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
作
协
议
二零xx年月日
2/13
甲方:x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经友好
协商,就通过股权转让模式进行项目开发建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1定义
“项目用地”系指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甲方名下的面积共计
142928.02平方米(折合约214.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
“项目公司”系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设立的用于双方进行股权
转让的目标企业。
“目标股权”系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缴足后100%的股权,乙方
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甲方受让该股权。
“土地资产评估基准日”系指评估机构对甲方拟向项目公司作价
出资的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股权评估基准日”系指评估机构对全部出资到位后的项目公司
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准日。
“股权交割”系指实施完成本协议约定目标股权收购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即将项目公司目标股权由甲方过户变更至乙方名下。
1.2释义
本协议中未定义的词语应按该词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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