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援助公函格式范文
民事援助公函怎么写?法律援助又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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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领函人:_______________发往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事由: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
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
院、法院提交)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
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
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
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适当扩大法律
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二是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
序。三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移至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加以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
援助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援助”,是由国家、社会来承担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的帮助,当他们需要辩护人,而由于种种
原因未委托辩护人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则无偿地为其提供律
师的帮助。本款规定删去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这一适用条件。
这是因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公诉人都应当
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
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援助条
件的,也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
容:
1、本款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上的原因,
请不起律师,或者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无人替他担任辩护
人等,因此未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
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因其贫
困而被放弃。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自动放弃这一权利的,
不属于本款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2、本款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本人及其近亲属”。这里
所规定的“本人”,是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
的规定,是指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
胞兄弟姊妹。
3、本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构是法律援助机构,
即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负
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
护。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据本款规定向
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法律援助机构
的法定义务。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
用于自诉案件。其中“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
八条的规定,这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造成其法律
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偏差,而且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识别以
至辩护都存在障碍,因而应当有辩护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利。
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死刑是刑罚中最
重的刑罚,我国历来主张对适用死刑要慎重,因为判决一旦生效执行,
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挽回。无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罚,会在很长时间
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让这些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这是对重刑犯的辩护权的特殊保
护,同时也体现了立足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这里所规定的
“可能被判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可能被判
死刑的缓期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得出
的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不是定论。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
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
护人的,就应当立即依照本款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
助。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
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
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8:1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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