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创设法务部门的必要性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6: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北京汽车政策)

论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创设法务部门的必要性

一.现代企业管理与法律的关系

现代企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产生和提高经济效益,而从古至今,经济与法律总是处于互

动之中,并且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化。进入21世纪以来,在我国建设法制国家和实

现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与现代企业已经密不可分,现代企业有三个立足点:科学管理、

技术创新和法律保障。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论是在企业的发展壮大还是经济效益的

提升过程中法律保障都是不可或缺的。为了使法律成为促进现代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手

段,就必须有效的将法律手段与策略融于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营战略之中。因此,在现

代企业管理组织机构中配置独立的法务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现代企业中法务部门的作用

1.法律的作用在管理基本职能中的体现

计划过程作为决策的组织落实过程,是决策的逻辑延续,决策过程中的所提出的风险预

测,在计划阶段就要进行评估,寻法律依据以及运用法律手段预设解决途径。在组织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手段的运用就要被具体化,根据计划的目标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就要

为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基础,实现法律保护。在管理者领导本部门实施具体的工作时,领导

者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对于处理问题时遇到的法律障碍应该及时咨询法务人员,听取法

务人员的建议,有的放矢的实现自己的领导职能,这也是领导艺术的体现。法律在管理的控

制职能中体现的更加具体而突出,法律手段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对风险的控制,而风险

控制的成功率则取决于对法律手段与技巧的运用,而法律手段与技巧的运用又突出体现为对

合同或者协议条款内容的设计和表达。最后,计划实现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考验着法务

人员的创新思维,是否能够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法律保护手段,对同样的老问题能否

创新出更有效地解决方案。

因此,创建法务部门就是为了在实现管理基本职能的过程中做好各个方面的辅助工作,

特别是商业决策过程中和项目展开、推进中的辅助工作,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组织运行能够

顺畅有序,在降低风险、节约时间的同时也就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从而推动效率和经

济效益的提升。

2.法律部门在现代企业中的职能构成

很多的管理者对法务人员在企业中的作用的认识有很大的误区和偏差,通常认为法务人

员功能就是为了解决纠纷,使法务人员扮演的是一个“救火队员”的角,其实在许多标杆

企业中或者国外企业中都有独立的法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在从事大量的非诉讼工作。这些非诉

工作正是法务部门职能的体现。

2.1预警职能

商事领域不同于民事领域,大量的民事案件是不得已的情况下启动法律保护手段,比如

侵权案件,小额的民事纠纷案件等等。而商事活动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由很多环节组成,其

标的额动辄上千万,过亿,是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因此,法律部门的工作不应该定位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的介入或者项目实施末端产生法律问题之后的救济,而是应该前置到企业的决

策阶段,为决策方案寻法律依据,发现法律漏洞。针对决策的内容提出在未来方案实施过

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针对可能导致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无效情况的法律建

议,比如根据决策方案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条款是否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

被撤销?

2.2风险预测职能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法律部门的工作就是应该针对拟签的具体协议或者合同项下

约定的权利义务、交易条件等提出风险建议,供决策者参考、评估。从而使决策者的谈判更

有针对性,对哪些方面的权利应该争取,对哪些方面的义务应该排除,更明确清晰。

2.3风险控制职能

在项目计划的执行和推进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上,法务部门的风险控制职能应该体现为在

签订具体的协议和合同时使本方风险降至最低,即使出现风险也要使其在预估的范围内,使

风险能够相对可控,避免造成过大或者无法弥补损失。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

适时的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更加细化的合同来实现,这一点在以投资为主的行业显得尤为重

要。

2.4救济职能

一但事态发展到需要进入法律程序或者诉讼阶段,法务部门就可以通过前期整个参与工

作迅速的分析出问题的关键,收集和整理出尽可能全面的有利于本方的证据,为庭审做好充

分的保障工作。也可以做好与出庭律师的案情衔接工作,组成诉讼过程中的智囊团。

2.5合同文本的备案管理职能

合同或者协议等文件应交由法务部门统一备案,这样不仅可以提高项目计划推进过程中

的相关手续、合同依据快速查询和整理,而且可以避免合同文件使用时的扯皮现象或者以备

不时之需。

2.6经典案例的汇总、传承职能

法务部门应该是一个学习型组织,对于本公司签订的经典合同或者经历过的经典案例进

行及时的整理分析,甚至可以形成书面成果,梳理出经验和教训,在类似的案例中不至于重

蹈覆辙或者使未来项目的运行更有效率。另外,法务部门作为一个部门而存在应该是这些经

验教训和成果的传承机构,使这些经验教训和成果产生历史性,就不会因为人员的变动而流

失。

3.法务部门对于现代地产企业规模化发展的影响

3.1法务部门在现代地产企业中发挥作用的模型

3.2法务部门对现代地产企业的重要性

第一,法务部门的创设是现代地产企业专业化分工的内在要求。专业化分工是每个企业

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是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依据,其设置的科学性则是决定企业能否健

