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制度建设

更新时间:2024-11-06 12:27: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而征信业的发展是现代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加快速度建立诚信体系的建设,现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的,这可以加深我国我们国家经济体制

的快速发展。在如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我国的征信业务也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但总体看来并没有

特别的规范,这就使得个人征信中的隐私权在面临着受侵害的风险。因此,在实现信息共享追求征信

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力度保护个人隐私权,这对征信活动中被征信者,对征建设完善的信体系以及对

我国持续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2.研究意义

近年来,我国不断提出要构建诚信社会,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寸

步难行。有没有不良记录在诚信的体制中引起了全社会公众的广泛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社会还不够重

视对被征信者的隐私保护问题,也正因如此隐私权不够被重视,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一些严重侵犯个人

征信隐私权的案件,客户的一些隐私被不法分子所知道,这都是由于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

的渠道卖给别人的。当前,我国比较缺乏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所以,我们国家应该

尽快的建设并完善关于诚信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述

根据各文献研究的内容,总结了一下几个重要观点:

1.我国个人征信刚起步,对个人信息主体隐私权保护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用信息收集、使用以及

提供不规范,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对立法的理解都有待提高,这就是我国法

律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当前的宪法中虽然有几条是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可是这些相

关的法律并没有详细的阐述,也没有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也此同时也有监督机制不健全以

及行业内自律不够等原因存在。关于《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和《个人

信用征信中的隐私保护研究》这两篇文章都有一些关于保护隐私法律的知识。

2.分析国外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美国世界上信用管理法律最健全的国家,采用的是市

场型模式的信用体系。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国家采用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型模式的资信评估体

系。而日本则折中了美国和欧盟立法模式,这样的立法模式既适用于公共部门又适用于非公共部门。

关于日本折中的法律模式可以被我们国家很好的借鉴,就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相关法律的建设来说,我

们国家必须要尽快的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从立法的角度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很多的政治家都

在他们的文章中详细的阐明了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的不同观点和意见,所以我国关于个人隐私的

法律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完善关于隐私的一些文章著作都有提到过,何日贵在其文章《征信体系建设

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研究》(2012年),在其文章《orthAmerican

Laws,RegulationsandPractice》(2008年)均提出了上述观点。

3对我国的关于隐私法律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一些问题,和美国和欧洲等国家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对

比,我国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对比,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如果想加强这种侵害隐私的

违法行为,要修改这些有关的法律,制定一些新的相关立法,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让这方面的

法律更加的完善。也有一些研究法律的政治学者在其著作中也提到了一些关于相关法律的研究,在对

于隐私保护的法律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想法,例如孙玉容,张冲,郭寒青等一些著名的政治研究学者。

二、我国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的国内发展现状

1.我国个人隐私权的发展情况

(1)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界定

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至今都没有一项完整的法律来实行,而来自不同国国家的政治研究学者也也

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的研究学者对于隐私保护的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生活秘密权也可以

被称为隐私权,而生活秘密权的意思就是公民生活中的一些隐私的秘密,不允许他人所知道的,别人

也不能够干涉这种隐私,不能暴露给别人看的。而第二种看法就是正常的公民收到国家保护的合法公

民所拥有的一种享受自己安静的生活并且自己的隐私也不能被暴露受到了法律所保护,这些隐私也不

能被他人所侵犯,和利用,这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的人格隐私权。第三种看法认为这种隐私权是

合法的公民或者是已经逝世的人所拥有的隐私不被外界所侵犯或泄露,不被非法的公开,个人的想法

隐私和一些秘密的决定都不能被外界侵犯利用,这种合法的隐私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是一种独

立合法的人格权。

综述,本文中的观点就是公民对一些个人的隐私事务,可以自己保密,不被别人所知道泄露或者

是利用,而是使自己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自己的隐私信息自由的支配的一种隐私权。

(2)我国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于隐私保护问题的研究比较晚,在1987年以前,我国内地的学者都没有写过关于保护个人隐私

权的相关文献,甚至在1988年以前,关于隐私的这一问题在我们国家的一些高层中的一些关于法律的

文件和国家的最高检解释司法的法律时都没有提到过关于法律的看法与观点。近十年的来,隐私这具

体的概念都没有被国家的法律严格的重视起来。到了2010年,关于个人隐私权的立法被加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成为了重要的法律保护对象。

