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纠纷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4-11-13 03:55: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陈文法)

房产赠与纠纷答辩状

房产赠与纠纷的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李**,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

东港区×××街道×××村。

被答辩人:王**,女,192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

市东港区××××××居委。

答辩人与王春英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

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家强原办理的东港区国用

(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

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

而周家强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

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

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玉梅于2006年7月26

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

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李玉梅与周家强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周家强

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玉梅,李玉梅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

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

处的公证,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

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

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周家强所有,2006年

7月26日,周家强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

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

(2006)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

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

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

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

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

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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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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