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学研究的回顾与进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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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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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学研究的回顾与进展(七)



作者: 周庆山 | 2005年05月29日10时48分 | 已阅 102 次

3、信息法与公民的信息自由权问题:信息自由权是公民基于基本精神权利所拥有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播和利用信息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信息知情与获取权、信息处理与传播权、信息保密与个人隐私权等。在这个方面的研究在隐私权研究方面有许多的研究成果,但目前在信息自由基本问题和相关权利义务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对公民知情权与政府和公共信息传播与公开义务的关系有待深入探讨。台湾学者吴美美在“资讯自由与图书馆发展”中分析了信息自由与图书馆服务的关系,[i]对此领域的研究,我国图书馆研究领域还有很多值得发掘的。



4、知识与信息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研究是一个相对稳定和成熟的领域,但是知识产权问题的挑战来自网络技术发展,如数字化环境下的版权问题,成为研究中的一个关注热点。



传统的著作物交易借助有体物作外衣,自成了一套处理著作权的系统。但是,这套系统在数字环境下的著作物交易中不起作用。数字著作物会毫无遮掩的在网络空间中自由地遨游;如果任其自然,便会导致任何人都可以任意访问并复制;这样,著作权人便会对自己的著作物进入网络空间产生顾虑。人们在试图灵活运用现有著作物来制作多媒体作品时,要取得众多著作权人的许可,这在实际上几乎不可能。而且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还有因成本过高而有恐赔本的担心。



将信息概念引入财产法中,是现代科技进步创造的结果。互联网络上传输的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很大部分因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或具有资源替代功能而成为合同领域的交易对象,并被称为“财产性信息”。



从目前的趋势看,知识产权将被纳入一个更广的领域,即信息产权。信息产权制度的设置,除了不否认对智力创造活动的鼓励和保护外,更多地是将信息作为信息社会的重要“产品”,法律应当考虑对这些产业投资的回报,包括投入成本的回收和获取合理的利润。这似乎是希望在知识产权法和有形财产法之间再设置一种财产权制度,即“信息权”。



“信息权”保护制度的设置对企业创新意义重大。企业将不再因受限于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商标注册条件、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件、商业秘密保护条件而苦于寻不到入场门票而被拒绝于无形财产权保护之外。企业很多有财产价值的公开信息将可以纳入“信息权”的保护。[ii]



5、商业信息法律制度问题。商业信息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资源,信息的采集、处理、保密和利用应当建立一

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而这也是目前比较薄弱的部分,特别是信息市场法律规范尤为薄弱。饶伟红在《信息市场的法律调整》的硕士论文中分析了信息市场的信息法律关系问题[iii],查先进在“论信息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文中分析了信息市场政府干预问题,[iv] 由冷福海主编的《市场信息资源与市场信息行为》一书对市场信息规范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v],张成武在“我国信息服务业立法浅析”中探讨了信息服务业的信息法律问题[vi],郭连声、靖继鹏在“我国信息市场的管理及政策法律保障”中对完善有关法律保障机制作了相关阐述[vii]。此外,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披露制度问题,李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问题分析”做了全面分析[viii],施燕在“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科毕业论文中对此提出了建议[ix]。



6、政府信息法律制度问题。与商业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一样,政府信息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其中保密有余而公开不足成为突出问题。此方面研究成果很多,如高纯德等发表了“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与立法研究”科研报告。[x]张怡、慎忱怡还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的美国托管图书馆”一文中针对政府信息资源借助图书馆渠道公开的实践经验作了介绍[xi],周健“《阳光下的政府法》与政府会议的公开”一文,在评介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的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政府会议公开制度的必要性。[xii]郑海燕在“公共部门信息的公开化——欧洲动向”一文中介绍了国外的有关研究和实践。[xiii]笔者在“政府信息立法及权利义务分析”中系统概括了政府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采集权、发布与传播权和保密权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义务。[xiv]



