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物权编: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目前的物权编草案总体上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从物权法
到物权编草案,标志着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再度明确与不断完善,有助
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众所皆知,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物权编草案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
次会议将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一步补充完善,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
的坚实基础,让公民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我国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实施,物权法规定的中国特社会主义
物权制度,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8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与其他分编草案一并首次提请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物权法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
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经过全国人大常
委会三次审议后,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完善。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
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
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完善。目前的物权编
草案总体上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从物权法到物权编草案,标
志着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再度明确与不断完善。这样的立法方式有利于
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减少争议,提升立法质效,也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
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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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民事版的权利宣言,被称作“万法之母”。一个人从摇篮
到墓地,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这次提请审议的物权编草案诸多亮点贯
穿着一个主题: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即将审议的物权编草案聚焦了诸多
经济社会热点问题,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高度重视。诸如,如何破
解小区业主维权难?居住权制度如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届满怎么办?对于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物权编草案均作出了回
应。
现实中,物业公司侵吞小区电梯广告收益等侵害业主权利问题可谓
司空见惯。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强化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强化了
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
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此外,草案还规定政府、居委会应对设
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完
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让资金不再“沉睡”。对于一些违反
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草案赋予了相关部
门一定的义务去积极履行职责,对小区常见纠纷指明了解决途径,也为
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为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
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
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制度是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
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的居住需
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居住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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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也有专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
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
意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颇为关注
的焦点。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物权编草案作出
原则性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
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
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
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
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
好衔接。
此外,对于承包地“三权分置”问题,草案也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
期限,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
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笔者期待也相信本次民法典草案的审
议,能够从民法典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真正让有恒产
者更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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