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拍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房地产拍卖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一些详细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
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
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
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
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
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
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转变土地集体全部和土地用
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托付人,买受人
可以与拍卖人商定佣金的比例。托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
商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托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
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根据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
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托付人收取商定的费用;未作商定的,可以向
托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4)《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
构进展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简单确定的,
可以不进展评估。”第八条规定:“拍卖应确定保存价。拍卖保存价由人民
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
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存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
市价的80%;假如消失流拍,再行拍卖时,司以酌情降低保存价,但每次
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存价的20%.”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4:26: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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