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卷 第3期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6月
V01.27
NO.3 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 Jun.2011
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主体归属
赵青航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杭州31oo15)
[摘要]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已成为全社会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民办养老机构作为一类重要的
养老服务栽体,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长久以来,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
本文将就此进行研究,以期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背景下,能站在法治的高度,从民办养老机构所有权归属、
非营利性界定和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比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揭示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主体归属,促使
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办养老机构;法律主体归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F39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23(2011)03-0059-05 [收稿日期]2011—03—18
一
、我国“三足鼎立”的机构养老事业举办模式
慢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的一些缺失,造成当前的
及其现状 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缓慢,占养老机构总数的比例不
(一)公办养老机构:成本高且压力大 大,且多处于亏本状态。例如,据杭州市工商联的调
公办养老机构作为我国养老体系的一个重要载
研,曾经有一个民营企业家8年前就开始研究和打
体,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 算投资养老机构的建设,但8年过去了,120亩的征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其性 地费用垫支了近亿元,原先的5位股东原计划投资
质是事业单位。不可否认,现阶段的公办养老机构 5亿元,但目前走了4个,而且该项目由于规划问
是促进我国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在全国范 题,到现在还没有开办的日期。
围内接纳了相当一部分需要长期人院护理的老人。 民营养老机构这一市场主体欲在养老事业上发
但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养老机构,其固有的缺陷 挥更大作用,任重而道远。
在举办过程中被充分暴露:一方面表现在养老机构 (三)民办养老机构:定位不准,相关法律法规
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影响效益和活力,导 滞后,发展迟缓
致经济效益欠佳;另一方面,国家在民政事业上所投 社会、国家和市场是三个相互结合又相对独立
入的财政资金有限,而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成本又 的体系,它们对立统一地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整体。
居高不下,使得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难以大规模展
正如学者所言,“三足鼎立的体系才是稳定的。”
开,再加上老人们传统上对公办养老机构的信任,使
…将眼光收缩至机构养老事业,其发展现状是政府
得公办养老机构不堪重负。以杭州为例,杭州市福
“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市场又“望而却步”,且这一
利中心目前有床位850张,2006年开始客满,目前 状况已经延续长久,并无改观,人们将希望寄托于发
预约排队的老人仍有1400多人。可见,如果完全寄 动社会力量来兴办非营利的养老机构。然而,由于
希望于“国有资产”,单由公办养老机构来缓解社会 定位不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的民办养老机构
的机构养老压力,无疑是杯水车薪。
发展迟缓。_2 下面,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二)民营养老机构:发展水平低且数量少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定性
笔者所指称的“民营养老机构”,是指由举办者 (一)创办民办养老机构的理论基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性 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公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
质是企业。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已证明,市场经济是 研究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学者将其形容为一种“合
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相对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率的经济 流的趋势”。 有鉴于此,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
模式,且养老市场被公认为是一个朝阳产业,市场潜 简称“民非”)这类重要的第三部门组织,其形成和
力巨大。但养老产业投资大、周期长、利润低、周转
发展的脉络可沿着公民社会发展和事业体制改革这
[作者简介]赵青航(1990一),男,浙江杭州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基础理论、非营利
组织法。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第27卷
两条线索予以梳理。
1.线索一:公民社会发展
公民社会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一种发展着的社
会形态。整个近代的公民社会理论都是建立在政治
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的基础上,把公民社会定
义为非政治性的社会。到了现代,柯亨和阿拉托认
为经济系统已经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一个
独立的领域,因而他们采用了公民社会一经济一国
家的三分法。-4 其中,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公民社会
组织,公民社会组织是非营利组织,是企业一市场体
制与政府一国家体制之外的“一项新的可用于人类
发展的社会工具”。 公民社会组织的出现是一种
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因为其活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
某人的私益,而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公民社会
的发展,使社会力量有意愿且有能力以非营利、组织
化的方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l6
2.线索二:公共事业民办化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种社会公益
性服务事业都由政府包办。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
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单位制度的改革也日益深入。
过去完全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开始部分地转向由
私人或社会资金兴办。相比于政府领域和市场领
域,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领域内出现了
民非,其制度溯源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与“公
办”相对,凡政府兴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依据《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条例》被定性为事业单位,社会兴办的
社会服务组织在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则正
式被称为民非。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渐
形成,有许多需要拾遗补缺的工作和大量的社会事
务性工作被历史性地转移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
能范围内。
将民非合理地定位于社会部门中的一类组织,
通过积极调整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
在公共事业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能够依此理顺民
非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能:简言之,即不断为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从事政府和市场“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
做的事”。[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定性、作用和组织形
式
在社会领域,西方国家也有非营利性的养老机
构。相较于国家办的和市场办的养老机构,它们的
社会定位、性质、功能均有所不同。有鉴于此,合理
界定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的性质,对研究其功能和审
视其法治环境,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民办养老机构是部分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
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不
同于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也不同于企业以
营利为目的。基于其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把民办养
老机构定性为民非是比较准确的。因此,民办养老
机构不仅应“承袭”民非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作
为民非在机构养老事业上的服务载体,至今,民办养
老机构已经在民非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上发挥了
重要作用。首先,民办养老机构调动了多方面的社
会资源参与和兴办养老事业,有力地弥补了国有资
源的严重不足;其次,民办养老机构迅速地增加了养
老服务的供给,缓解了日趋尖锐的养老事业的供求
矛盾;再次,民办养老机构数量的不断增长和质量的
提高,有利于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和规范化
的市场运作机制的形成; 最后,民办养老机构对
公办养老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外部压力,有利于进一
步革除国家包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业过度营利化的
弊端,既为国家财政拨付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昭示了
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也调控了市场资源的流动方向。
同时,民办养老机构的存在与发展,对社会慈善意识
的增强和道德水平的提升作用亦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仅仅将民办养老机构定性为民非,即认为
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主体归属是民非,还远远不够,
因为民非仅仅是个模糊、粗糙的制度轮廓,欲使民办
养老机构能够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并在适用过程
中及时、有效地规避甚至排除一些制度上的障碍,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