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法律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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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无锡住房公积金查询)

2012年7月 

第25卷第4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July,2012 

V0】.25 No.4 

文章编号:CN53—1143/D(2012)04—136—05 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 

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法律多元 

洪 涵 

摘要:法律多元是法律人类学的核心概念和重要议题,法律人类学家以进化论、功能论、结构主 

义、阐释主义、实践论等为哲学基础,突破国家法中心主义,提出了法律多元理论。20世纪7O年代末 

以来,法律多元研究在内容上更加注重分析多元规范体系间的互动,并受到全球化发展和后现代思潮 

影响。 

关键词:法律多元;法律人类学;国家法中心主义 

法律多元一般是指在同一社会领域中有两个或 

以上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法 

律多元一直是法律人类学的核心概念和重要议题,以 

当然,要判断初民社会有没有“法”,首先需要界 

定什么是“法”。 

一些法律人类学家坚持了西方国家的界定,将法 

至于福勒(Chris Fuller)曾总结道,如果法律人类学在 与国家、政府行为相联,认为初民社会没有国家、没有 

政府,也就没有法。他们中的一些以民族志的方式, 

对初民社会从亲属关系、经济关系到政治关系,从争 

吵、械斗、战争到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则作了通盘描 

述,指出虽然初民社会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法,但却有 

多种维持秩序的规则和制度,只不过不能把这些规 

则、制度都称为“法”。如拉德克列夫?布朗(Alrfed 

美国还能存在的话,一个原因就在于它的许多论题都 

在法律多元这一框架下得到了接续和发展。④国内学 

者高丙中、章邵增先生也曾将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核心 

总结为“以法律多元的认知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和 

“以民族志为基础的比较研究”。②目前国内的民间 

法、习惯法研究,书本上的法/行动中的法研究,软法/ 

硬法研究等,都在致力于对多元规则体系作深入揭 

示,这些研究既与法律多元理论相联,又推进着法律 

多元理论的发展。本文将对法律人类学关于法律多 

R?Radcliffe—Brown)对安达曼岛人包括制度在内的 

社会结构做了全面展示,指出裁定是社会或它的大部 

分成员对某种行为方式做出的赞许或责难,裁定可以 

分为泛化裁定和有组织的裁定,现代社会的法就是有 

组织的裁定,一些简单社会没有法律,或者说只有泛 

化裁定。⑧又如埃文思?普里查德(Edward?Evan? 

Evans—Prichard)在对努尔人的研究中认为,努尔人 

元的讨论做一梳理,以期有助于增进对该问题的整体 

性把握。 

、国家法中心主义及其对法律多元研究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法律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规则体系,但在法 

律人类学产生之初的殖民主义时代,当研究者们接触 

有自己的社会控制体系,他们生活在一种有序的无政 

府状态中,努尔人部落多级裂变支间“分裂一融合” 

的平衡、发生世仇后的械斗、豹皮首领的调解等,都体 到那些“无国家”、“无政府”的初民社会时,他们既惊 

异于异域文明,又在初民社会到底有没有“法”、它们 

是如何维持秩序问题上颇感纠结。 

作者简介:洪涵,云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云南昆明,650111) 

现着部落的、部落间的以及部落外关系的标准化行为 

模式,这一切都是维持他们社会秩序的前提,只不过 

①参见Chris Fuller:Legal Anthropology,Legal Pluralism and Legal Thought,Anthropology Today10(3),Blackwe11 Publishing,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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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中、章邵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栽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55页。 

参见[英]A・R拉德克利夫一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0—237页。 

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法律多元 

“如果把法律这一术语理解为由一个独立的、公正无 

私的权威所做出的裁判,而这个权威又有力量来使自 

来了不固定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气氛,想超越健全的 

“国家法”概念尝试去另整理一个概念肯定是有问题 

的。⑤梅丽(Sally Engle Me r)也曾感慨:“为什么为 

非国家法寻一个词是如此之难?……我们在什么 

地方停止说法律,并发现自己只是在描述社会生活? 

