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

更新时间:2024-11-08 09:09: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顺位抵押)

司法会计鉴定

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法律并没有

做出具体规定,但对于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具

体的规定。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议》。

《决议》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主体可

以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并对鉴定人和鉴定

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决议》中规

定的要有“专业执业资格”,但是对专业执

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还是注册会

计师执业资格还是其他,比如法务会计师等。

对于专业执业资格也没有规定年审,对于会

计知识更新如此之快的今天,对司法会计鉴

定主体的要求也更显重要。

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

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所作的规定并不明

确,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

的人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

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而从

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机构也是很多,比如司法

鉴定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限于人员及机构

的复杂性及多样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鉴

定结论不被采纳也是很经常的事。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从实践中来看,由于利益驱动,一些没

有鉴定资格、鉴定水平较低的会计师事务所

介入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由于其专业能力不

能适应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

鉴定结论难以得到法庭的采信。而且在会计

师事务所中存在着大量“注册会计师协同

”等会计诚信危机问题,会计师事务所

的独立性受到了严重威胁。在没有对司法会

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的情况下,

如果注册会计师参与司法会计鉴定,其鉴定

结果的可信性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

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

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

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虽然精

通会计、审计,但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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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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