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冉克平[1]
作者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社会科学辑刊
页码:111-120页
年卷期:2020年第6期
主题词: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敏感信息;隐私权;数据财产;公共利益
摘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三个层面,直接反映自然人独
一无二与不可替代性的身体本质特征,将强烈的人身属性与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融为一体。个
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隐私性个人信息,单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可以适用于隐私权规范,但涉
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数据控制者则应当适用个人信息相关规范。法律应当平衡个人生物识别
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与信息控制者汇聚、加工、处理形成的数据财产之间的利益关系。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应当置于经营者—消费者的框架之下,经营者遵循合法、正当、
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基于公共利益目的收集和公
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兼顾收集和使用目标的实现与保护
信息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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