康运转的关键所在,现代地产企业当然也不例外。

第二,法务部门的创设是对国外标杆企业的有益借鉴。许多国外经久不衰的企业,都设

有自己独立的法务部门,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

家21%以上的大中型企业都设立了法务部门。

第三,法务部门的创设是地产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需要。地产行业的特点是投资规模非常

大,特别是上市公司或者具有上市前景的公司,各项相关业务所以涉及资金都相对较大,因

此如何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就成为一个命题,这就需要做好对所投资项目决策阶段的风险防范

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控制工作,和在项目实施中出现纠纷后的救济工作,这就需要

在具体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与合同条款的拟定技巧来实现。

4.法律人才的利用与偏见

法律人才在商事实践中应该分为两类:诉讼型法律人才和非诉型法律人才,其中诉讼型

法律人才以职业律师体为骨干,主要是以出庭应诉为主,而非诉型法律人才包括具有律师

资格但没有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以及大量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这一体以从事基础的法律工

作为主。非诉法律人才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优势:

第一,时间优势:由于是在企业中专门的法务部门工作,因此,可以随时有针对性的提

出法律建议,相对职业律师而言,有更多的有效时间处理本企业的相关法律事务。也是企业

管理专业化分工的一个内在要求。

第二,资源优势:由于全程参与从决策过程到具体计划的实施过程,使得法务人员对于

整个项目的细节了解更加清晰,因此,对于有关协议或者合同的具体细节的把握会更加全面。

第三,专业优势:由于法务人员大部分时间是在研究与本企业相关的事务,因此会形成

较高水平的专业化,对工作做到精益求精,相对而言,职业律师很难形成对某一具体领域的

专业优势,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企业的经典案例是由一个小的律师团来完成的,需要多个对不

同领域有深入研究的律师或者专家律师集思广益。

第四,敬业精神优势:由于企业为这些法务人员提供了专业化的部门,同时也就明确了

这些人员的职责,从而使这些人的专业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使他们到工作的成就感,

体会到工作带来的挑战与乐趣,因此,对这些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是一个极大促进和鼓舞。

三.现代企业中忽略法律部门建设的弊端

1.法务部门与法律顾问的关系

法务部门的创设与外聘法律顾问不应该是一种职能冲突,而应该是相互配合和相互补

充。当产生法律问题或者需要用法律手段寻求救济的时候,外聘律师介入的时间往往具有滞

后性,这就使得律师对于合同或者协议的把握深度不够,有很多细节由于没有参与容易疏漏。

相反法务部门介入项目的时间具有前置性,对于细节的把握会更加透彻,可以为顾问律师提

供很有效的建议,同时由于都是用法言法语等专业术语进行沟通,在客服沟通障碍的同时会

使效率更高,也可以形成更多的问题解决思路,还可避免信息传递过程的一些偏差和模糊,

特别是可以使沟通更具针对性,更突出重点。

2.现代企业组织架构中法务部门空白的影响

法务部门就像人体的免疫系统,或者说类似于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功能,在每一项新的应用

程序执行之前都会有一个询问提示或者处理建议,由用户选择是否执行。如果执行应用

程序出现了故障,防火墙还有会起到修复或者排除障碍的功能,如果没有防火墙的保护就会

使计算机暴露在时时的风险中,一但风险入侵,电脑面临的就是整个系统的崩溃。

2.1法务人员对项目介入时间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在出现法律问题之后或者可能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才选择让法律

人员介入,因此就造成了法律保护的滞后,使很多问题复杂化,使后续的救济以及问题的解

决很复杂。管理学讲究“凡事预则成,不预则废”,法务人员的介入时间应该具有前置性,

对项目的的相关问题应该具有前瞻性,例如,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前应该做一些前置性

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调查工作,作为后续签订与土地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的依据,或者谈判的条

件;在比如在拟定经济技术指标时也需要相关法律依据,如容积率的确定等,法律或者法规

是有强制性规定的,一但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会产生许多问题或者纠纷。

法务人员介入时间的前瞻性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预判,以及在

预判基础上拟定相关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者作为谈判时应该重点讨论的问题,从而使签订合

同与协议的伊始就使风险具有相对可控性。

2.2对法律手段的运用缺少技巧以及对法律手段运用的盲目性

比如,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虽然重视违约条款的约定,但是大部门都很笼统,或者在

涉诉时起不到任何作用,其实合同或者协议条款的拟定是非常有技术含量的工作,保护性手

段往往也拟定在具体的条款中,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在约定分期付款的购销合同中,对

于付款方往往风险较大,此时该如何规避风险,取决于约定付款的方式或者约定的合同生效

条件,而不能指望违约后的救济,此时,我们可以约定将款项“提存”,待对方旅行约定的

义务后,方可提走款项,这有点类似于现在的网购,是将钱放在第三方,买方确认收货后,

卖方才可以从第三方提走款项,这样就既避免了双方由于不信任而产生骑虎难下的局面,又

降低了作为付款方的风险,实现了对于风险的控制。因此,法律手段的运用是需要技巧的,

是需要由专业的人员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去思考和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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