2.我国对个人隐私权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国家都对关于隐私的权益进行了法律的保护,我国的一些隐私除了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保护比较有限以外,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有间接性质

的保护。

①关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在《宪法》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保护公民的人

格与尊严的权利,和公民住宅安全的保护权利,虽然这些法律中没有关于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但是

也间接的默认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②公民的肖像权也在《民法通则的》宪法中规定并受到保护,意思就是不能在公民本人不允许的情况

下使用他人的画像照片等公开到公众场所中,被流传或者是进行一些商业性质的活动,以达到赢取私

利的目的,常见的就是商家侵犯明星肖像权进行宣传。而《民法通则》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公民的名誉

权和人格权,这些也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

法律条例明确的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一些行为,例如随意的污蔑他人,用弄虚作假的证据来陷害他

人,造成一定的影响的行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任何的人,公司或者一些团体

组织都不可以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就行曝光泄露。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也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被

明确的规定。上述的几项法律使得诽谤、污蔑行为有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这很大程度上净化了网络

环境,减少了肆意传播谣言的情况发生。

通过对《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有限的法律只是涉及到

了公民的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并没有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的针对

性的法律,只是均间接地片面地对隐私权进行侧面保护,其法律力度和效力远远不够。从上述事例可

以看出,我国从以前到现在都严重的缺乏对相关隐私权的保护立法。

(二)我国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2003年的时候,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被法律所确定,个人信用的征信就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

提下建立一个对个人信用的信息进行合法的采集活动,并且进行加工整理,再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一

些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就行查询和评价的一些活动。2009年国务院公布的《管理条例》第2条将个

人征信定义为:“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的信用信息,然后对外面提供一些关于信用评

价,信用报告等的一些关于个人信用的征信活动。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根据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收集、加工以及处理个人信用信

息的数据,为其提供数字化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活动。能够全方位的对个人信用的

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所以一般的征信机关都会从下面几个层次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

品德

学力家庭收入及经济状况

抵押品生活环境

对于征信机构而言,只有全面深入地收集个人信息,征信活动才能有效地展开,但在征信活动中往往

会过度性地对信息进行收集,这很有可能会侵犯被征信者的隐私权。从这就可以看出,隐私权和个人

信用征信制度的法律是存在着矛盾的关系的,是不能够互相并立存在的,会产生一定的冲突性。

但另一方面来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保护自身而不受外界侵犯的应有权利。虽然传统意义上的隐

私并非就代表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占隐私中的大部分内容,因此,在个人征信中对隐私的保护是一

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同时,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为了征信业更好地发展以及征信活动更好地展开。由此

可见,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之间又是统一的。

总而言之,征信过程中过度采集个人信息会造成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又是为了征

信业的发展,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之间相辅相成、既矛盾又统一。

三、我国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特别是近10年发展迅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

得到社会众的关注。但与发展国家的现状相比,特别是在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仍存在

很大的问题。

下面是一些关于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真实事例分析:

在广州的一家公司进行调查,这是周建平在2008年的时候以法人的身份进行调查的,这家公司就是

《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法的行为,而且还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想法

设法的获取别人的手机的通话清单和这些人的资料,特别是一些身份地位显赫的人。同年12月,周建

平以总价1.6万元,每一分的价格1200-1500元,这帮集团的不法分子把14名重要领导的电话给

高价卖掉。有的团伙的人员联手其他的人员,利用珠海市副市长的电话,对其进行冒名顶

替,像霍市长的亲朋好友将近五万多元。通过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在2008年到2009年之间,以

林桂余为首的七人犯罪团伙共犯案5件,他们冒充了市委书记,消防队长,佛山市的书记等像他们的

亲友进行了,的金额共有83万元,用一些需要用钱和其他的借口进行。

本文着重分析此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例,无论是征信业还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的起步

较晚各项机制管理措施均不健全,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关于隐私权的征信保护制度我存

在着跟多的问题,如下所示:

(一)征信过程中信息提供、征集、使用不规范

1.未经授权采集个人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信息,和纳税信息等的能不能及时的交费等的个人信用

的记录陆续的添加进了个人的征信系统。对于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国家相关部门也作了相关的规

定。因此,比如个人的纳税信息等未经授权而被采集的做法毫无法律依据,容易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

侵犯。然而,在生活中随处都有个人信息被不恰当地使用而使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发生。例如,