称所有这些形式的秩序为法律有用吗?在关于法律 

多元的写作中,我发现一旦法律中心主义被打破,往 

往用法律这一术语来指称那些不属于国家法的秩序 

形式就会混淆了分析。”⑥ 

还有一些研究者坚持维护国家法的统一性、一体 

性,认为虽然存在多种规范体系,但这些体系都从属 

于国家法。如胡克(M?B?Hooker)在其1975年出 

己的决议得以实施,那么,努尔人也没有法律”。① 

另一些法律人类学家则摒弃了国家法中心主义, 

主张对法做广义解释,将更多的规则囊括到“法”中 

来。如马凌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在特罗 

布里恩岛进行长期田野调查和研究后,认为当地是 

有“法”的,“法律规则之不同于其他规则,在于它们 

被感知和当做是一个人的义务与另一个人的权利主 

张。它们……是由建立在依赖基础之上的特定社会 

强力机制所强制执行的,而在互惠提供劳务的对待安 

排与将此种权利主张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协 

调连为一体的情境下实现的”。②又如霍贝尔 

(Edward Adamson Hoebe1)也提出“这样的社会规范 

就是法律规范,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 

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 

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 

用。”③这些宽泛的界定,为推导出存在国家法与非国 

版的《法律多元》一书中,就将法律多元界定为在国 

家法范围内的多元法律义务体系的共存,并强调了其 

间的三个原则,一是国家法律体系是优先的,二是任 

何对本土法律体系的允许都必须基于国家法体系所 

要求的前提及形式,三是在任何对本土法的描述、分 

析中,所使用的分类必须是那些国家法体系的东 

西。⑦弗里德曼(Lawrence M?Friedman)也有类似观 

点,他认为法律多元主义是在单一政治共同体中存在 

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文化,如以列家庭法给穆斯林、 

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安排是不同的,又如美国各州都 

保留着相当大的法律自主权,再如不同地方法官判决 

家法并存的法律多元现象埋下了伏笔。 

但这种超越了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宽泛界定招来 

了不少批评,包括法律人类学阵营内部也有反对意 

见,并进而提出对“法律多元”这一概念科学性的质 

疑。如塔玛纳哈(Brian z?Tamanaha)认为“法律多 

元”这个概念在使用的开端处就有缺陷,如果对法的 

界定过宽,将所有社会控制都视为法,不仅使得“法” 

不再有什么特性,也使得其它道德、政治规范、习俗、 

习惯、甚至会议礼仪都成了法。认为由于多元主义者 

轻重有不同等。⑧Et本学者=F叶正士也认为“法律多 

元即是在基于一个国家法律文化之上的统一的国家 

法之下,每一个社会——法律体关于保存和重新阐述 

其法律文化所进行的内部斗争和决定。”⑨这种认为 

多元的法律体系有赖于国家法律体系支配、控制的理 

论,被格瑞菲斯(John GrififthS)称为“弱意义上的”法 

坚持法律包括非国家法,所以如何界定非国家法,以 

及如何将法从其它规则中区分出来都成了问题。④ 

罗伯茨(Simon Robeas)也认为法律多元这个概念带 

律多元,区别于他自己所抱持的、建立在对法作宽泛 

7页。 

[英]埃文思・普里查德:《努尔人——对尼罗河畔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述》,褚建芳等谜,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 

②[英]布罗尼斯拉夫?马凌诺夫斯基:《初民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许章润译,载许章润、么志龙:《犯罪社会与文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 

出版社,2003年,第34页。 

③[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严存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7页。 

④参见Brian z?Tamanaha:the Folly of the Social Science Concept of LJegal Plurlaism,20Journla of Law and Society 192(1993)。 

⑤参见Simon Roberts:Against Legal Plurliasm:Some Reflections on the Contemporary Enlargement of the Legal Domain,Journal of Legal Plurliasm, 

1998。 

⑥Sally Engle Merry:Legal Pluralism,Law and Society Review,Volume22,Numbe ̄(1988)。 

