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030105
学科点简介:民商法学硕士点隶属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科点现有教授7
人、副教授7人、具有博士学位5人。近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
等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专著10余部;承担省部
级以上科研项目20余项,其中国家级项目2项;高级职称人员年人均科研经费
5万元。民商法学硕士点自2007年开始招生,已培养毕业生200余人,就业范
围包括公检法部门、地方政府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单位
等。
培养目标:本专业着力培养具有改革开放意识,严谨求实,创新进取,努力为现
代化经济建设服务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具体要求是:通过三年培养,使学生
能够掌握较为扎实的民商法学系统理论知识,较宽广的法学知识面,较强的科学
研究能力和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的能力;能综合运用民商法理论分析现实问题,
独立承担本专业的科研任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能熟练地使用信息与网络技
术开展研究工作;具备从事本专业学术研究、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的能力。从而
为各级政法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主要课程:民法总论、商法总论、知识产权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
公司与企业法、金融与保险法、破产法、婚姻与继承法、著作权法、商标与专利
法、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专题、法律英语等。
就业方向:公检法部门、政府机关、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公司企业、教育培训
机构;进一步报考相关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5:
序号
1
2
3
研究方向
民法
商法
知识产权法
初试科目复试科目
(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
(2)▲英语一(100分)
F513-民法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
(分论)(100
(150分)
分)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总
论)(150分)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
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1.《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分值各占50%,共150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2.《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分值各占50%,
1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3.复试科目:《民法(分论)》考试题型: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
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
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
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
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
底。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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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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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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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复试科目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责任等基本内容。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民法(分论)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
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
生的民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一、物权
●物权总论
●所有权
●共有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二、债权
●债权总论
●债权分论
三、继承权
●继承权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四、人身权
●人身权概述
●人格权
●身份权
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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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各类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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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9:11: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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