我们国家的身份证号是由18为数字组成的。其中,第一和第二位是省市代码,第三和第四位是城市代

码,第七到第十四位则为持有该身份证公民的出生年月日,第17位的奇偶性可以用来区分性别,奇数

为女性,双数为男性。由此可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资料就包含在短短的18位身份证号中。平日在

旅行、乘车、住酒店以及网上订机票等各场合都需要用到本人的身份证,这些个人信息稍有不慎就会

未经授权而被采集。

2.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不完整

在征信机构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若消费者出现不良的信用记录征信机构并不会主动告知,当消费者

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时才发现曾经出现过的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这也就说明了现阶段征信机制的不

完善,征信机构没有完善的征集程序,如果出现不良的信用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消费者,很大程度上

来说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3.个人信用信息纠错机制不完善

当前,如果公民对自己的信用记录报告有错误的地方,能够向自己所在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是一些管

理信用征信制度的机关单位或者是商业银行的信用办理机构反映自己信用记录中所存在的问题,这样

就可以被重新检测。现在的被征信者如果对检测后的结果还有问题的话,就可以像中国人民银行的征

信中心加入自己信用报告的审核申请,但是这些规定只是在每个地方的行政律法所规定的,并没有真

正的法律来严管信息纠错之事,实际落实较为困难。而且商业银行也还没有建立个人信息异议的登记

系统,因此人民银行对其异议处理的追踪监管较为不方便。由此看来个人信用信息纠错机制存在的不

完善的地方,可能会造成异议申请者权益的损害。

(二)征信市场机制不健全而侵犯隐私权

1.没有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

目前,我国征信业没有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征信机构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国家发改委

等若干个部门负责。但各部门之间没有各自的分工和权限,最终会形成不知道谁管、多方管理,甚至

无人管理互相推诿的情况出现,如此之举容易造成征信市场的混乱,从而使得被征信者的权益遭到损

害。

2.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性

缺乏自律性是征信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征信机构需将后续加工处理收集来的个人信用信息,但

一部分征信机构在处理和加工这些信息过程中不够严谨,操作不规范,造成数据信息分析错误;疏于

管理,随意为之,并没有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去执行。这样的做法不仅是对机构本身的不负

责任,更会造成对被征信者权益的侵犯。

四、我国个人征信中隐私权被侵犯的影响及主要原因

(一)个人征信中隐私权被侵犯的影响

若被征信者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当征信机构把被征信者的信用评级报告提供给第三方时,则一部分不

该泄露的个人信息就会被动泄露。当违法分子收集到这些隐私信息时,容易促使其对被征信者实施诈

骗行为。近些年来,有很多的案件就是因为信息遭到泄露,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就在2015年的徐玉玉

案件,她的手机号,念的哪所大学,得到了多少助学金都能够精确的了解到,使其深信不疑分子

的话,落入骗子的布局,酿成最后的悲剧。关注这几年警方对外公布的电信案,可以清楚地发现

团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包括分析人性的弱点,设计场景,撰写剧本,培训演练以及实际

操作等。可将这些案件放在一起对比,不难发现这些频频上演的剧本又是惊人的相似,无非就是冒充

某地区的工作人员或者某单位的领导,这个集团根据他们所掌握的很多的公民的信息,来得到这

些人的信任,不用面对面的交流,只需要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让对方把钱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这种

的手段经常能使骗子得到巨大的非法利益,很容易的就使别人遭到欺骗。在中国的互联网协会中

的具体报告表明,在最近一年的时间里,中国有将近6.88亿的网名因为一些信息,或者电话

进行行骗的人民币共达九百多人民币,这都是因为一些个人的隐私泄露被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的渠道

所获取,从而进行。由此可见,个人信息泄露所带给众的财产损失不容小视。虽然这些信息的

泄露并不全是征信过程中隐私被侵犯所造成的,但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力在各个环节达到,若个人征信

中隐私权受到了保护,那么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也会随之减少,这类的案件也会逐步减少,社会

信用环境更会上一个台阶。

(二)个人征信中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

1.立法的缺失

虽然我国的征信业比起十年前已有了一定的起,但是总体来说立法体系不够完善,至今仍没有一部

专门的针对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的有效法律。一些关于信用信息的法律只是属于行政的内容,并且还

