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合规要点梳理!

更新时间:2024-11-07 00:34: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八闽交警违章查询)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合规要点梳理!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

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

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

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

《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

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

业自律准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

人,以及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

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

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

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

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范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1)基

金合同;(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3)基金销

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4)基金的投资

情况;(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6)基金的投资收益

分配情况;(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0)其他

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

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

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信

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

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2)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3)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4)未按

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

理措施。

四、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

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

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

(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

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

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

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

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

交割日事项(如有);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

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

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

五、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

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

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1、季度披露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

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

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

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2、年度披露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1)报告

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投资者账

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

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

情况;(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

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信息。

3、重大事项披露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1)基金名称、注册地

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

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

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12)基金管理

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

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13)涉及

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

诉讼、仲裁;(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

其他重大事项。

六、禁止的信息披露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

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

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其他禁止行为。

七、保密义务和资料保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

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业协会应当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

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

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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