当符合
法律目的,所采取的举措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
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注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建议.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参加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
法定责任,提升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老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经法定
事由并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
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
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
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证、有权
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
(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
法、执法和守法.法治作为了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会主义
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了人们
的行动准那么,严格依法办事,人
人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
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了,必须予以追
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
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与宪法的
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全体共产党员是人民的一
局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
格遵守,切实提升依法执政的水平和白觉性.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一
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全部工作要以法律为了依据,必
须绝对遵守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在处理白己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或者
问题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为了预防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其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了,需要在法律上规定监督制度.法律监督包含人民众的监
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
(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
时,常称其为了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法治概念.它包含国家机关制定的
各种法律标准及其确立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它直接为了调
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确定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提供具体的、明确的
法律标准和制度保证,主要是指各种立法活动.
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法
律标准的统称.法律制度不同于法律部门,一种法律制度可能包含几个法
律部门,如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包含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标准,
而一个法律部门又可能包含假设干法律制度,如诉讼法包含公开审判制
度、陪审制度、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回避制度等.
(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实现社会主义民
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它要求全国
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格外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
法办事,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
的特权.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内容
为了了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增加社会主义法治,中共^一届
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做到d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d.这
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根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可依主要
是解决立法问题,为了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
秩序制定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标准,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了
规那么.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
阔人民的意志去治理国家,开展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改革开放20多年
来,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了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建立和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根底,正在形成有中国特的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初步实现了有
法可依.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有法可依的目的是要做到
有法必依,即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根据法律标准的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和承当责任.实现有法必依的关键是要提升和增加全民的法治观念,形成
白觉学法和守法的习惯,营造守法者荣耀、违法者耻辱的法治气氛,处处
事事严格依法办事,使法律标准真正成为了治国安邦的行为了标准,保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沿着法制轨道顺利开展.
(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这是在强
调人民众白觉守法的根底上,对于那些无视法治、践踏法治和以身试法
的违法行为了和违法者增加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举措.法律
不可能被所有社会成员白觉遵守,必然会有违法行为了和违法者的存
在.法律的强制性主要表达在严格执行法律和制裁违法者,以维保广大
人民众的合法权益,标准社会秩序.执法必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依照各
白的职权,严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必究
要求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者,不管其身份、地位和
权力(权利)如何,都要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放纵任何违法
者,绝不允许任何违法者逍遥法外.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标准分
类组合为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
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标准,虽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
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根底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受共
同的原那么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标准因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
质不同,而划分为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在
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者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含各种法律
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异,又相互联系、相
互制约,于是形成内在关系和谐的统一体.这就经常表现为了不同的、相
对独立的法的体系,如母体系和子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
等等.平安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安全生产立法
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局部.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合
法的适合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
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标准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
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标准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适合的根本要求是正确、合法、急时.负有法律适合职权的国家
机关主要包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
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合的原那么主要有3个:
1.法律适合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
定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法律适合机关进行监督.
2.以事实为了根据,以法律为了准绳
以事实为了根据,是指适合法律时必须敬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此
作为了适合法律的前提;以法律为了准绳,是指适合法律时必须严格依照
法律规定办事,不得徇私枉法.
3.公民在适合法律上一律平等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
地承当法律规定的义务.凡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国家都毫无例外地保
护;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也毫无例外地要求履行.凡违反法律者,都要依
法受到制裁,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要维
保社会主义法律的不可侵犯性、严肃性和极大权威性,禁止任何人享有
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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