制约了一些中央的银行和一些商业的银行的行为,这些也没有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做到更好的落实。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虽首次在立法上确定隐私权是我国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在司法

实践过程中仍困难重重,可实施性不强,没有后续的其他法律的支持,对于隐私保护法中存在的缺

点,都能够很容易的造成个人隐私的征信制度受到侵犯或泄露,甚至被泄露,产生无法估量的后果。

2.信息收集范围界定模糊

国务院的法制办明确的规定了五种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就连征信机关都不可以进行收集。五种个

人信息包括民族,宗教信仰,所隶属的政治党派,基因指纹等等一些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信用征信

的机构都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采集,还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虽然此条例有所规

定信息收集的范围,但此范围中的“其他信息”却模糊不清,没有具体明确的指向,很容易让人产生

分歧,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性大大提升,以至于部分本该不得收集的个人信息均被征信机构收集,因而

侵犯了被征信者的隐私权。如一些城市的医药费报销流程中财务部门会要求附带病历卡、化验单、检

查报告的现象。然而财务部门给出的解释是做好留案工作以准备上级部门、领导的检查,因此才要求

患者在报销时附带病历卡、化验单、检查报告,只有这些才能证明患者发生的费用属于报销范围之

内。于是,患者就被迫承担了本就该由财务、医疗、保险部门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信息界定

模糊才会发生诸如上述医药费报销附带有病案个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3.对损害隐私权行为监管的缺失

我国对征信业的监管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上文所提到的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得不到

重视,当征信机构日常业务的操作违反规定时,若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会更加助长征信机构不良的作

风。如此下去,被征信者的权益始终得不到保障。

4.主体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消费者的消费模式也有了巨大的变化,网购成了当下最流行的购物方式,当

“网购党”们满心欢喜等来快递时每人都会迫不及待的拆开,但如果拆完快递后随意丢弃快递外包

装,外包装上的快递单则会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人捡去后果不堪设想。他们就可以利

用这些信息:比如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甚至可推断出收件人的工作性质以及兴趣爱好来进行非法

等。再者,随着大众生活方式的改变,很多消费者喜欢在公众平台晒自拍照和飞机票动车票等照

片,以登机牌为例,上面显示的除了姓名和证件号外,还有例如航班号、条形码、二维码等诸多有效

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都是由于消费主体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造成的,若这些个人信息(特别是

国务院《管理条例》规定的征信机构不得收集的信息)被变卖给征信机构时,就会造成被征信者隐私

权的侵犯。

5.违法成本过低

在征信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管是作为信息买方的信息使用者,还是作为信息卖方的征信机构,双方

都应该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信息使用者要通过正当途径向正规的征信机构购买所需的信息,并且将这

些信息用于正当活动。征信机构不能违反规定通过一些特殊手段获取超越收集界线的个人信息,更不

能将这些个人信息变卖给犯罪集团。可实际上,一旦有违法的事情发生,真正对信息买卖双方有约束

力的法律太少,也没有特定的部门去监管。总而言之,违法成本过低造成了征信过程中隐私权被侵犯

的一大原因。

五、国外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自从上世纪60年代初期开始,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就制定颁发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的相关法

律,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

(一)美国

美国专门的建立了关于《情报公开法》,这个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情报的安全,这样既能够

保护情报数据的安全,也可以是自己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与支配。美国的一些征信体制中,

《公平信用报告法》能够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到侵犯。对于自己的一些信息内容,和不良

的记录等有异议的问题都可以申请重新的审核与调查。该法律不仅真正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正

权,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信息征集的清晰范围以及征信机构在征信调查过程中收集、整理、加工数据信

息的征集程序。

除此之外,为了更系统的研究隐私权领域,美国于1974年建立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考察团,最终

经过考察的实地调研,制定了《个人隐私权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征信业的行业操作规范,在没有得

到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任何机构都不能私自向第三方泄露其个人信息或者信用报告,并且消费者的

授权不能是口头授权,只能是以书面文件的法律请求的方式来进行授权。同时,该法律也着重强调出

消费者对自己信息被收集时的知情权以及对自我信息的保护权,在征信机构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必须向

消费者表明这些信息资料被收集的依据和用途,同时必须要保证这些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能擅自篡改数据。该法律也规定了各个联邦机构的职责,所有的联邦机构要各司其职,不能越过职责

