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8: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少女遭抢劫后拿大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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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

一、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

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省《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

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中华人民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

保护区有详细规定,《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

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2006

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

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

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

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

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GB50352-2005)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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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1)《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

发布部门: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

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

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四)。。。(略)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修建永久性设施。

(2)省《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

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

为准。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国铁路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

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

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

....

..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围,从铁路

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

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

用地围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围重叠的,由

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

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

下游各1000米围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

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围,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

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围,及在铁

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围,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围,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

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铁路用地围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意见》

文件号:铁运【2008】184号

发文时间:2008年9月28日

相关摘要:

4.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应统一安装在预设的通信设备室。泄露同轴电

缆的固定方式、卡具强度及间距,应能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下的安全防护要求。单挑泄露

同轴电缆敷设长度大于1000m的,还应装设直流隔断装置;

....

..

5.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外时,应设置在线路两侧绿化带外方。天线杆塔

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杆(塔)高加3100mm。设置在铁路车站的,安装位置和设

施外观还应符合铁路车站的景观设计要求。

6.利用铁路通信光电线槽、管孔搭建通信线路的,必须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光电缆。

需穿越轨道时,可利用铁路沿线预留的电缆槽、管孔条件;无预留槽、孔条件的,必须在采

取防护措施后,可就近利用桥、涵穿越轨道。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1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中央法规)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围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进行

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省河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2日(地方法规)

....

..

第十二条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因特殊原因确需破

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的,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

建设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1)《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5、电力设施保护区

(1)《中华人民国电力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

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

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7日(中央法规)

....

..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的区

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

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

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

线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

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水域。

(3)《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4日(地方法规)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

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

两平行线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水域。

第二十一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埋设其

他管道。

....

..

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

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

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围,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

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

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从事下列影响民用

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

..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82年12月11日(中央法规)

详见法规正文。

7、加油加气站的安全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2006版)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6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国家标准)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别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m)

一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

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50

30

25

20

16

25

18

25

22

10

8

埋地油罐

二级站

50

25

20

16

12

22

16

22

22

8

6

通气加

管管油

三级站

口机

50

18

16

12

10

18

15

18

22

8

6

5050

1818

1616

1212

1010

1818

1515

1818

2222

8

6

6

5

....

..

国家一、二级

架空通信线

一般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

1倍杆高

不应跨越不应跨越

加油站加油站

不应跨越不应跨越不应跨越不应跨越

加油站加油站加油站加油站

1.5倍杆

1倍杆高

不应跨越不应跨越

加油站加油站

注: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

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

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4.0.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

离(m)

级别

表4.0.5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地上液化石油气罐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距离(m)

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

乙类液体储罐

库房和丙类液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

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r的埋

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100

45

35

25

45

100

38

28

22

45

100

33

22

18

40

100

30

20

15

25

100

25

16

13

22

100

18

14

11

18

32

45

45

10

15

12

32

45

45

8

13

11

28

40

45

8

11

10

18

25

22

8

10

8

16

22

22

6

8

6

15

18

22

5

8

6

....

..

国家一、二级

架空通信线

一般

架空电力线

电压>380V

电压≤380V

1.5倍1.5倍1.5倍1倍杆

1倍杆高1倍杆高

杆高杆高杆高高

1.5倍1倍杆1倍杆1倍杆0.75倍0.75倍

杆高高高高杆高杆高

1.5倍杆高

1.5倍

1.5倍杆高

1.5倍

杆高

1倍杆高

杆高

1.5倍杆高

注:1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级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

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2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

式的加气站,其罐下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3液

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

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

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5液化石油

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

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

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

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表4.0.6

液化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

石油

放散

加气

管管

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气卸机

车点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

类液体储罐

100100100

251818

161414

1311

2220

11

20

项目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

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16

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架空通信线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国家一、二级

22

22

8

6

14

20

22

8

6

14

20

22

6

5

1倍杆高

....

..

一般

架空电力线

电压>380V

电压≤380V

0.75倍杆高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注:1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

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类

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2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

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

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11m。3液

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小于或等于

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

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4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

机、放散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

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

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4.0.7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

距离,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

防火距离(m)

名称

表4.0.7

供气瓶储气井

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

组、脱硫放散管组、加气

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脱水装管口机、压缩

置机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

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100

30

20

18

25

100

25

20

15

25

100

20

14

12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

项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18

目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国家一、二级

架空通信线

一般

25

30

12

10

18

25

30

10

8

13

18

22

6

5

1.5倍杆1.5倍

高杆高

不跨越加

气站

1倍杆

1倍杆高

....

..

架空电力线

电压>380V

电压≤380V

1.5倍杆1.5倍

高杆高

不跨越加

1.5倍杆1.5倍

气站

高杆高

注: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

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确定。

2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

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8、通信设施保护

《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

布部门: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发布日期:1989年01月31日

实施日期:1989年01月31日(地方法规)

容详见法规正文。

9、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5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国家标准)

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

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

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

..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

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

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围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

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有很强的时效性,选址时应保证所用原则及数据均出自现行法律法规。

(2)建设应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如必须在控制线进行建设、埋设管线等活动时,

必须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3)考虑电磁干扰方面的影响,除了满足各种控制线的要求,还应满足无线专业抗干扰的

距离要求。

以上容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需参看全正文,请下载附件:“相

关法律法规分类汇编”压缩包,其已按电力、公路、河道、机场、民

建、铁路、通信、油气站各场景分类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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