⑦参见John Grififths:what is Legal Pluralism,Journal of Lega1 Plurliasm,24(1986)。 

⑧参见[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制制度——一种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29— 

233页。 

⑨[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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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界定基础上的“强意义上的”法律多元。① 

虽然有人在国家法中心主义指引下不认同存在 

多元的“法”,有人认为法律多元指的是在国家法统 

于社会由多个亚体组成,这些亚体都有自己的规 

则以及执行力量,而认为法律有多个层次。如古尔维 

奇(Georges Gurvitch)认为有三种法律形态,一是国家 

法,二是个体或体间的法律,三是社会法。②又如 

体下的法律规则和实践的多样性,有人则突破国家 

法中心主义认为存在包括国家法和非国家法在内的 

波斯比昔(Leopold Pospisil)提出了“法律层次说”,认 

为社会——无论是部落,还是现代国家——不是一个 

无差别的人类混和物,而是由不同成员、组织和亚 

多元的“法律”,但他们都承认存在多元的规范性体 

系。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只将国家法称为 

“法”,可能会将现实中真实存在的其它规则体系排 

体组成的,没有哪个社会只有一个持续唯一的法律体 

除在法学研究外,忽略掉非国家法与国家法间的互动 

系,社会中有多少功能亚体就有多少法律体系。③ 

关系,忽略掉非国家法对国家法的协助或阻碍,所以, 

(三)由文化多元推导出法律多元 

虽然如何界定“法”,是科学界定“法律多元”的软肋, 

也有研究者认为是文化的多元造就了法律的多 

但“法律多元”仍不失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和一种重要 

元,呼吁人们尊重、理解文化和法律的多样性。阐释 

的方法论,它让我们体味“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复 

人类学大师吉尔兹(Clifford Geertz)就是此方面的代 

杂性,也启发我们从多个角度对“法”作深入研究。 

表,他认为不同的“地方”有各自强有力的、独特的关 

二、认识法律多元的多元视角 

于世界存在方式的观念,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法律 

法律人类学认识法律多元的角度也是多元的,其 

领域不会衰变成封闭的单一体,而是会拓展成复合式 

间经历了哲学基础上的进化论、功能论、结构主义、阐 

的多元体。④又如韩国的全炳梓也认为,社会的多元 

释论、实践论等的变迁: 