收集不属于自身范围内的消费者信息。在收集一些负面的信息资料时,必须要直接向公民进行收集,

不得从他方处获取。除此之外,美国制定的一个关于《金融隐私权法》是对政府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详

细的规定的法律,国家的政府机关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像信用征信机构的人员索取和收集他人的信息。

(二)欧洲

征信业发展的较好的就是欧洲,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漫长的发展和不断的探索,欧盟国

家在征信过程中运用的是公益型模式,就是以中央银行的信贷系统为主体的一种社会信用的管理方

法。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就是信息不对外公开,银行建立的自身的数据信息库,以便内部在征信过程

中使用。纵观欧盟国家,法国是公益型模式的典型代表,这也体现了法国非常重视保护公民的正当权

益。而和其他的一些国家做对比,法国对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是比较严格的,一些私自经营的征信机

构受到了一些严格法律的制约,没有足够的发现空间。

1970年,德国颁布了只限制政府机关行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经过七年的努力,在1977年终于颁

布了同时规范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的《联邦信息保护法》。此外,瑞典,比利时,爱尔兰,意大利等

国家分别在不同的年份颁布了关于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都比较详细的描述了关于建立隐私权利保护

法的制定的过程及实施,还有一些关于信用的保护法,这些都是均是关于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的相

关法律法规。

欧洲的各个国家都分别的制定建立了保护自己国家的数据保护的法律,而且在制定这些法律的同时,

也在为跨国的法律的制定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数据的内容而坚持努力。在1995年的时候,欧洲的一个在

欧盟的会议通过了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纲领》的制定法律。1972年欧盟就颁布了相关进一步的法律保

护律法,就是《法律保护指南》更进一步的保障了人民的利益。

(三)日本

日本的一些法律中关于保护隐私的最重要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具体的法律实施,这个法律

明确的规定了一些征集信息机构明确采集信息的范围,身份的识别,年龄,姓名,性别等的信息是规

定的征集范围中所包括的,根据这些可推断的其他个人信息如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以及和征信有关

的信息如授权额度、账户数量、偿还状况等。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异议权,知情权,更

正权等列为了宪法保护的重点,在采集这些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对自己

的征信制度审核报告中的问题要求重新检测,经过信息核对,重新对其进行征信。除此之外,该信息

保护法也规定了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要确保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安全

性。重点是做好早期预警工作防范风险,若一旦发现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

讼。该法还明确了对征信机构的监督机制,包括征信行业的自我监督,社会众的监督以及政府机关

的监督。日本国家所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的国家宪法比较,还是很完整的对保护隐私权

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规范了征信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给征信企业中的一些个人的隐私得

到了充分的保护,而且还带动了整个征信部门征信行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美国、欧盟国家还是日本,都明确地设立了关于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

美国作用的征信体系是类似于市场模式的,它所发布的很多法律都是为了使消费者一些资料的隐私得

到更好的保护,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使市场交易的信用得到更好的保障,明确规定

了对征信机构的惩罚机制,对信用体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规制作用。可以说,美国是世

界上信用管理法律最健全的国家。欧盟国家制定的一些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型的,和美国的信用体系

不一样,欧盟的一些国家采取有关公益的活动来评价这个体系。而欧盟的国家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联

邦机构在收集个人的信息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如果有公民的利益受到了侵犯,那么国家的成全国就应

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资助和补偿。而日本的国家,它的立法模式是两种以上的折中的表现,可以共同在

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中一起实行与运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较为全面和完整,立法中均有面

对问题的相应措施以及各方面的监管机制,在特别需要保护的领域还制定了个别法。因此我们的国家

应该借鉴一下日本的观点和看法,他们的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有着一定的概括性的,就是把非公

共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共同点出来,然后再进行一个专门的法律的制定,对于出的共同点,制定一

个专门的对个人信息征用制度的方案,我们国家可以进行相应的借鉴和学习。

六、完善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宪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中隐含着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但也只是间接性的保

护,关于隐私权的立法需要迈进一步,《宪法》中需要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只有树立对隐私权保

护的坚定决心,才会有利于以宪法为骨干,支撑其他部门法对隐私权保护的新拓展。

同时,也要修改《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宪法》一样,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没有用

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所以,必须要将公民的隐私权清楚的表明,在以后的民事立法中。

此外,还要修改现行的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需先对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整理后,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前提