7、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的法律问题:图书馆是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服务的重要基地,在这方面,主要涉及信息资源建设的法律问题如数字图书馆与信息法等问题以及图书馆服务的公益性与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关系等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与信息法研究领域,成果颇多,如周毅华在“数字图书馆建设涉及的信息法律问题初探”中,通过描述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及主要特征,从信息法学的角度讨论了构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法律内容,从而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涉及的信息法律保护问题作了初步探讨。指出数字图书馆面临的信息法律问题包括: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数据库信息的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网络个人数据保护等。[xv]



叶南平分析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均衡问题,

指出,“信息法与信息资源共享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代表现实社会公众利益。而信息产权则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产生的权力,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保障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发展利益。”[xvi]



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信息服务的矛盾协调,始终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领域,西方各国以“知识产权是私权”为立法原则,纷纷修改版权法,将一些原属于合理使用的条款,或加以删除,或改为许可使用,以达到强化版权保护的目的。公共借阅权制度在一些西方国家的确立,正是版权保护强化趋势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图书馆服务方面,围绕作者是否应有图书馆服务的公共借阅权问题,开展了很多的研究,所谓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 ,PLR)是指作者按其有版权的每本图书在图书馆被借阅次数收取版税的权利,但是这项费用不是直接向读者收取,而是由政府统一支付。目前,已经有目前已有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瑞典、丹麦、芬兰、新西兰、德国、加拿大等十多个国家实施,除了德国直接纳入版权法外,其他国家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xvii]



围绕这一制度对图书情报服务的影响问题,国内有三种观点:



(1)反对说。如吴汉东认为:这一举措无疑使公共图书馆变成一个纯商业性机构,这既不符合其法人宗旨,也增加了管理负担,因此不宜采用。[xviii]黄先蓉认为:PLR在我国得到认可还有待时日[xix]。



(2)赞成说。江向东认为,图书馆作为知识信息传播中介机构之一,在知识经济时代扮演着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角,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但其一切信息传递行为应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从这个角度讲,我国完全有必要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xx]。胡开忠认为:世界上为数众多的国家皆规定了著作出租权制度,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们不能熟视无睹[xxi]。



(3)中间说。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应当对图书馆外借活动给作者经济利益的受损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坚决反对以立法形式赋予作者这一新的财产权。例如吴建中、马远良认为:公共外借是一种文化行为,不是经济行为,给予作者某种补偿是可以的,但如果给他们专有权的话.对文化传播和普及会带来消极影响[xxii]。



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图书馆界反对建立PLR制度的章见占上风。笔者曾在《文献传播学》一书中指出:PLR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文献在传播渠道的大规模流通,势必影响

文献传播,挫伤读者积极性,也给公共组织传播机构增加困难和麻烦[xxiii]。由于图书馆服务的公益性,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当然,鉴于数字化和网络化传播对作者财产权益带来的市场损害,建立更为切合实际的法定许可制度,应当成为一个立法解决的问题。也可以把公共借阅权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加以完善。



另外,也有学者从文献法规体系建设角度做了研究,文献法规体系,是指在国家宪法指导下,由国家立法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一系列有关调整文献活动过程和社会环境关系的法律法规。笔者也从文献传播立法角度分析了图书情报工作立法问题,[xxiv]



李后卿也全面分析了文献法规体系的组成及其核心法律的主要内容。[xxv]他指出,文献法规体系的核心应该是由针对文献活动过程四个环节所制订的法律制度所组成,即文献的出版法律制度、文献的发行法律制度、文献的收藏与传递法律制度以及文献的消费与利用法律制度。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文献活动过程的整体过程十分复杂,其组成部分分散在不同社会行业的具体部门;另一方面,又由于文献活动过程的四个环节是紧密相联,不可能绝然分开,从而导致了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一部针对文献活动的整体过程的统一法规,也很少有按文献活动过程中的环节单独命名的法律制度(出版法除外),基本上都是通过 多部对文献活动过程某些方面、某个领域的具体法律法规来实施对文献活动过程的社会控制。其中最常见的专门性法规主要有出版法、版权法、图书馆法以及档案法等。



