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3: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摩托车发动机号查询)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123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以刑法为例

(非法学张立2)

内容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

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

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

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另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

定,这就为特权思想的发展及演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土壤和空间,与封建专制发

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一直延续到各朝各代,直至当今现代社会,

也存留着特权思想,可谓对中华民族影响及其深远。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

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残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

性。本文粗陋简析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以及演化历史,以及对当今社

会的影响,我们应当怎样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贵族官僚封建专制刑法特权治吏

一、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

(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到战国达到

了顶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核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的法

律特权,而且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

持变法时强调“一断于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

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

《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

者弗敢争。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

法。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

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

《史记。太史公自序》

《商君书赏刑》

级特权。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这些特权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一方面明文规定某

些刑罚不适用于大夫或“公族”。另一方面对于贵族官僚犯罪的可以用“赎”、

“放逐”等方式来代替应受的刑罚。其二,以自杀代替死刑。一般死刑都是公

开执行的,但大夫之类的贵族官僚犯死罪可以在家中自杀而死,以示优待。其

三,司法审判上的优待。一方面“命夫命归不躬坐狱讼”,另一方面又有“八

辟”之法,以视区别对待。

(二).秦汉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

的特权制社会远在秦汉时期,这个法律特点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

不同的,特别在法律上的适用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这种不同所造成的形

成了刑法特权原则分析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起源,对于现阶段我国建立法

治社会仍有一定的参价值。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

礼法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在贾谊看来,

如果官僚、贵族犯了罪,对他们任意横加凌辱的话,封建的等级观念就会发生

动摇,贵族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汉文帝亦受其感悟,于是著令,大臣

有罪,令其自杀,而不再受刑辱。可以说,贾谊此疏是为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

奠定了理论基础。汉朝随着礼教与法律逐步融合,“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被正式确定下来。这就是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

二、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发展

(一)魏晋至隋唐时期贵族官僚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1)议(八议)。“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上特权原则的突出标志,三国

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

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八议”制度,

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

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

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

3

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

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时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

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

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

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

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

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

疏议·名例》)。“八议”制度的内容: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

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

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

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当(官当)。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

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

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在北

魏及南陈时期,出现了官吏犯罪可用官爵抵罪的“官当”制度。“官当”成为

正式制度始于北朝《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这一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

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北魏律允许以官阶抵罪,《法例律》规定:“五等列爵,

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

(3)请。“请”又称“上请”,源自于汉朝,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

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

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由于身份和

官品、爵位等级不同,所享受特权的范围也不一样,这突出反映了封建法律所

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性。“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它的适用范围

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

行发落。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

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4)减。“减”的规格低于“请”一等。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

家属。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但死罪不得减。据《名例律》记载:

“七品以上之官(减章)”条,例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

4

相父母、父母、兄弟、妹、妻、子孙”,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

例,即律疏中所说“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章不得减,此章亦不得

减,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5)赎。“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

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

此限制也更加严格。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

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

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从以上减赎的适用来看,有两种限制,一是犯“五流”

的,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杀)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者,“各

不得减赎”;二是“其于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

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

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总之,中国历史发展到唐

朝时,统治者以议、请、减、赎,以及官当等多种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

律化、制度化,使他们享有的特权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

社会刑法的特权法性质。

(二)唐朝以后贵族官僚刑法上特权的发展

宋朝的《宋刑统》全盘沿袭了唐律中有关等级特权的规定,并且在事实上扩大

了特权优待的内容。在整个北宋时期,贵族官僚在刑法上享有很大的特权,除

了北宋末年的徽宗、钦宗两朝外,从未有过刑杀士大夫之举。官员犯罪,较轻

的,给予罚棒、罚铜、降职、贬官等处罚;较重的甚至严重犯罪,也往往用以

勒停(即将勒令停职,一般来说,勒停之后一段时间内仍可复职或别委差遣)、

居住(即对被贬谪的官员,制定于某地居住,是重于勒停的处罚)、安置(即

对被贬谪的官员在指定地点居住的同时,还要限制其行动自由,这是重于居住

的处罚)、编管(即被贬谪的官员押往指定的边远地区予以管制,是重于安置

的处罚方式)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罚的。明代法律关于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比

唐宋时有较大的变化。《大明律》中虽然仍有“八议”的规定,但是“请”、

“减”、“官当”等名目却被删除。除“八议”外,其他的主要特权制度包括:

官员犯罪不许擅自勾问、凡“八议”对象的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员的父母等犯罪

的,也可享受特殊优待等等。清代刑法基本上是沿袭了《大明律》中关于贵族

5

官僚特权的规定,不过,清代统治者为了达到加强专制的政治目的,也具有自

身的特。首先,官员享有的刑法上的特权。犯徒罪以上的官员,较轻的发往

西北地区的“军台”(兵站之类的军事设施)效力;较重的则发往新疆当差,

这是作为对于犯罪官员的一种宽大处理方式。其次,宗室、觉罗享有刑法上的

特权。宗室是清朝“显祖”(努尔哈赤的父亲塔克世)的本支,觉罗为“显祖”

的旁支,他们都属于清朝皇族。宗室、觉罗不仅享有司法上的特权,而且在刑

法上也享有种种特权优待。

三、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危害及存在合理性。

在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下,贵族们的刑法特权危害性不言而喻,他们控制着社

会资源同时可以一定限度地为所欲为,这严重阻碍国家民主、制度和规范,同

时他们还占据着舆论的战略高地上,宣扬“君权神授”皇权至高无上,皇帝乃

“天子”是神的指意,广大劳动人名只能逆来顺受,只有忍受,服从,在“六

道轮回”中才能最终到幸福。这种制度直接导致中国两千年封建专制与人民

的愚昧,阻碍社会的发展。然而,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在生产力水平还处于

牛耕铁犁的年代中,这种制度无疑巩固着皇权,政权,同时使官僚贵族们凝聚

向心,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最起码使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围绕着皇权中间,

左右着一个国家的发展运行。中国数千年官僚贵族特权制度,是在一种稳定的

制度框架内,官僚贵族与君王博弈的结果。君王因此制度的建立,对内可以稳

定宗亲内部已获得政治支持,对外为天下表率而行仁德教化以稳定社会。有利

于为君王积累人才,避免人才流向异己势力而威胁到自己统治。对官僚贵族等

人才供给方来说,可以维护其既有利益,实现其自身之政治价值。故特权制度

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其存在极大地激励了人才向朝廷流动。唯物辩证法

告诉我们要辩证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对于数千年存在之官僚贵族特权制度应当

以一个全面的观点来认识,诚然特权制度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但请注意,

此时社会又将处于变革之中,然而新兴利益体同并未形成,所以对待特权制

度我们不能盲目批判,而应辩证对待。特权制度本身是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

神,但在考察其实际运用的情况时,我们发现,在为后世称赞的唐朝律法,由

于其法典中的特权法律体系非常完整,可谓“礼优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

导致这种法律不平等的现象在当时以及后世被认为是相当完美的制度之一。因

6

【5】《兰台世界》杨馨德、冯艳2012年5月18日

【6】《法律文化研究》董长春2008年9月14日第二期

【7】张天禄.从“八议”制度谈中国封建特权[J].河北法学.1990(02)

【8】司雪侠.试论中国古代的等级特权法[J].榆林学院学报.2004(04)

【9】参见张龙平:《法制生活中的“官当”“八议”及防治》,载《北京社会

科学》1996年第三期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0:57: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553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非法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