进行法规的修订和补充,同时要对信息收集的范围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制定新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一些已经确定的法律规则完善后,隐私权就有了一些相关法律的保护,得到了有效的实行,在

这些法律基础上,我们国家也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针对隐私的法律,并完善和实行《个人信息保护

法》,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因为现在的一些对保护隐私方面的法律比较缺乏,而且保护的范围也受到了限制,所以现在的相

关法律的实施也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网络黑客通过电脑漏洞来获取征

信机构内部个人信息资料和信用报告,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应在刑法中

增设这些黑客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征信业发展至今,我国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来支撑以及规范其行为,整体环境

让人堪忧。一方面征信机构会遇到信息收集难得问题,难以客观地全面地收集到个人信息资料,但另一

方面也不排除征信机构过度收集,甚至非法泄露变卖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从而对征信中的隐私权造

成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特别要借鉴日本的立法,抓紧时间制定全

面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维护公民个人征信中的隐私权。

(三)在立法中正确处理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我们国家必须要加快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也不能忽略企业的发展质量,忽略对消费者隐私

权呢保护,只管追求经济发展效益的增长,这样是不能长足发展的,要制定正确的战略,和相关法律

的完善与实施。征信机构要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需要大量的收集个人信息并对其整理、加工等,

但若征信机构的行为不加以规范,很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但在个人征信过程中若过度地保护对隐

私权,会抑制征信行业的发展,很多征信机构很难到生存的空间和进步发展的机会,如此便会给社

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既要在个人征信中做到对隐私权的保护,也要保证征信机构收集信息工作

的顺利开展,努力实现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实现两者平衡要注意以下原则:

1.目的明确化原则

征信机构清晰地知道信息收集的范围以及收集信息的用处和目的。即何种信息是可以收集的何种不可

以收集,以及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时必须要出于正当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途径。

2.知情原则

信息主体对于本人的个人信息的的用处以及最后的信用报告有知情权,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征信机构应

主动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他们信息的主要用途,同时也应在信用报告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内告诉被征集

者其信用报告的处理结果。

3.信息正确原则

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资料进行加工、整理以后,要确保信息原本的正确性和完整

性,以免信息错误的情况发生。

4.安全性原则

征信机构要严格把关信息的存储和管理,采取有力又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避

免数据被不法分子盗取。同时,也要做好内部系统的防护工作,避免黑客等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个人信

息。

(四)加强损害隐私权行为的监管

我国现有的关于征信监管的立法不系统,层次较低而且内容狭窄,只零碎的出现在几个零散的办法

中,比如一些上海深圳等城市发布的关于信用征集管理的办法,所以我国也要尽快的颁布统一的相关

法律条例,使之系统地针对监管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

其次就是每一个监督的主体都应该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提高企业的监督能力,也只有各部门各司其

职,才会避免一旦出现问题无人问津各监管部门互相推脱而不予理睬的现象。

(五)建立个人征信中对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

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征集体系的相关法律,就应该让信用主体的隐私得到更多的保证,让其没有后顾

之忧,因此,我国应该重点建立对征信主体的隐私保护,有以下几点建议:

1.成立征信业的自查自律协会,对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和征信过程进行业内监督,以保护信息主体的

隐私权。

2.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共团体对征信机构行使社会监督权。

3.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部门,专门的对一些对自己的信用征信记录有问题的声明申诉者,对一些违法

泄露他人隐私的人或者机关单位进行严厉的惩戒。

4.被侵犯隐私权的信息主体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5.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是信息社会必然的需求,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较晚,针对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极

为缺失,对征信中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够重视。征信活动的展开不可避免的会与隐私权的保护产生冲

突,但恰当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也能促进征信业的更好。所以,在关于征信制度建设中要使信息主体

的隐私保护的权利得到很好的实现及信息共享两方面保持着平稳的状态。个人信用征信活动能够有效

率的开展必定会建立在牺牲一定的隐私权的基础上;而要充分保护个人隐私权则必定会限制征信业的

行业发展,降低其效率。征信信用的企业是我国最近刚刚兴起的一个服务行业,它更加需要政府和社

会上的一些资源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加强构建关于征信制度的法律,坚决不能

忽视对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要国家的实际情况,并且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的管理制度,

取长补短,尽快的建立一个符合本国国情的关于保护隐私的征用制度,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23:31: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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