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明舜[1,2]
作者机构:[1]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教授;[2]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专家组成员
出版物刊名: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页码:7-11页
主题词:权益保障;妇女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责任;法律保障体系;自治区;委员会;基本
国策;文化教育;社会保障
摘要: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明确了实施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
了政府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明确了妇联的地位和职能,而且充实和完善妇女的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强化了保障妇女
权益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新的规定,既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更为有
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妇女权益保障
法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这一方面决定了它在我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体系
中居于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在这部法律中不可能将很多问题细化,很多具体的问题还
需要它的下位法进一步落实,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
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3:57: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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