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行政处理相关法律规定汇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
税数额五倍以下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
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
额五倍以下的。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
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
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
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
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但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
从重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7:21: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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