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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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郭光允)

浙江省合伙法律服

务所管理规定试行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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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和管理,促进改制后合

伙法律服务所规范运行,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法>(第59号令)、<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

见〉的通知>(司发通〔〕13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其组织形式已改

第三条合伙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由合伙人依照章程

和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法律服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法律服务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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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总则

规定。

为合伙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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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伙法律服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合伙法律服务所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司法行

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合伙法律服务所

第六条合伙法律服务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

(四)有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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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监督。

、合伙法律服务所的基本条件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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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合伙法律服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

合伙法律服务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基层法律服务所,其职责由章程

第八条合伙法律服务所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四)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五)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法律服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七)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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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

合伙协议约定。

一)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法律服务所的宗旨;

三)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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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服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法律服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

(

法律服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法律服务所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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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居所地、执业经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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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协议的解释和修改程序;

(九)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

三、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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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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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伙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是指参与合伙法律服务所内部管

理,并对合伙法律服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四)在本所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执业。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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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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