(一)在西方法与非西方法的冲突中揭示法律 

化导致规范的多元化,所谓多元社会是指个人所属的 

多元 

集团多样化,个人所追求的生活价值多样化。在多元 

社会里,文化相对主义等价值观起着支配作用。⑤ 

一般认为,法律人类学的法律多元研究发端于西 

方殖民主义时代,早期的研究者曾基于进化论的简单 

(四)在纠纷分析中展现法律多元 

推理,认为初民社会是不民主的、落后的,并试图将西 

创立了“纠纷分析”模式,是法律人类学的另一 

方“现代的”法律制度移植到这些社会,但这些“现代 

大贡献。早在1926年,马凌诺夫斯基在其《初民社会 

制度”与殖民地的习惯法、本土法发生了剧烈冲突、 

的犯罪与习俗》中就曾提及一些纠纷案例,只是论述 

遭到抵抗,经过这些实践,研究者们——如马凌诺夫 

相对简单。1941年卢埃林(Korl N?Llewellyn)、霍贝 

斯基、布朗、普里查德等——才逐渐形成、采用了功能 

尔又在其《夏安人的方式》一书中创立了案例法,即 

论范式,渐次提出初民社会也有自己的规则,这些规 

“研究事故、争端、冤情和纠纷的实例,考察它们的性 

则发挥了定分止争的功能,并不是只有西方国家的法 

质及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如果可能的话,还要考察 

律才是法律的观点,促使殖民者对法律移植活动进行 

动机和结果。”⑥许多法律人类学民族志作品通过对 

反思,并转向支持研究者菟集习惯法,帮助殖民地官 

纠纷解决过程的描述,展现了多种规范性秩序的现实 

员处理纠纷、维持秩序。 

存在。如古利弗(P?H?Gulliver)在对阿鲁沙人的 

(二)立足于社会结构分析法律多元 

研究中,发现他们并不是通过殖民地法院,而是通过 

社会是由部分“结构”成的整体,一些研究者基 一套非正式、非官方的协商谈判机制来解决纠纷的, 

①参见John Grififths:What is Legal Pluralism,Journal of eLgal Pluralism,24(1986)。 

②参见Norbert Rouland:Legal Anthropology,The Athlone Press London,1994,第49页。 

③参见John Grifiths:Ⅵ,llat is Legal Pluralism,Journal of eLgal Pluralism,24(1986)。 

④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栽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1998年,第90、126页。 

⑤参见全炳梓:《多元社会中法律的性质与作用》,《法制现代化研究》1999年辑。 

⑥转引自Laura Nader、Harry F?T0dd:《人类学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材料、方法与理论》,徐昕译,栽梁治平:《洪范评论(第八辑)》,北京: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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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法律多元 

胜方往往是政治上强有力的一方。① 

考了国家法塑造社会秩序的有限性,尤其是2O世纪 

三、法律多元研究的新进展 

80年代以来的研究越来越强调国家法和其他规范性 

梅丽曾以20世纪7O年代末为界,以研究对象、 秩序间的辨证的、互构的关系,其间既有对国家法渗 

内容为据,将法律人类学的法律多元研究分为古典法 

入其它规范性秩序并企图重构它们、使它们变得象国 

律多元(Classic Legal Pluralism)和新法律多元(New 家法的分析,也有对其它规范性秩序应对国家法的策 

Legal Pluralism)两个时期。古典法律多元,关注的是 

略的揭示,还有人提出国家法自身也是多元的。③ 

殖民和后殖民社会中固有法与欧洲法之间的关系,新 代表性理论如摩尔(sa]ly Falk Moore)的“半自治 

法律多元则是将法律多元概念运用于非殖民社会、欧 社会领域”分析框架,她认为无论是在部落社会还是 

美发达工业国家。②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新法律 在现代复杂社会都存在着半自治社会领域,它们自身 

多元研究,成立了国际性研究组织,在内容上也体现 能创制规则,有诱导或强迫人们服从的手段,同时它 

出诸多新取向。 

们又置身于大型社会的母体中,这个社会母体,时而 

(一)成立了国际性研究组织 根据半自治社会内部成员的请求,时而根据它本身的 

1978年,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The Inter— 情况而能够且实际地影响和侵入半自治社会内部。 

national Union of Anthropological and Ethnological Sci- 在半自治社会领域中,那些使内部生成的规则有效的 

ences)成立了民间法与法律多元主义委员会(Corn. 不同过程,也往往是决定国家所创制的法律规则得到 

mission on Folk Law and Legal Pluralism),该委员会的 服从或不服从的直接力量, 笙其中法律规范(Lega1)、 

目的是对民间法和国家法间的关系进行理论性和应 

非法规范(Illegal Norms)和非法律规范(Non—Legal 

用性研究,强调民间法的生命力和创新力,在出版通 Nomrs)相互磨合。④可以说,当代法律多元研究不仅 

讯、组织国际研讨会、组织和讲授课程等方面开展活 肯定了多元法律领域的存在,也发展了关注它们间关 

动。自其成立以来,就“国家法及其对民间法的使 

系的讨论,为在社会变迁中:兮析国家法的实施及遇到 

用”、“民族和文化体的现实的和法律的地位”等主 的抵制,审视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关系提供了分析框 

题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就“世界视野下的当代法律多 架,使“法律多元”成为考察法律与社会文化关系的 

元”、“如何看待自然资源中的法律多元”、“法律多元 有益切入点。 

中的性别争议”、“法律多元的跨国维度和人权争议” 2.在全球化背景下作研究 

等主题组织了课程学习。可以说,该委员会目前既是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法律人类学将它的关注范 