文献法规体系中的相关法律也是不容忽视的。它主要是指专门的文献活动法律法规之外的、受法律控制的对象直接或间接与文献及其活动过程相关的法律。① 直接相关的法律,如:文物保护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②间接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商检法、民法、广告法、邮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从横向的法律归属关系来看,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图书馆法、档案法等在内的,人们可以统称为信息法。



8、大众传播法律问题。信息生产和传播的主要手段和渠道就是以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为主体的大众传播媒介。在国外,如美国,有专门的传播法研究领域,也有一些著作翻译成中文出版,如美国的巴顿.卡特等著的《大众传播法概要》一书,探讨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大众传播、隐私权与大众媒介、出于国家安全目的对新闻出版的约束、采集新闻与《信息自由法》、商业广告的管理以及电子媒体的管理问题等[xxvi]。我国在这

个领域的研究刚刚起步,1996年12月25日—27日,笔者参加了由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举办的“大众传媒与消费权利”学术研讨会,并提交了论文“信息时代大众传媒消费者信息权利研究”[xxvii],会议中学者们围绕大众传播媒介的性质、受众是否为消费者、受众的视听权利与宪法权利问题作了热烈的探讨。近年来,随着传播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传播法律问题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如魏永征所著《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就是一部重要的学术著作[xxviii]。在大众传播与知识产权方面,笔者在“大众传播信息合理使用原则分析”中作了分析和探讨[xxix]。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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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吴美美.资讯自由与图书馆发展.台北:资讯传播与图书馆学,2000年9月



[ii]丁丽瑛 姚志萍,企业创新与信息产权保护,厦门科技,2000年第6期 总第33期



[iii]饶伟红.信息市场的法律调整.北京: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硕士论文,1995年4月



[iv]查先进.论信息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北京:中国图书馆学报,2000年第4期



[v]冷福海主编.市场信息资源与市场信息行为.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8月



[vi]张成武.我国信息服务业立法浅析. 北京:情报理论与实践,1997年第9期



[vii]郭连声、靖继鹏,我国信息市场的管理及政策法律保障,中国图书馆学报,1994(4)



[viii]李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问题分析.长春:《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2期



[ix]施燕.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2001年本科毕业论文



[x]高纯德等.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与立法研究.中国信息协会.《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与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信息协会网站/



[xi]张怡、慎忱怡.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的美国托管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杂志2000年第7期



[xii]周健,《阳光下的政府法》与政府会议的公开,情报资料工作,2001,第2期



[xiii]郑海燕.公共部门信息的公开化——欧洲动向.国外社会科学,2000,第1期



[xiv]周庆山,政府信息立法及权利义务分析,图书情报知识,2002年,第1期



[xv]周毅华,数字图书馆建设涉及的信息法律问题初探,情报资料工作2001年,第1期



[xvi]叶南平.试论信息法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关系.北京:情报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6期



[xvii]江向东,对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国图书馆学报,2001年第3期



[xviii]吴汉东,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秋)



[xix]黄先蓉.九十年代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研究述评,图书馆杂志,1997(6)



[xx]江向东,对公共

借阅权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国图书馆学报,2001年第3期



[xxi]胡开忠.关于著作出租权制度的理论探讨及立法动议.法商研究,1995(2)



[xxii]吴建中,马远良.图书馆与知识产权——关于图书馆的未来对话之五.图书馆杂志,1996(1)



[xxiii]周庆山.文献传播学.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7



[xxiv]周庆山.文献传播立法问题研究述略.图书馆工作与研究,1996(2):10-13



[xxv]李后卿,文献法规体系概略,图书馆,2000年第2期



[xxvi](美)巴顿.卡特等,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



[xxvii]周庆山,刘茜.大众传媒消费者信息权利分析. 北京:中国消费者报 1997年11月



[xxviii]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9月



[xxix]周庆山.大众传播信息合理使用原则分析,情报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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