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刑法常识问答

更新时间:2024-11-07 07:50: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认购新股)

基本刑法常识问答

基本刑法常识问答

一、问答题

1、什么是刑法?

答:刑法就是指一个国家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以后行为人应当承

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受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

应原则。

3、什么是犯罪?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

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4、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具有应受惩罚性。

5、我国刑法对犯罪后追究刑事责任有何规定?

答:我国刑法规定:(1)、未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什么样的危害社会

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仅要追究教唆者的

刑事责任,而且应当要从重处罚教唆者。(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

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

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5)、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醉

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8)、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6、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的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组成。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

境。

7、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能否超出必要的限度?

答: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

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

8、什么是累犯?对累犯怎样进行处罚?

答: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之罪(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但是

过失犯罪除外。

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于累犯,《刑法》第65

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9、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其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

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尽到的义务;三是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

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下所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

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

10、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预备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对社会有危害性,

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犯意表示是单纯的犯意流露,无危害社会

的行为,是犯罪思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11、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答: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

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犯罪未

得逞,即未完成犯罪,这在结果犯中表现为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在行为犯

中表现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未实行终了,在危险犯中表现为未出现法定的危险状

态;三是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

意志和犯罪活动的主客观原因。

1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哪些?及其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减刑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自由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

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

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期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归于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

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13、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

三个条件:其一,犯罪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这些犯罪主体既可以都是自然人,

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是一些是自然人一些是单位,他们(它们)都应当符

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其二,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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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支配之下实施的、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

行为、帮助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同一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三,必须有共

同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都具有犯罪故意;他们的犯罪故意的

内容相同,都是为了侵害同一客体;各共同犯罪人知道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共

同侵害同一客体,即具有犯意联系。

14、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犯罪和刑罚是刑法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

统治秩序的行为,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

益,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15、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答: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

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

犯罪分子。(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

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

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法

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

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

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说明:教材第164页称“被判处拘役的犯罪

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论何时再犯新罪,都不构成累犯”。这种说法是

不正确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并不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16、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处

理?

答: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处理,

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考验期

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

考验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有效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

17、我国的死刑政策及其在刑法上的体现是怎样的?

答、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防错杀”。这一死刑政策

在刑法上体现为:(1)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把死刑的适用范围具体化,死刑一般是作为选

择性的法定刑而适用。(2)限制被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对犯罪时

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规定了死刑核准程序,

规定死刑除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核准。(4)设

置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给罪该处死但是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了

一条生路。

18、自首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备自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

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

某种犯罪,并且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网址:-4-

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D.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36、某甲骑车回家时主动与一外地女青年乙交谈,得知乙迷路后表示愿意

带她目的地。乙于是同意。两人到天黑,仍未到目的地,甲见四周无人,

乙姿尚可,便将其拖至一小树林,实施了。完事后怕乙告发,便起杀人

灭口的念头,从地上捡起一砖头猛砸乙的头部,将其打死后离去,临走时还拿

走乙的手提包,内有现金1500元。某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罪?(ACD)

A.罪B.抢劫罪C.故意杀人罪D.盗窃罪

37、下列行为中哪些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ABCD)

A.为索债而他人B.将抓到的小偷捆绑三天后释放

C.王某与李某不和,遂将其关在一地下室达三天D.王某因怀疑妻子

有外遇而将其关押半年

38、对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假释犯,应依法撤销假释?(ABC)

A.又犯新罪的B.发现漏罪的

C.擅自去外地打工的D.参加抗议某国轰炸我国使馆的游行

39、某甲应缴税14万元,偷税5万元,并将前来补征税款的人员痛打一顿,

某甲构成:(AB)

A.偷税罪B.抗税罪C.妨碍公务罪D.虚假理赔罪

40、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ABCD)

A.国有公司的财产B.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C.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D.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或使用

中的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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