研究法律多元的国际性组织,也是当代法律人类学研 围从非西方社会扩展到更广阔的领域,不仅研究西方 

究的主要国际性组织形式。 

现代工业化国家,也研究跨国性问题。如摩尔从法律 

(二)当代法律多元研究的新取向 

的多层次性、从全球化的视角指出当前的法律多元可 

1.在社会变迁中关注多元规范体系间的互动 以指:(1)国家确认不同社会领域的方式和它自己对 

早期的法律多元研究多将多种规范体系看作是 

与它们关系的观念地、组织地表达;(2)国家管理的 

平行的、自治的,2O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初的研究 内部多样性;(3)一个国家在更大区域内与其它国家 

则多认为国家法塑造了社会秩序、国家法比其他规范 

的竞争方式,以及更大世界范围内的竞争;(4)国家 

性秩序更具优势、国家法是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有 

内在地、外在地与非政府、半自治社会领域的互相交 

效工具,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的研究则审慎地思 叉的方式;(5)那些为了实施法律而可以依靠的非国 

①参见Sally FalkMoore:CertaintiesUndone:FiftyTurbulentYears ofLe:galAnthropology1949—1999,Journal oftheRoyalAnthropologicalInstitute. 

Ma舢1,Vo1.7 Issuel。 

②参见Sally Engle Merry:Legal Pluralism,Law and Society Review,Volume22,Numbed(1988)。 

③参见Sally Engle Merry:Legal Plurlaism,Law and Society Review,Volume22,Numbed(1988)。 

④参见Sally Falk Moore:Law and Process.-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Roufledge&Kegan Paul,London,1978,第5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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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家的社会领域的合作等。①又如1988年召开的第十 

二届国际人类学民族学联合会大会上,民间法和法律 

多元委员会组织的论坛主题之一就是“工业社会中 

解法律的方式,与法院工作人员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 

的不同;⑧又如桑托斯(Boawentura De sousa Santos)主 

张法律多元是后现代法学的关键词,提出了后现代主 

义的法律多元观,认为我们处在一个多孔的法制或法 的法律多元”,其间有参会论文揭示了移民互惠关系 

的变化,揭示了人们跨国流动后,在选择遵守何种法 

律体系时的困惑,指出在工业经济发展中,到欧洲寻 

求雇佣的移民,可能引起当地社会秩序的变化,进而 

引起全球性变化。② 

制的多孔性时代,我们的法律生活是由不同的法律秩 

序相互交叉即法制间(Interlegality)而建构的,法制间 

是法律多元主义的现象学对应物、是一个高度动态的 

过程,认为法律是一个“变龙”。④再如还有研究对 

殖民主义作了反思,指出“习惯法”这一术语其实是 3.受后现代思潮影响 

20世纪后半叶以来,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及其对 

不确定性的强调、对话语权的关注,也折射到法律多 

元研究中。如梅丽对美国公民的诉讼经历、话语权作 

殖民统治过程中的“建构”,“习惯法”的出现是欧洲 

资本主义秩序在全球扩张的产物等等。⑤ 

(责任编辑王启梁) 

了研究,讨论了带着自己的问题上法院的人思考和理 

①参见Sally Falk Moore:Certainties Undone:Fifty Turbulent Years of Legal Anthropology 1949—1999,Journal of the 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Mar2001,Vo1.7 Issuel。 

②如B・cker等的观点,参见Carol J・Greenhouse,Forts Strijbosch:Leg Pluralism in Industiralized Societies,Legal Pluralism&Unofficial Law 

33.1993(Special Issue)。 

③参见[美]Sally En e Merry:《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④参见桑托斯:《法律:一张误读的地图——走向后现代法律观》,朱景文等译,朱景文:《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89—115页。 . 

⑤如Snyder对塞内加尔的研究,参见Sally Engle Merry:egaLl Plurlaism,Law and Society Review,Volume22,Numbe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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